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08 13:32

吉林省利达对外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47267526070)

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公司,且通过其它方式未能联系到你公司现有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吉税稽通〔2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吉税稽通〔2021〕1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联系电话:0431-8050058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吉税稽 通 〔2021〕 3 号


吉林省利达对外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47267526070):

事由:因工作需要,对原检查人员进行调整。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通知内容:将检查人员牛红霞、姚蘇纹、王庆飞、程瑞娟变更为王庆飞、姚蘇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吉税稽 通 〔2021〕 11 号


吉林省利达对外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47267526070):

事由:请你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负责你公司租赁业务的经办人员、收款人员、记账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你公司与租赁业务有关的全部租赁合同、收款时间、收款金额、收款凭据、租赁给承租方的房屋交付使用时间明细等相关资料。

三、提供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收取了部分房租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原因;提供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收取了部分房租却不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原因。

四、提供下列资料:

1.吉林省恒建集团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向吉林省恒建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了22份收取了其房屋租金的收据;你公司与吉林省恒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1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8日,租金为每年7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大连鑫蝶乾晟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大连鑫蝶乾晟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租金为每年1,2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3.长春市厚德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市厚德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租金为每年5,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4.长春恒安利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恒安利达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年2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5.吉林省佰润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向吉林省佰润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伟纶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开具了14份收取了其房屋租金的收据。

6.长春市欧英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市欧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租期分别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21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和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1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你公司与长春市欧英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元的房屋出租协议。

7.长春亿特诺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亿特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2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8.吉林永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吉林永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租金为每年2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半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9.吉林省易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吉林省易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租金为每年15,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10.长春市鑫达辉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市鑫达辉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3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租金为每年54,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11.朝阳区汇辉化玻科学器材经销部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朝阳区汇辉化玻科学器材经销部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3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

12.吉林省高端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吉林省高端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租金为每年2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半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租期内每年递增10%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13.吉林省聚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吉林省聚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半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14.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民大街营业部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吉林省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民大街营业部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租金为每年2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半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15.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3份收取了其房屋租金的收据。

16.吉林省宇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吉林省宇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8日,租金为每年3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半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17.长春精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精行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16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上打租每半年缴纳一次,并且要提前半个月缴纳下期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

18.长春联创达通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联创达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租期为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租金为每年36,0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9,000.00元,各期租金支付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2017年9月15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3月1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

19.长春市凹凸岛户外服装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市凹凸岛户外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无偿使用期限为2019年3月27日至2029年3月27日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

20.长春盛世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长春盛世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无偿使用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2029年2月1日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

21.吉林省建达实业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收取了吉林省建达实业有限公司25.000.00元的房屋租金,以挂账“应收账款”的方式记账,该租金未计入收入。

22.吉林省瑞盈科技有限公司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吉林省瑞盈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1份无偿使用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

23.朝阳区蓝色宾馆

检查年度内你公司与朝阳区蓝色宾馆签订了3份分别是租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租金为每年450,0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11月30日、3月31日、7月31日各支付下期租金150,000.00元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金为每年450,0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11月30日、3月31日、7月31日各支付下期租金150,000.00元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9年4月26日至2029年4月26日,租金为每年100,0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年支付一次的房屋租赁合同。

请你公司就上述租赁业务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若对上述租赁业务有异议,请提供相应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自收到此税务事项通知书起七日内前将上述所需提供资料送至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3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13日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