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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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30 09:38

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2016-11-25 16:07

财税[2016]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又增新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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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到期,面临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平移(财税〔2012〕45号)的全部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 1月 1日 至 2020年 12月 31日。相关政策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2.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四)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第二部分:新增内容

财税【2016】114号文件与财税〔2012〕45号相比,最大的靓点是新增了“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的准备金扣除问题”文件明确:

1、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大灾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规定比例-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大灾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是指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

4、规定的比例,参考财金【2013】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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