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剖析:利好与风险交织的佣金税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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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3:12

提示:按照刚发布的45号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以及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由支付佣金的企业在代征增值税及地方税费后,统一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这是现行税收管理政策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同时,本税官也提示各相关企业,要认真看清、看懂45号公告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和“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这两条规定,仔细看哦。如果还像以前有些地区那样,以开具劳务发票时按1.5%或2%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形式代替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将极具税收风险哦! 

营改增后佣金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新规

段文涛/文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应税行为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应缴营业税已纳入营改增范围,为配合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佣金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定义及佣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所称“保险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本文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所称“证券经纪人”,即《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中的“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企业员工以外的证券从业人员,只能接受一家证券企业的委托,并专门代理证券企业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因此,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指由委托代理的证券企业支付给独立的有权(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事证券经纪服务的个人的劳务报酬。

综上,合法取得佣金的中间人,作为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与接受其代理服务的单位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雇佣合同,两者之间不构成任何雇佣劳动关系,个人代理(经纪)人不具有被代理企业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个人代理(经纪)人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代理证券企业等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代理、经纪业务,是向委托方提供独立的代理服务而取得的个人劳务报酬,而不是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的征缴规定

有关个人代理(经纪)人的流转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对非企业雇员提供保险等非有形产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其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这一非经营活动外,在中国境内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提供服务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

根据前述相关规定,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从事代理(经纪)服务,不属于规定的不征增值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前述个人代理人、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国税、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另,笔者认为,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对代征增值税以及计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鉴于个人代理(经纪)人与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委托代理企业之间具有相对固定的代理关系,如果已与委托代理企业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应视为按期(月、季度)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由于涉及8月份开始的代征税款问题,期望国家税务总局能予以明确为妥。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证券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等个人代理(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时,可代个人代理(经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注意,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将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或证券经纪人、信用卡、旅游业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申请汇总代开发票的企业应将个人代理(经纪)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同属于个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个人是无法申请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本次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保险、证券等佣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继2016年5月全行业营改增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出售、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突破。

对于两类特定业务规定扣除展业成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人)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从1998年开始,允许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以其余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从2006年6月开始,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将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规定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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