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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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5 02:13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价咨询工作的管理,经研究,现将《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6日

 

 

 

无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咨询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无为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当前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21]15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接受审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分配的审价项目,除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外,审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第三条 审价项目分配后,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与审价组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聘请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

(二)审价资料的提供;

(三)审价人员资质要求;

(四)实施时限(含成果文件交付时间);

(五)质量要求(含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六)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第四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对承担的审价项目应当履职尽责,并对出具的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审价项目的现场踏勘、价款核对、争议解决、审价业务会议和资料交接必须由确定的审价人员参加。项目实施中,遇到争议或者重大问题,必须由审价人员和确定的技术负责人共同向审价组织书面报告。

第六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审价项目任务后,应当安排专人在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办理资料交接手续,资料交接时应当填写《移交登记表》;审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在收到审价资料之日起应当对所收资料完整性、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完整性和审价人员告知书》和《项目台账》,《资料完整性和审价人员告知书》逾期不提交的,视同不缺资料,并从收到资料第4天起自动开始计算审价时限,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审价。

有特殊要求项目实行驻点审价,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在建设单位集中驻点办公,实行考勤制度。

第七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所接收的审价资料,不得遗失、损毁,并保守知悉的有关秘密。审价资料调阅、复印、外借、退回等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上述事项。

第八条 审价实施后一般不再接收补充资料。确需补充的,建设单位要做好相关交接记录。审价咨询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补充资料。

第九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项目后,因自身原因无法或不能按要求履行审价工作的,或者将审价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审价组织有权收回资料,中止项目审价,重新组织分配。

第十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编制审价实施方案,明确审价业务操作流程,积极开展审价工作,及时提出完整的书面审价意见(初稿),具体时限为: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5日历天;200万元以上到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20日历天;1000万元以上到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0日历天;3000万元以上到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日历天;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超过90日历天。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向建设单位报送初步审核结果报告、调整后的审核结果报告,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审核结果应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审结项目,暂停审价项目安排,未审结项目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的扣减该项目审价费用30%,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的,扣减审价费用50%,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扣减全部审价费用;

第十一条 审价组织定期召开审价项目业务汇报会,审价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对已完成对账的项目进行汇报,针对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管理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对审核结果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复核。复核记录作为审价项目审核报告重要组成资料。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被审单位、审价咨询服务机构等对争议事项进行会商,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作为处理审价争议事项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二审项目,根据审价组织认定的二审核减率,对一审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双倍扣除一审审价费用:扣除处罚金额=二审核减额×一审收费标准×2;

(二)核减率超过3%(含3%)的,每发现一次,暂停3至6个月审价业务,同时扣罚履约保证金10000元;核减率超过5%(含5%),每发现一次,暂停6个月至3年审价业务,同时扣罚履约保证金20000元;核减率超过10%,取消本轮“咨询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扣罚履约保证金30000元。上述扣罚履约保证金由市财政局代扣,被罚的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及时补齐履约保证金,未补齐视同放弃“咨询服务机构”资格。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作出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审计、巡视巡察、绩效评价、年度抽查等检查中发现一审、二审存在问题的,相关处罚比照上述第(一)、(二)、(三)款执行。

第十五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审价项目资料完整性负责,在项目未归档前,由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全权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在审价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项目档案进行归档,项目档案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初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价咨询服务机构三方认可的最终审核结果及审核报告,并且按要求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审核报告中对审价成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提出审价建议。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对审价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陈述。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审价业务流程和要求,对审核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反馈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无为市财政局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价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审价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审价咨询服务机构在审价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分别给予:视情扣减审价费用、暂停或取消审价资格、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隐瞒审价发现的违法违纪事实的;

(二)因审价人员过失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

(四)泄露被审价单位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违规发布审价信息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要求和审价工作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审价资格:

(一)审核结果引起仲裁或诉讼的;

(二)无正当理由造成审价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

(三)违反合同有关约定和规定应当暂停其他情形的。

上述情况出现后,如审价咨询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整改符合要求、经调查无违规违纪问题、审核结果未出现差错或在规定幅度之内,按规定批准后予以恢复审价资格,从批准之日后按规定参与审价项目分配。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审价资格,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一)向施工或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另外收取审价咨询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受到无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无为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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