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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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2 01:2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省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已经上浮的扣除限额标准适用于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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