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6项计量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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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7 23:21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6项计量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精神,财政部决定自201651日起,将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现行对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其中涉及质检系统的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员证书费、计量授权考核费。
   
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在201651日前对单位门户网站、收费大厅的收费信息进行更新,保证政策准时落实到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计财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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