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应收账款、不良贷款和债券等)转让是否涉及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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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18:47

债权(应收账款、不良贷款和债券等)转让是否涉及增值税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为了加快应收账款周转融通资金,将债权转让而获取企业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购买方取得债权后向债务人收取款项赚取差价。那么企业转让债权和购买债权的企业及保理公司赚取债权差价的业务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

一、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

1.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自己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形成的非债券的债权(一般为会计上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核算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实务中一般是商业保理公司打折购买企业债权,赚取差价。对转让债权的企业来说,是否属于金融服务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呢?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很明显,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那么,非债券的债权转让是否属于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呢?

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从金融衍生品的定义可以看出,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转让非债券的债权不涉及增值税。

同样,银行等金融企业为了剥离不良债权而将不良贷款(包括打包不良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商业保理公司购买非债券的债权赚取差价是否涉及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以打折方式从其他企业购入债权,然后向债务人收取应收款项,赚取差价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在实务中,商业保理公司购买企业的非债券的债权,往往存在以下两种方式:

情形一,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称为附追索权)。

情形二,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称为不符追索权),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承担。

对于情形一: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如果届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由企业负责将原应收账款回购或者差额支付。实质是企业从商业保理公司贷款,且是承诺还本的,是融资行为。企业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的融资关系构成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称的贷款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的差价融资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情形二:企业将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债务人无力还款风险全部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承担。商业保理公司获取的最终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且企业未向商业保理公司承诺保本,因此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同理,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赚取差价无须缴纳增值税。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很可能收不回的不良贷款以很低的折扣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债务人无力偿还的风险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这时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债权差价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如果是有资产抵押的贷款债权,当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根据抵押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之后,将抵押资产对外出售则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转让债券的债权

1.企业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属于有价证券,企业为了获取收益或融通资金,将持有的国债等债券转让,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规定,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购入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持有至到期。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规定,企业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企业持有至到期取得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五、纳税人2016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七、自20171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1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5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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