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服务是“新蓝海”?税务律师应具备哪些基本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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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1 12:18

涉税法律服务是“新蓝海”?税务律师应具备哪些基本素养

2021-05-06 15:49

近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税收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在此大背景下,律师们开始不断地尝试着涉足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就目前而言,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是否真的就是一片“新蓝海”,市场广阔呢?显然不是,相对于传统的劳动、婚姻家事、公司业务等法律服务领域而言,涉税法律服务只能瞠乎其后。涉税法律服务市场虽不及传统业务,但是其专业性强,门槛稍高,能够涉足其中提供优质涉税法律服务的律师自然也是少数。目前律师从事涉税法律服务的热情与日俱增,从业人数也在不断增长。这自然是好事,行业人数的增长是提高税务律师行业影响力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同时市场竞争也会加大,税务律师如何准确定位自己,在市场中取得一席之地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为律师从事税收法律服务提供新机遇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整个财政制度体系的基础元素。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曾经说道:“税收是国家的支柱。”诚如是,如果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难以运转,税收在治国安邦中始终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税收取之于民,国家无偿地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作为纳税人,尤其是直接税的纳税人,每一笔税收支出都会直接减少其最终获取的社会财富。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对于税收也曾说到:“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哥尔柏形象地将政府征税行为比喻成“拔鹅毛”,在完成税收征缴的同时如何减轻纳税人的“税痛感”,如何处理好“拔鹅毛”与“鹅叫”之间的微妙关系一直是税制改革以及税收征管领域永恒的主题。

(一)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财税体制现代化已步入新时期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至今,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实现全面税收法定以及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自1994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此拉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之后随着“营改增”的试行推广,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也变得迫在眉睫。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明确了2016年基本完成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并强调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接下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实现路径,财税体制改革由此步入新时期。

(二)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提出新的要求: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机制

为了实现现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新目标,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建立起现代财税体制。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应有之意。征税是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性地向课税主体征收税款的行为,纳税是纳税人无偿地将自身财富贡献给国家的行为。简单来说,税收分配就是社会财富从纳税人向国家单方面转移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非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在这种非对等的关系中,国家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国家依靠其强制力保证税款的入库。但是,国家的征税权必然不是可以无限度放大的,它不仅需要税收法定的制约,同时也需要实现征纳双方在地位上的一种相对平衡,构建起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明确税收征管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要实现征纳关系的平衡就必须在建立起健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以及权利救济机制。对此《意见》也指出,未来要致力于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和税费争议解决机制。

(三)税收法定为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拓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从1950 年社会主义新税制建立至今,授权立法贯穿了我国税收制度从建立、发展到逐步完善的全过程,一直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从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以来,我国规范意义上的税收授权立法已历经35年。党的十八大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同步加快推进,人大逐步收回税收立法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

时隔六年,虽未能完成2020年前实现全面税收立法的目标,但也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截止日前,我国现有18个税种中已有11个以法律的形式确立。除此之外,目前尚未完成税收立法的税种有7个,根据财政部条法司公布的2020年立法工作情况显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关税法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印花税法送审稿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另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尚在起草完善中。理论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房地产税将替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实际上仍需要完成税收立法的税种有6个,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房地产税。

近年,随着国家在财税体制层面历史性的改革,税收法定工作的持续推进,直接拓展了涉税法律服务的外延,激发了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活力。与此同时,税务律师队伍异军突起,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为纳税人权利保护和税务争议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专业支撑,成为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推进我国税收法定和财税体制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

二、税务律师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定位

专门从事涉税法律服务的律师通常称之为税务律师,我国专业税务律师发展也不过十余年,近几年才被大众所熟知并吸引了一批律师加入其中。2007年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涉税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但当时专业税务律师依然还是凤毛麟角,在这个小众的法律服务市场上鲜有律师涉足。2012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增设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税务律师在执业律师规模、专业水准、服务能力、社会贡献和认可度方面得到了一次全面提升。随后,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等30余省、市律师协会相继设立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税务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即便如此,目前涉税法律服务对于很多律师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税务律师依然在律师队伍里属于“小群体”。之所以“小”,一是受到目前整个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体量的影响,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二是律师队伍里具备财税知识以及业务处理能力的专业人员有限;三是大多律师找不准涉税服务的方向,无法找准自己的定位,由此丧失掉了市场竞争优势。法税团队认为律师从事涉税法律服务不仅要夯实自身知识储备,还应找准自己的定位,因此须明确以下两点:

(一)税务律师提供的涉税法律服务以“税法”为基础

税务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精准地研发和提供涉税相关法律服务应注重依“法”而行,在事实基础上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施行,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被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涉税服务在本质上就是法律服务,税收法定的落实无疑更加凸显了涉税法律服务“法”的特质。涉税法律服务人员提供税务服务时,“法”贯穿整个服务的全过程。在税收立法工作大面积铺开之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大多是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呈现出来,在法律层级上,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位阶上明显低于法律。税收法定将税收立法回归最高权力机关,非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政府不得开征,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税务服务依赖于税收法律法规,提供的每一项税务服务都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计。税收法定为税务服务提供了更加权威的依据,更加凸显税务服务“税法”本色。

(二)税务律师提供的涉税法律服务应深度融合“税务+法律”

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上,税务律师可以提供的服务类型要比税务师、会计师丰富得多,同时也更具挑战性。就税务律师而言,主要可从事的税务服务可概括为三大类:一是税务合规(筹划)法律服务,包括企业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企业上市及清算注销、个人税法服务以及国际税法业务等;二是税务争议法律服务,包括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等;三是税务刑事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包括逃税罪、骗税犯罪、虚开犯罪的辩护等;就税务师、会计师而言,主要从事的税务服务有:税务事项代理业务、税务咨询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等。

从涉税法律服务三大提供主体的主要业务类型来看,税务律师在可提供的服务范围上具有天然的优势。税务律师首先必须是律师,因律师在院校接受过传统的法学教育且通过司考(法考),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执业资格,在服务范围上选择性更强,税务师、会计师可以做的事律师基本都可以涉足,律师可以做的税务师和会计师确因身份关系却未必可以。虽说税务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更具优势,但是市场对于税务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也有更高的要求,其不仅需要深耕税收法律法规,还需要对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相关法律法规有系统的认知和学习,否则只能弄巧成拙。律师在提供涉税法律服务时,应当清晰自己的定位,在专业能力的提升方面不能仅局限于税收法律法规,要注重“税务+法律”的结合。

三、税务律师在涉税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业务潜力评估

近几年,涉税法律服务市场被称之为“新蓝海”,涉税法律服务吸引数以万计律师群体的高度关注。随着财税体制现代化和税收法治的不断推进,涉税服务市场的外延在不断扩大,呈现出空前活跃的局面。国税总局在2017年5月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明确将律师事务所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同被列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这是税务主管部门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发出的积极信号,很多律师认为这是律师进军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契机。虽说目前政策面上对于涉税服务市场“利好”诸多,但是也有律师疑惑大批律师涌入涉税法律服务市场是否会导致市场饱和,从而致使市场供求失衡。那么涉税法律服务市场到底有多大呢?

(一)企业及个人对于税务合规(筹划)产品有迫切需求

Klepper和Nagin(1989)曾言:“人的一生有三件事不可逃避:死亡、纳税以及人类规避二者的努力”。可以看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纳税人往往会倾向于规避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纳税人避税是常见的经济活动安排,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从经营者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成本之一,减轻税负的实质就是降低成本,增加收益。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人降低成本的手段必须合法,也就是利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做到合法避税。

截至2020年7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已经达到了1.32亿户,其中企业数量4110.9万户,规模以上企业36.81万家,99%的企业为产值2000万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另外,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曾表示: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个税改革后,我国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约为6512万人。该组数据仅从工资薪金这一个因素测算了个税纳税人的人数,但是个税中还包含各项分类所得以及经营所得,个税的缴纳群体远不止于此。税收贯穿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企业只要开展业务活动就会涉及到“税”的问题,个人工资薪金超过免征额就要交个税……我国市场主体以及个税缴纳者众多,纳税人普遍具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冲动,企业及个人对于税务合规(筹划)法律产品的需求迫切,尤其是中小型企业。。

(二)税务稽查手段和监管力度不断升级,稽查应对案件增多

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处理的活动。自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以来,税务稽查已经由“人查”、“账查”全面进入了“大数据”稽查时代,企业几乎所有的经营行为都会被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企业及个人涉税风险也随之增加。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税收稽查执法、监管手段上的升级改造,指出:

一要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要加大人力资源向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倾斜力度,增强税务稽查执法力量。 三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四要加强部门协作,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 五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金税四期决策指挥端之指挥台及配套功能项目成交结果公布,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已排上日程,金税四期上线势必会进一步强化纳税人税收数据的监管和预警。税务稽查手段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升级改造,将会直接带来税务机关稽查案件总量的提升。根据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税务部门2020年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1.72万户。企业一旦遇到被税务稽查,便会有税务稽查应对的需求。企业做好税务稽查应对,把涉税风险化解在前端是处理税务争议最有效的环节,因此纳税人要把握好处理问题的时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纳税人救济程序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明显增多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纳税争议案件行政复议“双前置”的条件,给纳税人行使税务行政复议救济程序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直也在致力于优化纳税人行政复议救济程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到“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权利救济个税费争议解决机制。”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到,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将税务行政争议化解程序前移,尽力将税务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意见》和《报告》在制度层面上再次强调了完善纳税人救济程序,程序的完善必将会进一步触发纳税人维权的积极性。

2020年9月,司法部政府网公布一组数据公布了国务院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其中税务总局2019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063件(2020年数据尚未更新)。由于税务行政复议尚无公开机制,因此搜集到相关数据难度较大,除上述数据外,只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及。例如:

(1)浙江省税务局公布,省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5件,通过复议和解调解结案占38.46%; (2)广东省税务局公布,全省税务系统共办理128件行政复议案件,其中广东省税务局办理17件,深圳市税务局75件; (3)海南省税务局公布,全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件; (4)吉林省税务局公布,全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6件,依法受理5件,不予受理1件; (5)青海省税务局公布,2020年受理审结行政复议案件5件; (6)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公布,2020年共有行政复议案件2起。

2020年11月24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制度,税务案件专业性较强,税务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对于涉税法律服务人员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涉税法律服务人员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更多的了解涉税案件复议的现状以及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以及税务机关裁量标准等情况,对于推动整个财税法治现代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司法环境优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做了全局性部署,其中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2015年5月1日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也明文规定行政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税务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近几年,随着社会法治水平的整体提升以及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专业税务律师队伍的与此同时也在不断壮大,直接推进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

从数据上来看,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在2014年之前可以说很难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获取,裁判文书上网的比例较低。在2014年和2016年两个时间节点上,税务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的数量大幅增长,到2018年达到峰值的1085件,随后两年也维持在较高水平。

(五)四部委严打虚开骗税及“三假”企业,涉税刑事案件高发

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取得了明显成效。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保障各项政策落地见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税费优惠政策实施违法活动,税务总局于2020年3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并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为复工复产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打击“三假”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挽回损失850.15亿元,累计抓捕犯罪分子21532人,431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

另外,根据裁判文书网每年涉税刑事案件总量来看,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二百零一条到二百一十二条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包括罪名有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下面用图表统计近十年税收征管犯罪的总体数量情况。

(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

四、律师提供涉税法律服务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目前,我国税务争议案件数量总体上呈上升的趋势,税务争议救济程序作为化解税企矛盾的法定渠道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武器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企业对税务争议解决缺乏专业性的了解和实际经验,导致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税务争议协调解决过程中常过于被动。税务律师作为专业的涉税服务者,精通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对于企业财务状况也能够有清晰的认识,能够在实体和程序上对企业的提起救济程序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由于涉税服务涉及会计、财务管理、法律等各类专业知识,且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有较高的要求。就目前国内税务律师的发展状况而言,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那么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税务律师,如何价值最大化的为客户解决涉税争议,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1)税务律师需对各大行业商业模式及商业实质有较深的了解。商事交易行为的创新及日益复杂,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对于新兴的较为复杂的商事行为是否属于应税行为,如何适用税收法律规定等都是现实中较为棘手的问题。另外,真正的税务规划的关键是协助决策者进行不同商业模式的选择,也只有立足于此的税务规划才是不太可能被税务机关以“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2)税务律师不仅需要有良好法律知识储备还需学习一定的财会知识。税务争议案件的解决涉及到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事项,需要具备非诉以及诉讼法律知识,还需要懂得企业的财会制度、纳税实操等。除此之外,税收筹划服务更需要律师熟练的掌握税法知识,于此才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提供适合的筹划方案。否则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很难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涉税法律服务。现在很多律师都在积极的备考注册会计师(CPA)和税务师(CTA)考试,希望能够为提供优质的涉税法律服务打下基础。这自然是好的,未来“三师”人才也会也来越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23号)中充分肯定了“三师”人才的重要性,提到“……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

(3)税务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涉税争议解决业务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税务律师具备良好的知识储备仅仅只是基础条件,还需要在实务中进行磨砺,积累实务经验以及提升业务能力。主要包括操作法律救济程序的能力,掌握税收实体规定的能力,税法、文献检索与涉税问题研究的能力,业务文书撰写与编辑能力,沟通与协调能力等。

(4)税务律师需要深谙与其他业务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服务人员的合作共赢。税法律师与其他人员之间的紧密合作,往往不仅仅有利于业务的提高,而且更是开拓市场、拓展业务所必不可少的。

(5)业务拓展能力。业务是律师法律产品得以实施的载体,业务拓展能力是税务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法税核心成员介绍

强甜甜

律师、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法税团队创始人,京师(深圳)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在高校工作多年,现就职于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曾受中税协、全国律协委托为涉税争议培训班、暑期学院学员讲授出口退税专题实务,为广州、深圳、东莞等国内多家大型外贸进出口、供应链企业做法律、税务咨询和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等全流程涉税法律服务。曾参与代理如东莞某外贸公司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行政诉讼案、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退税民事诉讼案、云南某公司涉嫌虚开稽查应对案等多起税务争议案件,在税务争议解决、涉税风险管理、企业税务规划、税法培训、海关稽查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黄俊涛

律师、会计师,法税团队创始人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就职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专职税务争议解决领域,参与办理疑难复杂税务案件60余件,总涉案金额数千亿元,涉及石化、医药、再生资源、房地产、外贸等多个领域,具有丰富的税务争议解决实务经验;曾担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在原平台创作涉税原创文章240余篇,近百万字,具有深厚的税务理论研究功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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