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税率或征收率
关于发票
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适用旧货政策。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除外)
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30日购入小汽车一辆,用于福利部门,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账面原值128000元,已提折旧76000元,2018年12月售价53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2000
累计折旧 76000
贷:固定资产 128000
借:银行存款 53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1456.32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543.68
借: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支出 543.68
贷:固定资产清理 543.68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14.56
贷:其它收益 514.56
该公司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引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那么,现行销售旧货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比照销售旧货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纳税人按照此规定执行,将会导致错误纳税。
201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将征收率进行了简并,统一简并为现行的3%,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应参考财税[2009]9号文件执行。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理,依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