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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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1 23:0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2019)201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2019〕201号

当事人: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100066479,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环中路29号院3号楼18层2101-2012(德胜园区),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

2019年4月8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丹江口市丹江车站办公楼四楼403-406室,未经登记冒用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的名义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我所于2019年4月12日报经市局批准立案,

经查,2018年年初,当事人成立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任命张光涛为负责人,在丹江口市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业务活动,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租用丹江口市丹江车站办公楼四楼403-406室作为固定办公场所,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齐全,从业人员3人,在办公室门口悬挂有“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招牌。截止我所调查之日,当事人未在丹江口市注册登记“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在丹江口市擅自设立“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往来业务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以丹江办事处的名义从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业务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登记分公司而冒用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点、主要监理项目、经营等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人有权配合调查和处理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冒用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的名义的有关事宜。

证据五、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设立的丹江口市办事处牌匾使用、办公设施、内部组织结构等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七、租房合同一份,证明当当事人在丹江口市的经营场所。

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证明当事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分公司,而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于2019年5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丹市监听告〔2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申辩意见。

经查,当事人为了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业务需要,在丹江口市成立“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丹江办事处”,虽然在名称上没有冠以“分公司”字样,但是,其组织形式属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之规定,当事人设立分公司应当依法登记而未登记。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经营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冒用分公司名义经营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170100120100019948,开户银行: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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