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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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13:23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财监〔2017〕2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决定组成检查组自2017年7月份起,对广州市光机电技术研究院、广州市金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州映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华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华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玛泽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六个单位的201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延伸检查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现予公示。

一、检查内容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

1.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等行为。

2.近两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实施情况。

3.是否存在资金挪用、虚报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违规问题。

4.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及其实际执行情况。

5.是否有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及转移收入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是否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6.是否按规定配置资产,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等问题;资产管理使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资产账实不符等问题;资产处置的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是否合规。

7.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

8.代理记账机构方面,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同时检查代理记账的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9.高新科技企业方面,重点检查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同时高新科技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10.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公示时间

2017年9月15日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检查组反映被检查单位相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检查组对反映人将严格保密。

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受理单位:广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16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38923649、38923651

联系人:洪俊锋、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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