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消费税的改革?德邦证券: 重点围绕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三个方向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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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12:46

核心观点: 随着三中全会的临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成为市场关注焦点,结合不同地区比较经验,我们认为应更多从税源而非税收的角度去理解消费税,消费税后移至地方重点在于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积极性,通过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一方面改善居民收入和财富,另一方面强化自身的消费供给竞争力,从而推动消费的增长达到扩大税源的目的,地方消费税也自然提升。

消费税改革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1)范围上可考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绿色低碳、 共同富裕、资源节约等)和消费结构变化(高端消费、服务消费)进行调整。

2) 税率调节重在考虑行业特性、引导消费有序发展。

3)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 划地方有助于培育税源,考虑稳妥推进和可操作性,可以逐步推进环节后移,比如 先从高档手表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品目或者特许经营领域推进。

消费税近期成为市场关切。 2024 年 3 月《关于 2023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4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中,明确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出“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消费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 。随着三中全会的临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成为市场关注焦点,其中消费税的变化在近期讨论颇多,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认为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可能加剧行业竞争;

二是认为消费税在征管环节可能存在“人为调节”,担心征税的技术基础;

三是部分企业担心消费税改革可能增加税负。

消费税历经设立、调整、优化和推进四个阶段。 通过梳理我国消费税自 1994 年设立以来的改革历史,结合重大会议中对消费税表述的变动,1994 年、2006 年、2014 年和 2021 年分别是消费税的设立、调整、优化、推进的标志性年份,我国的消费税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消费税主要围绕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和征税环节做了调整与优化:

①1994 年至 2005 年—消费税设立的初级阶段,消费税税收缓慢上行;

②2006 年至 2013 年—消费税调整和完善期,消费税税收加速上行;

③2014 至 2020 年—消费税税收缓慢下行,政策诉求高,相关政策密集出台;

④2021 年至今—消费税税收增速放缓,政策诉求再度提升,政策进入推进落地期。《2024 年财政预算草案》中强调“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消费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2024 年消费税或再度进入改革之年。

消费税的不同地区比较。 从日本、中国台湾、美国、韩国、英国和德国等不同地区比较经验来看,我们得到了以下启示:

1)消费税有助于拓展地方税源,弥补支出差额。

2)采取价外税、零售环节征收能更好发挥调节作用,但技术要求较高。

3)征收范围应随着消费升级和结构变化适当扩大、细化。

4)高档消费品可以设置差别税率,用更精细化的方式调节。

5)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逐步将服务消费纳入征管范围。

6)消费税税率根据人口结构适度调整,可以对冲个人所得税对税收的掣肘作用。

7)拓展征税范围时,可以逐步增加对消费行为的征税。

8)减税、退税、免税方面可学习避免重复征税、出口退税、部分品类适当免税等经验。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下,如何看待消费税的改革? 重点围绕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三个方向展开:

1)范围上可考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绿色低碳、共同富裕、资源节约等)和消费结构变化(高端消费、服务消费)进行调整。

2)税率调节重在考虑行业特性、引导消费有序发展。

3)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有助于培育税源,考虑稳妥推进和可操作性,可以逐步推进环节后移,比如先从高档手表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品目或者特许经营领域推进。

风险提示: 财政改革不及预期,不同地区经验不具有完全可比性,地产恢复不及预期

目录

内容目录

1. 全面解读中国消费税

1.1. 消费税是什么?

1.1.1. 消费税的定义

1.1.2. 消费税设立背景

1.2. 消费税发展历程

1.2.1. 2006 开启调整之年:关注调节作用

1.2.2. 2014 开启优化之年:关注深化改革

1.2.3. 2021 开启推进之年:征收环节后移

1.3. 现行消费税的特点

1.3.1. 消费税纳税人都包含谁?

1.3.2. 消费税三大计算关键点?

1.3.3. 消费税如何进行征收?

1.3.4. 消费税可以减退补吗?

2. 消费税:不同地区比较视角

2.1. 日本消费税:分级清晰,兼具扩税收和调理念

2.1.1. 日本财政分级清晰

2.1.1. 日本消费税有何特点?

2.1.3. 兼具扩税收和调理念作用

2.2. 中国台湾消费税:财税功能减弱,调节功能增强

2.2.1. 中国台湾采取分税制

2.2.2. 中国台湾消费税有何特点?

2.2.3. 财税功能减弱,调节功能增强

2.3. 美国消费税:分级财政,消费税重视绿色引导

2.3.1. 美国实施分级财政

2.3.2. 美国消费税有何特点?

2.3.3. 兼具财税和调节作用

2.4. 韩国消费税:高度集权,兼具财税和调节作用

2.4.1. 韩国高度中央集权

2.4.2. 韩国消费税有何特点?

2.4.3. 兼具财税性和调节性作用

2.5. 英国消费税:高度集权,平衡财政,调节功能显著

2.5.1. 英国政体高度集权,税收管理高度集中

2.5.2. 平衡财政,调节功能显著

2.6. 德国消费税:兼具财政和调节生产作用

2.6.1. 德国政府和州权限独立

2.6.2. 德国消费税有何特点?

2.6.3. 兼具财政和调节生产作用

3. 不同地区比较对我国有何经验借鉴?

4. 新一轮财税改革,消费税未来怎么看?

5.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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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全面解读中国消费税

1.1. 消费税是什么?

1.1.1. 消费税的定义

我国自 1994 年税制改革时设置消费税,是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后,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进行征收。1994 年起我国主要选择了烟、酒、小汽车等 11 类应税产品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政部的解释:“我国的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也并未对消费税进行严格界定,条例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1.1.2.消费税设立背景

改革开放背景下,涉外税制成为新时期税制改革的突破口。1978 年,全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等 13 种税。其中,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村一般缴纳农业税、屠宰税。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是当时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及税收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大大弱化。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涉外税制成为新时期税制改革的突破口。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利用外资可以办合资企史鉴业的战略设想,参考世界各国的税收惯例,我国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设立的这三个涉外税种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向企业放权让利,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让利,持续进行的放权让利使得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弹性系数出现阶段下行,对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所掣肘,也对政府的通盘管理能力有所影响,在此背景下,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4 年,我国启动了分税制改革,是 1949 年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

1994 年财税改革废除了“两个承包”,扭转了“两个比重”下降的局面。首先就是财政实现增收,财政收入占 GDP 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财政收入弹性系数(财政收入增速与 GDP 增速之比)在 1994 年改革前均值小于 1;1994年改革时接近 1.5;1995 年至 1999 年自 1.8 连续上行。这表明财政收入的增速快于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占 GDP 的比重开始上升。其次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1994 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即从 1993 年的 22%提高到 55.7%。这是 1994 年改革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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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在现行的财税制度下,消费税主要发挥两种作用,其一是财税性作用,即补充财政收入,其二是调节作用,重在规范、限制、鼓励和引导特定领域和特定行业的消费和行业发展。

一是“撑收入、堵漏洞、减流失”。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有助于支撑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1994 年自消费税设立以来,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我国公共财政收入中的消费税收入已由 1994 年的 487.4 亿元增加到2022 年的 1.7 万亿元,增长至原先的 34 倍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有助于对财政收入形成有力支撑。此外,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完善征管办法,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例如,2006 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将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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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承担调节生产、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消费税的政策调整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协调一致,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消费税的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可以帮助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此外消费税通过优化税率结构,可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调整和优化消费税的税率结构,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例如,2006 年消费税新增石油制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科目主要是为了控制资源消耗和保护生态环境,新增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和高档手表科目主要是为了通过调节高档消费品的税收,引导合理消费,体现了消费税调节生产、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1.2. 消费税发展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消费税自 1994 年设立以来的改革历史,结合重大会议中对消费税表述的变动,1994 年、2006 年、2014 年和 2021 年分别是消费税的设立、调整、优化、推进的标志性年份,我国的消费税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消费税主要围绕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和征税环节做了调整与优化:①1994 年至 2005 年—消费税设立的初级阶段,消费税税收缓慢上行;②2006 年至2013 年—消费税调整和完善期,消费税税收加速上行;③2014 至 2020 年—消费税税收缓慢下行,政策诉求高,相关政策密集出台;④2021 年至今—消费税税收增速放缓,政策诉求再度提升,政策进入推进落地期。《2024 年财政预算草案》中强调“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消费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2024 年消费税或再度进入改革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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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2006 开启调整之年:关注调节作用

自 1994 年消费税设立以来,2006 年是我国第一次对消费税进行重大调整,考虑消费税制的局限性进行一定的革新:一是征税范围只限于 11 个应税品目范围有些偏窄,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二是原来确定的某些属于高档消费品的产品,后续已经逐渐具有大众消费的特征,再征收消费税,不利于鼓励生产和消费;三是有些应税品目的税率结构与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不相适应,不能满足消费税发挥调节作用的需要;四是消费税促进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有待加强。为了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更好地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引导生产消费等方面的作用,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调整。

在 2006 年消费税的改革中,政府更加关注其调节作用,在税目和税率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在征税环节上并未进行大幅度的改动:

税目上有增有减:一是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

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并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

品油税目,汽油、柴油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

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二是取

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

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1)高尔夫球等: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

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这次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进行消费税的征收。

2)油类:将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取消,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

作为该税目下的两个子目,同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

空煤油等油品作为五个子目征收消费税,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

范围主要是考虑石油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必需的重要战略物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石油消费量显著增加,石脑油、溶剂油等和

汽油、柴油一样都属于石油制品,从有利于引导石油产品消费和节约石

油资源考虑,这些产品都应统一纳入消费税调控范围。另外,在实际征

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因此,为了

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消费税对石油产品的调控力度,将

上述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3)化妆品类: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同时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

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主

要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

很大变化,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

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

导消费,所以进行了征收。

税率上高低调整:2006 年时消费税有 2 个税目没有调整(烟、鞭炮焰

火),其余税目都不同程度地有些变化,其中涉及税率变动的有小汽车、

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1)小汽车:一是将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统

一起来,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主要是

解决当时消费税对小汽车的分类与国家新的汽车分类标准存在不衔接的

问题;二是调整小汽车税率结构,提高大排量汽车的税率,主要是为了

缓解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汽油消耗量大幅增加,石油资源的供需

矛盾突出的问题。

(2)摩托车: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先前 10%的税

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 250 毫升(含 250 毫升)以下的

摩托车,按 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 250 毫升的摩托车,仍

维持 10%税率不变。这样一方面体现了按排量征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

适当降低了小排量摩托车的税率,兼顾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

(4)白酒:此前我国酒类产品消费税采取从价(根据价格征收)、从量

(根据产量征收)的双重模式。其中,从价税比例为 15%(薯类白酒)

和 25%(粮食白酒),从量税为每斤 0.5 元,此次税率调整,取消了粮食

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 20%的统一从价税率,从量税不变。

这使粮食白酒税负减少了 5%。此次调整主要是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

白酒的差别税率,降低了税收控管的难度。

从影响方向和程度上看,2006 年消费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拉动作用较小调

节作用初步见效。2007 年消费税收入同比为 17.6%,较 2006 年仅上升 1.7 个百分点,而 1994 年消费税设立后的一年时间内,消费税收入同比就从 1994 年的-47.4%上升至25.0%,对比来看,2006年消费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拉动作用较小,

分项来看,消费税改革后,石油零售额增速下滑,但是汽车和化妆品的零售额上行,石油零售额增速自 2006 年的 36.2%下降至 2007 年的 20.5%,汽车零售额增速自 2006 年的 26.3%上升至 2007 年的 36.9%,化妆品零售额增速自 2006 年的18.6%上升至 2007 年的 26.3%,石油零售额同比小幅下行或系税收力度有所放缓,2006 年不同地区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 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从高尔夫球场入会费、手表和珠宝的销售价格同比或可以验证消费升级,在消费升级背景下,或带动汽车和化妆品的零售额持续上行,消费税的出台并未减缓这几个行业的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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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014 开启优化之年:关注深化改革

2014 至 2020 年,国家从战略规划和法治建设维度对消费税进行了改革。

2014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强调“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2016年十三五规划中强调“要完善消费税制度”;2019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中强调“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再度强调需要完善消费税。整体来看,政策层面,2014 至 2020的几年间,国家从战略规划和法治建设维度都对消费税进行了改革。

2014 年至 2020 年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都有所优化:

从税收科目上来看,这几年间,车、油、烟、化妆品和电池消费税改革逐

步推进。其中,2015 年《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发布,

其中强调“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 4%。”根据 2014 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全年危险废物出口共计 9684 吨,涉及电镀污泥、废电池、印刷电路板废

料、电子废物和废有机溶剂等类别。绿色税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一部分,

为了促进节能环保,国家对电池和涂料征收消费税。由于雾霾与 VOC 相

关,由于涂料中含有 VOC,发改委产业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制溶剂型

涂料的生产”,环保部政法司就向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征收

溶剂型涂料的消费税,涂料消费税由此开始征收。同年,卷烟批发环节

从价税税率由 5%提高至 11%,并按 0.005 元/支加征从量税。2016 年开

始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

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

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从征收的税率上看,2014 年《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中将将汽

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先前单位税额基础上

提高 0.12 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先前单

位税额基础上提高 0.14 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随后 2015 年再

度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调整: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

税单位税额由先前的 1.4 元/升提高至 1.52 元/升,提高 0.12 元/升。将柴

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先前的 1.1 元/升提高至 1.2

元/升,提高 0.1 元/升。2016 年,化妆品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同时也

将税率调整为 15%,同年,国家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

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

从征收环节上看,2015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

的通知》中强调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

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

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2016 年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生产和零售环节分

开征收消费税。

从影响方向和程度上看,2014 年消费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拉动效果渐显,生态环保调节作用加强。2015 年消费税收入同比为 18.4%,较 2014 年上升 10.1 个百分点。此外,从环境税收政策的整体性视角出发,电池以及涂料的消费税改革有助于我国构建较为完整的环境税制体系,不仅仅是在开采、消耗和污染排放环节征收,辅助了消费环节环境税的征收,有助于环境税法日渐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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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021 开启推进之年:征收环节后移

2021 年十四五规划中对消费税征收后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实施细节,开启推进之年。2019 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中已经提及“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强调“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十四五规划中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实施细节。

在此过程中,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主要的推进方向。2021 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明确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中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产品进行了规定:主要涉及“混合芳烃”“轻循环油”“稀释沥青”等。它们将分别视同石脑油按每升 1.52 元人民币、视同燃料油按每升 1.2 元人民币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2023 年《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对油类的征收口径做了进一步的调整:1、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2、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 号、7 号、10号、15 号、22 号、32 号、46 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3、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4、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024 年财政预算报告中称“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消费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

通过对我国消费税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我们发现过去几十年消费税的改革都是在 1994 年消费税制的基础上进行的税目、税率和环节的局部调整,并未进行根本性的税制重塑。整体来看,我国消费税改革主要是对三类消费品征税:一是烟酒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消费品;二是高档奢侈品,如高档化妆品和贵重首饰等;三是对环境保护有害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和木制一次性筷子等,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废矿物油再生油品给予免税期限,对涂料设置环保标准的起征点等,体现了消费税的调控方式趋向多样化,也体现出我国消费税对居民可持续消费的引导。我国消费税改革过程中不断调整征收对象,例如“化妆品”改为“高档化妆品”,取消对“护肤护发品”征税,就充分体现消费税随人们消费水平提高。征税范围的变化是我国消费税调控职能的体现。

1.3. 现行消费税的特点

1.3.1. 消费税纳税人都包含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1.3.2. 消费税三大计算关键点?

消费税的三大计算关键点分别是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和征税环节:在征税范围方面: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十五类商品需要征收消费税。

在征收税率方面,我国目前对有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对有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有的则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征收。

在征收环节方面,当前我国消费税围绕生产(进口)环节、批发和零售环节进行征收,生产环节是消费税的主要征收环节。十五类主要产品都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此外,烟类产品的批发环节、金银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的零售环节也要进行消费税的征收,具体征收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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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消费税可以减退补吗?

非特殊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随意减免、退回或者补办消费税。

在减免方面:除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可免征消费税外,任何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减免消费税;

在退回方面: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在补办方面: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2. 消费税:不同地区比较视角

日本的财政分为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与之对应,日本的消费税包含国家和地方两种,日本消费税课税范围广泛,税目设置多,兼具扩税收和调理念两方面作用

2.1.1. 日本财政分级清晰

日本的财政分为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与分级财政相对应,税收项目根据征收主体不同,分为中央税(国税)和地方税,后者进一步细分为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政府不仅负责中央税收的立法工作,还负责地方税收立法工作。中央税收简称国税,由财务省税收政策局和关税局负责法案、修正案的起草工作,由内提交国会审议、批准。国税的税收征管权限主要是国税和部分地方税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地方税包括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除地方消费税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外,其余地方税均由地方政府设立的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从税收负担转嫁的角度来看,日本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日本现行的主要税种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酒税、关税、继承和赠与税、固定资产税、印花税等。其中,对个人与公司的所得征税,是日本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日本税制体制的核心和主要税种。此外,1989 年开始征收的消费税也已成为日本税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在整体税制改革过程中,消费税的重要性逐渐提升。

日本三级财政体系通过相应的税制设置满足各自收支需要。具体来看,2023年,日本政府总税收收入为 71,064 亿日元,其中消费税收入 23,092 亿日元,占比 32.5%。从 1990 年至 2023 年,消费税收入占比从 7.9%增至 32.5%,重要性逐步提升。2014 年和 2019 年两次上调地方消费税率,地方消费税地位两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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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日本消费税有何特点?

日本消费税课税范围广泛,税目设置多。日本消费税课税税目数量多,国税涉及 15 种,地方税涉及 10 种,征税范围较大。此外,日本消费税涉及多个征税环节,针对境内产品销售及服务提供,几乎涵盖所有行业,从制造到批发和零售。消费税征收涉及各个消费领域,具有普遍性和连续性的特征。日本为减轻纳税人在税务程序及税额上的负担等,制定了相应的免税条例:年度的应征税销售额在1,000 万日元以下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的销售额超过 1,000 万日元的以及已选为征税经营者的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免除其在此征税期间内的纳税义务。

日本消费税纳税结构是非累积征税。由于日本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商品劳务的制造、批发、零售和服务等各环节的经营者以及进口商,但税收承担者是消费者。在零售环节消费税是价外税,即在商品、劳务标价的基础之上征收消费税。为了避免在生产、流通的各阶段的双重、三重课税,日本消费税规定允许纳税人从与发生课税销售额有关的消费税中扣除相关进项消费税额形成消费税不累积征税的纳税结构。

平成时期日本消费税税率持续上调。自日本消费税开征以来,税率逐步提升。1988 年,为平衡税负和降低个税,竹下登首相执政期间通过消费税法,1989 年4 月 1 日首次征收消费税,税率为 3%。1997 年,消费税税率首次上调并调整征收主体,允许地方政府征收消费税。桥本龙太郎政府通过法案,使消费税率上调至 5%。2012 年,野田佳彦当政期间,日本民主、自民、公民三党达成共识,通过了消费税增税法案:2014 年消费税升至 8%,2015 年增至 10%。2014 年,安倍晋三在任期间,消费税如期上调至 8%。然而,考虑到安倍经济学和全球经济发展放缓等因素,原定于 2015 年二次上调税率的举措推迟至 2019 年 10 月 1 日,税率增至 10%。同时,为缓解对消费的冲击,政府出台了无现金支付积分返还制度,以减少对消费意愿和税负的影响。在此期间,日本的经济增长、财政收支、人口结构和家庭构成等方面均出现显著变化。消费税设立之初侧重于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协调,第一次增税侧重于经济增长与财政平衡,第二次增税注重税制与社会保障一体化改革,第三次增税则更关注少子化老龄化问题,调整税收用途。

日本政府在部分年份调整了消费税税目。例如,2008 年延续汽油税,2010 年调整烟草税,2015 年调整轻型机动车消费税,逐渐形成现有的消费税征收体系。近十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改革的推进,消费税成为税收体系的主要发力点,税率调整加速,带动收入增加。在同步征收按比分配原则下,中央及地方的消费税收入有望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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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兼具扩税收和调理念作用

日本消费税的作用包括扩税收和调理念两方面:

一方面,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陷入财政收支不平衡的困境,消费税因其定

性和宽税基特征,被认为有望继续成为税收增益的重点方向。疫情冲击加剧了这种不平衡,导致债务压力过重,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面临巨额支出。为弥补税收缺口并实现收支平衡,消费税因其稳定性和宽税基特征,被认为有望继续成为税收增益的重点方向。21 世纪后,日本逐步进入经济次增长周期,经济结构从投资和出口驱动逐步转型为消费拉动。消费成为主要的经济增长动力,奠定了开征消费税的基础。与此同时,日本面临人口老龄化和出生率持续走低的危机,社会保障支出的快速扩大正在拖累政府运作。消费税改革适应了当前经济形势下劳动力和资本的分配要求,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劳动力水平。随着消费税率的边际提升,消费税征收体现了全民共担和全民受惠的特点,同类商品及服务对应相同税率的横向征收,规避了收入类型差异带来的弊端,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此外,从全球增值税特征来看,日本消费税税率仍有提升空间。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增值税率大多位于 13%-25%之间,中国和韩国分别为 13%和 10%。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消费税税率仍处于低位。

另一方面,日本消费税可以提高居民的绿色环保理念。首先,日本个人得

税设有抚养亲属扣除项目。如果纳税人有与其共同生活且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亲属,则可以享受抚养扣除,以减少家庭负担。扣除额度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和所需花费进行划分,例如,70 岁以上亲属的扣除额度为 48 万日元,19 岁至 22岁的被抚养人可享受 63 万日元的扣除。此外,日本个人所得税还设有配偶扣除项目,如果配偶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下,纳税人可享受相应扣除,减轻家庭负担,并肯定配偶对家务和育儿的贡献。为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和缩小贫富差距,日本对日用品设定最低税率,蔬菜、大米、鱼肉及佐料等家庭必需品维持 8%的税率,对一般消费品则按 10%征税。此外,为促进数字化和绿色转型,日本创设了“数字化转型投资促进税制”和“碳中和投资促进税制”。这些措施通过税收优惠,激发企业投资热情,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改造生产和经营模式,购置数字经济相关设备,改善生产工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政府希望通过这些政策,引导企业将数字化和绿色转型纳入战略层面,助力中长期全社会实现数字化转型和碳中和目标。

2.2. 中国台湾消费税:财税功能减弱,调节功能增强

中国台湾税收体系复杂,中国台湾消费税最早期目的是补充税源,在发变

化中更加强调调节功能,尤其在保障居民健康、节约自然资源、促进产业转型、抑制高档消费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2.1. 中国台湾采取分税制

中国台湾税收体系复杂,消费税系是支柱性税系。中国台湾行政区划包括 6

个“直辖市”、3 个市、13 个县,中国台湾将现行的税收区分为“国税”、地方税两级,其中地方税又大致可分为“直辖市”税及县(市)税两种。19 种税目(相当于大陆所称“税种”)分别按照“国税”及“地方税”的分类,可见中国台湾的税收体系较为复杂且采用分税制体系。在此税制下,消费税扮演着重要的支柱性税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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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中国台湾消费税有何特点?

中国台湾消费税征收历史悠久。中国台湾消费税征收历史较长,历经起伏,一波三折。2002 年中国台湾地区加入 WTO 后,为符合经济自由化的需要,废除了烟酒专卖制度,制定了烟酒税法。至此中国台湾最终形成由货物税、烟酒税、娱乐税构成的现行消费税税制。

中国台湾消费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调整更新,财税体制改革服务于经济结构变化。货物税自开征以来不断修改变更,迄今已进行多次修正,关键性调整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随着中国台湾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部分消费品已从高档消费品转变为居民日常生活用品,1990 年,中国台湾重新颁布了《货物税条例》,重新调整了法条结构,对节能电器等免征货物税。第二,2002年中国台湾地区加入 WTO 后出于履行承诺开放自由市场,废除烟酒专卖,对烟酒予以特别管理,以及维系民众健康的考量,将烟酒从货物税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税种“烟酒税”。由此可见,现阶段中国台湾消费税调整更新的主要目的是适应中国台湾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需求,以确保消费税能够更有效发挥调节功能。

中国台湾消费税呈现“多税种、宽税基”的特征,对特殊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双重调节。消费税是对以人们的消费为课税基础的税收统称,按照征税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是以所有最终消费税为课税对象的一般消费税,二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特别消费税。事实上,在中国大陆的现行税制中,严格意义上的“消费税”,对应的是中国台湾税收体系的特别消费税。中国大陆消费税较为“单一”,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特别消费税则设立诸多税种,包括货物税、烟酒税、娱乐税等等,其中对特殊消费品征收的货物税和烟酒税属于国税,对特殊消费行为征收的娱乐税属于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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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财税功能减弱,调节功能增强

中国台湾消费税最早期的创立目的是补充税源,而后在发展变化中更加强调调节功能,在保障居民健康、节约自然资源、促进产业转型、抑制高档消费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消费税是中国台湾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但当前其财政性功能正逐渐变弱。中国台湾消费税创立之初主要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在征税对象的确定上侧重财政意义较强的传统应税消费品,主要目的是补充财源,1958 年中国台湾的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 11.3%,1969 年这一比重上升至 18.3%,但是 2023 年该比例仅为 6.8%,整体来看消费税的财政性功能逐渐变弱,我们认为,中国台湾消费税财政性功能减弱有以下原因:

一是消费税免税、退税政策不断完善,体现差异性调节思路。以电器类货物购买为例,中国台湾为了鼓励民众购买节能电器产品,自 2019 年 6月 15 日起,购买能源效率分级第一级或第二级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每台最高减征货物税新台币二千元。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免税及退税政策侧面体现了其差异性调节的思路。

二是消费税更注重发挥调节功能,补充税源能力有限。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台湾消费税以商品消费税为主、服务占比很小,从这个角度来看,消费税并非作为税基的主要来源贡献税收,更多从调节消费结构角度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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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美国消费税:分级财政,消费税重视绿色引导

美国消费税是对特定商品或活动征收的税,通常针对香烟、酒精饮料、汽油、保险费、娱乐活动和博彩征收,在联邦税收中,消费税所占比例较小。

2.3.1. 美国实施分级财政

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责任侧重有所差异。联邦政府一级主要承担涉及国家主权及全国性的事权,如负责联邦级行政管理、国防、外交、征税、借款和货币发行以及对州及以下地方政府给予补助。州及以下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提供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共秩序和公共服务,发展地方经济、保护自然环境以及管理自然资源等。

与联邦制相适应,美国财政实行分级税制。税收征管机构为美国国内收入局、海关及州与地方税务机构。美国国内收入局负责联邦税的征收,海关署负责关税的征收,州与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州与地方税的征收。各州与地方税务机构有权对征管中的问题作出决定而无需美国国内收入局批准,也就是说,各州的税务机构与联邦的税务机构基本是互相独立的。

不同层级政府的税权,按照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行了分配:利于宏观经济稳定的税种、具有保障收入再分配的累进税(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主要划归联邦政府。而具有周期性相对稳定、收入较为平稳特点的税种则划归州和地方(如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

分级财政体系需要相应的税制设置满足支出需要。以 2023 年的数据分析,美国联邦以个人所得税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占比高达 49.0%,其次是社会保险税36.4%。联邦税收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关税和遗产与赠与税等组成。州税1以使用者付费与专项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构成其税收收入的 29.2%,其次是销售与总收入税 23.6%,再次是个人所得税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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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美国消费税有何特点?

美国的消费税立法原则简明规范,且强调宏观调节的经济职能。具体来看可以分为四项原则:其一是受益原则,即以是否受益为依据,受益者纳税,不受益者不承担税负;其二是限制性课征原则,即对那些法律规定禁止或者应限制的消费行为收税;其三是节约性课税原则,即选择那些资源供给比较缺乏的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物品课税;其四是差别课税原则,即对不同性质的消费品课税要体现税负的差别。依据美国国税局官网公布消费税信息,美国煤炭消费税提升税率,从而抑制有害性消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年来美国政府对消费税的依赖逐渐减弱。美国早在 1789年就开征了消费税,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联邦政府不断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使之逐渐成为联邦主体税种。但近年来随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兴起,消费税法的调节地位不断降低,近年来美国政府对消费税的依赖逐渐减弱。

美国消费税的课征方式是价外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价款与税款分别列示,消费者可明确知晓自己为消费行为支付的税款,以达到消费行为调节效果。美国消费税以从量定额为主、从量比例为辅。

美国的消费税包括一般销售税和选择性销售税。一般销售税对所有商品在销售环节按同一税率征税,但对服务几乎不征税;而选择性消费税在销售环节对不同商品按不同的税率征收。美国联邦政府不征收一般销售税,其只对机动车辆燃油、酒精饮料、烟草和几种其他商品征税,主要征收单位税,如啤酒每桶(31 加仑)征收 4 美元;45 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则征一般销售税,美国各地的消费税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州消费税+地方消费税= 综合消费税。

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消费税税率设置上也存在差异。各州和地方的消费税税率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各不相同。45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征收一般销售税,税率在 2.9% - 7.25%不等。免税州有 5 个,分别为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蒙大拿州、新罕布夏州和俄勒冈州。

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广泛。消费税分 39 个税目,涵盖了燃料、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车辆、制造业、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税等。美国消费税的另一个特色是专款专用,诸如公路信托基金、机场和航线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等,专项用于联邦政府的对应支出,避免专项资金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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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兼具财税和调节作用

美国消费税作用主要包括财税性和调节性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消费税作为美国政府的一种重要收入来源,通过对消费品征税,政府能够筹集到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帮助政府实现财政平衡,减少财政赤字;另一方面,消费税可以通过提高某些商品的价格,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例如,对烟酒等不健康产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可以减少其消费量,从而达到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对高污染产品或资源消耗大的产品征收高额消费税,可以促使企业和消费者选择更环保的产品,从而有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例如,对奢侈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可以使高收入人群承担更多的税负,促进社会公平。

消费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美国早在 1789 年就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开始不断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使之逐渐成为联邦主体税种。由于消费税税源比较稳定,使得消费税成为政府早期收入的重要来源,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贡献作用明显。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收入作用减弱,2022 年美国地方消费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 2.9%。

消费税具有一定的调控经济功效。依据 2022 年《通货膨胀削减法案》规定,新增对某些上市公司或其指定附属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征收 1% 的新消费税,以遏制公司通过回购股票来提振股价,鼓励上市公司将更多资本投资于业务,以促进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

促进绿色健康环保。美国通过设置烟酒税和枪支税等消费税,对有害商

品和高污染等产品进行征税,从而达到抑制消费、倡导健康和绿色环保等目的。依 2022 年《通货膨胀削减法案》规定永久提高了煤炭消费税税率,该条款为黑肺残疾信托基金提供资金,以抑制有害性消费。依《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规定,恢复对某些化学品和化学物质征收消费税,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生效,以期促进绿色健康环保。

调整消费结构,促进社会公平。美国消费税针对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

征收消费税,限制其生产,以正确引导消费和保护环境。美国是最早出台奢侈品消费税的国家,1991 年 11 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奢侈税法案。该税的目的是产生额外的收入来减少联邦预算赤字。该税适用于手表、昂贵的皮草、船只、游艇、私人飞机、珠宝和昂贵的汽车等物质商品。国会对价值超过 10 万美元的船只、价值超过 3 万美元的汽车、价值超过25 万美元的飞机以及价值超过 1 万美元的皮草和珠宝征收 10%的奢侈附加税。

2.4. 韩国消费税:高度集权,兼具财税和调节作用

韩国长期实行着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韩国两级地方政府构成三级行政结构。韩国共有 16 个道级政府以及 230 个下一级地方政府(市级政府),包括 75个市政府,86 个郡政府和道级广域市下的 69 个自治区政府。韩国税收体制也具有明显的中央集权特征。中央政府集中了大多数的税收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占比较小。1949 年,韩国颁布了《地方自治法》,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地方自治的开始,后经历多次调整,1988 年再次恢复了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地方政府在处理各类事务时遵循着“各自”的规则。

在税制方面,韩国拥有较为完善的税收制度,主要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类。1)现行中央税 14 种,包括国内税 10 个税种,分别是: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赠与税、综合不动产税、增值税、个别消费税、酒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特定用途税(即该类税收收入将直接用于政府预先指定的项目)4 种,分别是:交通能源环境税、农渔村特别税、教育税以及关税。2)现行地方税分道(省)税和市郡税(县市)。其中道税主要包括购置税、注册许可税、地方消费税、休闲税、地域资源设施税和地方教育税等;市郡税主要包括汽车税、财产税、地方所得税、居民税、香烟消费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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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韩国消费税有何特点?

韩国消费税主要由个别消费税、酒税、地方消费税、香烟消费税四大类构成,不同税种各有不同特点。首先,从征税权属上看,个别消费税和酒税属于国税,主要由中央政府征收;地方消费税和香烟消费税则属于地方税,分属道税和市郡税,主要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其次,从税收贡献角度看,消费税占比明显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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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个别消费税:

韩国个别消费税征税范围广,涵盖商品及服务消费。个别消费税是指对

特定物品或进入特定场所及在特定场所娱乐的行为征收的消费税,征税范围广,既对应税货物征税,也对应税服务征税。应税货物主要分为 7 大类,包括游戏机、珍稀品、珠宝贵金属、豪华家具配件、汽车、化工原料、家用电器等;应税场所可以分为三类,包括娱乐酒馆、赌场等。

个别消费税征税范围广、税率复杂,税目设置体现调节高端消费特征。

个别消费税采用“从价、从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税。首先,对于某些高档娱乐产品和部分娱乐场所,如游戏机、珠宝、汽车、娱乐酒馆等采用从价方式征收,税率从 5%-20%不等。其次,对于化工原料和家用电器大多采用从量方式征收;家用电器则是依据消耗量进行阶梯征收,如洗衣机每次清洗能源消耗达到 720 瓦时,需要纳税。第三,对进出娱乐场所等行为进行征税,主要按人头进行征税,且税率从 200 韩元/人至 5 万韩元/人不等。进出赌场征税力度最强,按 5 万韩元/人(韩国人),2000韩元/人(外国人)进行征税。另外,对于赌场等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年度销售总额,类似所得税征税方式,采用三级累计阶梯式税率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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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地方消费税:

韩国开征地方消费税用于补充地方财力。韩国的地方消费税是一种增值税的附加税。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税基为增值税收入,税率为 5%。韩国财政具有典型的“中央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不均+区域间地方政府财力失衡”特点,韩国政府 2010 年开征地方消费税,在改革期间,韩国央地税收收入占比约为 8:2,但是收入却未和支出比例相当,即中央政府承担财政支出的比重均值仅为 42.5%但是可以获得 80%税收收入,承担 43%的财政支出的地方政府占 20%税收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失衡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具有高度的依赖性。2018 年韩国出台的财政分权推进方案“将地方消费税财源再提高 4%,2020 年将财源再提高 6%”,即 2019 年地方消费税的财源比例提高至增值税收入的 15%,2020 年则提高至 21%2,进而起到较好的补充地方财政收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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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兼具财税性和调节性作用

消费税作用主要包括财税性和调节性两个方面。其一是财税性作用,主要与补充税源、调节平衡不同税收等有关;其二是调节性作用,韩国希望通过财税制度调节经济、社会或市场的行为。

其一、韩国的地方消费税重财税性作用:

调节地方消费税,补充税源、调节税收。面对中央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不均,区域间地方政府财力失衡,韩国 2010 年引入地方消费税,地方消费税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解决中央地方财税分权问题,地方消费税的改革自 2010 年实行后,其财源比例逐步提高,尤其是在 2018 年韩国财政分权推进方案的出台直接将2019年地方消费税的财源比例提升至15%,是 2010 年财源比例的 3 倍。此外,在 2008 年以来持续的减税政策背景下,地方消费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的财政补充。

其二、韩国的个别消费税重调节作用:

个别消费税能够调节居民的消费行为。2015 年 26 日,韩国经济副总理

崔炅焕主持召开经济有关部门长官级会议“为了搞活国内消费,韩国政府决定从本月 27 日起下调个别消费税,调低汽车和家电产品等部分产品的消费税。此外,在 10 月一个月期间,流通业界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韩国购物季活动。”调整个别消费税有助于改善个别消费税纳税人的经营意愿,从而采取不同的刺激居民消费的经营策略,韩国个别消费税纳税人包含对珠宝、珍珠等及其产品销售者以及赛马场、自行车竞赛场、老虎机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和赌场等应税场所的运营商等。

2.5. 英国消费税:高度集权,平衡财政,调节功能显著

英国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高度集权的政体决定了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当下英国消费税设计更加注重发挥调节作用。

2.5.1. 英国政体高度集权,税收管理高度集中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高度集权的政体决定其税收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权限,英国税收立法权由中央掌握。地方并无立法权,但是对属于本级政府的地方税拥有征收、调整或减免权等。二是立法程序,英国税收的立法流程是:财政部提出议案——议会讨论——王室同意——议案生效。

英国税务管理由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负责。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成立于 2005 年,主要负责税收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向议会报告、受财政部监督。具体而言,英国税务海关总署和财政部通过政策设计及执行来提供有效的税收政策,进而帮助实现政府目标。其具体职责包括税收的征收与管理、起草立法规章、事项的决策及评估等。英国税海关总署拥有广泛的权利确保纳税人及时缴纳所有的税款,包括检查文件及系统的权利。

英国的税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直接税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土地开发税、石油税、遗产税及赠与税。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和印花税。从征收的税种分布看,英国税收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中央政府征收几乎所有的税种,只有财产税由地方政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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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现代税制的过程中,英国政府选取了提高直接税比重+累进征税在提高直接税比重之外,英国政府实行了累进征税原则,即对居民的收入所得实施区分征税,当时的改革重点是遗产税和所得税。英国的税收体系随之逐步完善,通过多次改革,英国逐步形成了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现代税收制度,在现代税收制度中,议会主权、纳税人利益都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英国政府税制改革理论依托“建设性税制”,强调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完成支撑英国国民财富快速增长,贫富差距随之增加。据中国税务学会官网和滕淑娜,顾銮斋的研究,“1894-1895 年,英国间接税比重高达 54.6%,直接税占比为 45.4%。1905 年,英国占人口 1%的富人拥有全部社会财富的 55%,而占人口 33%的穷人却只拥有财富的 1%。”税收负担因此大多累积在社会中等收入水平之下的居民身上,英国政府为削弱贫富差距的负面影响,提出了“建设性税制”,税制改革开启。

2.5.2. 平衡财政,调节功能显著

英国的消费税在财政方面具有多重功能,不仅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还通过调节经济、引导消费行为、支持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专项资金用途,发挥着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些功能帮助政府实现财政稳定、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的目标。消费税可作为宏观经济调节的工具,通过调整税率来影响经济活动。

英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含大部分进口至英国或在英国境内生产的烃油产品、酒精饮料以及烟草产品等。英国政府为了提高国民健康水平和道德水平,因而征收烟酒和赌博的消费税。征收燃油税主要是因为使用燃油会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这也是对资源不可再生的一种补偿,一般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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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英国消费税设计更加注重发挥调节作用:

其一,针对青少年征收烟酒税,引导其重视身体健康。减少烟草消费

的最有效手段是通过提高烟草税提高烟草制品的价格。烟草制品价格

提高,会鼓励当前烟草使用者戒烟,一定程度上防止潜在烟草使用者

开始吸烟,使继续使用者吸烟量减少。据中国网统计,英格兰 15 岁青

少年中,11%是经常吸烟者。通过对卷烟征税,1992 年至 2011 年

间,英国政府的烟草税收入增加了 44%,与此同时卷烟销售量减少了

51%,成人吸烟率从 2000 年的 27%下降为 2010 年的 20%,有效保障

居民健康。

其二、针对企业征收能源利润税,引导企业重视环保问题。英国政府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对能源消耗企业征收气

候变化税,以此鼓励企业提高能源效率,减少碳排放。二是建立碳价

格支持机制,旨在提高化石燃料发电的成本,从而鼓励低碳发电。三

是征收塑料包装税,即针对使用一定比例以上非再生塑料的包装材料

收税。四是征收汽车燃油税,旨在减少交通排放。

其三、针对低收入人群,适当减免消费税有利于福利保障。英国政府对

一些基本生活必需品,例如食品、儿童服装和书籍实行零税率或减免税

率,以减少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负担。该政策也反映了英国政府对社会公

平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2.6. 德国消费税:兼具财政和调节生产作用

德国消费税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各级政府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德国消费税兼具财政(烟草税是德国政府重要财政收入)和调节生产(德国通过对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改善生产结构)两方面作用。

2.6.1. 德国政府和州权限独立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联邦州具有各自独立权限。德国的联邦制反映出德国分散式的文化结构和经济结构,各联邦州行政部门同时执行本州法律和联邦法律,负责国内安全、基础教育学校、文化和地方政府等领域的工作。同时,各联邦州政府通过其在联邦参议院的代表直接参与联邦立法,各联邦州还显示出独特的区域特征。

德国税制与德国联邦制相匹配,实行联邦、州和市镇三级课税制度,德国整体上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财政宪法将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或其中两级政府所共有,按照一定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专享税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作为本级政府的专有收入。1990 年两德统一之后,为了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扶持东部地区的建设,德国政府开征了团结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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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德国消费税有何特点?

德国消费税指各级政府对特定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德国的消费税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并未规范地将所有征税对象归纳形成一个统一的税种,而是单独设立以不同的消费品为税种进行征收。主要税种有烟草税、咖啡税、啤酒税等。征税范围较广,但以传统的应税商品为主,同时对特殊的消费行为征税。消费税均一次性征收,并由卖家支付(一般是首次向大众售卖货物的生产商、制造商或者进口商)。

德国消费税大部分由联邦政府征收管理,小部分由州政府征收管理,个别由区政府征收管理。税收收入按管理权限分别归属于各级政府使用。目前在德国征收的消费税有能源税、电力税,气泡酒税和中间产品税、烟草税、咖啡税、啤酒税、烧酒税和酒精饮料等。

德国消费税税收收入归属分配明确。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对于具有消费税性质的各税种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收入归属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德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就税种而言,联邦政府负责征收矿物油税、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汽酒税、葡萄酒与酒精饮料税;州政府负责征收机动车税、啤酒税、博彩税等;地方(市、镇)政府只征收一些小税种,如饮料税、享乐税、渔猎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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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兼具财政和调节生产作用

德国消费税兼具财政和调节生产两方面作用。

一方面,德国消费税的财政性作用也较为明显。烟草税是德国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根据德国 2021 年的税法,2022 年和 2023 年一包 20 根装的香烟增加 8欧分;2025 年和 2026 年将分别增加 15 欧分。2020 年,德国烟草税收入为 147亿欧元,在没有加税的情况下,联邦政府预测 2022 年的烟草税收入为 141 亿欧元,但一旦加税后,预计将达到 160 亿欧元的税收。此外,德国能源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资助联邦政府事权范围内的财政支出。

另外一方面,德国通过对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改善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德国 2000 年出台可再生能源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该税还可用于资助投资,以进一步增加可再生能源产量。该税对传统能源征收,征税价格每年确定一次,并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可再生能源生产量、能源市场价格等。该税对任何单位的传统能源发电量进行征收税款,这意味着任何电力用户,包括公司和家庭,都要支付征税。根据《能源》杂志中《识别能源转型的问题与挑战:以德国为例》,2000-2015 年间,德国一次能源中可再生能源份额从 2.9%增加到 12.5%,电力总消费中可再生能源份额从 6.2%增加到 32.6%, 分别增加了 3.3 倍和 4.3 倍。德国也因此而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模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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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同地区比较对我国有何经验借鉴?

结合前文对日本、中国台湾、美国、韩国、英国和德国等六个国家或地区消费税的研究,从不同地区比较经验来看,我们得到了以下启示:

其一、拓展地方税源,弥补支出差额。消费税是补充地方税源、弥合支出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例如,韩国地方消费税在颁布后,十年间三次提高地方消费税税率,有效地提高了地方政府财力、缓解了地方财政收支压力。日本消费税改革则是旨在弥补社会保障支出差距,通过强化财政收入向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并拓展税收资金来源以及支出的合理投向来改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公平。从日韩的经验来看,拓展地方税源有助于弥补支出差额。

其二、价外税、零售环节征收能更好发挥调节作用。美国消费税实施价外税,将价款与税款分列,增加公开透明度,消费税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较为直接,我国消费税为价内税,通常消费者只关注最终的价格,较少了解总价中所含税款,对比来看我国消费税弱化了税收对纳税人行为进行调节的作用。美国消费税征收以零售环节征收为主体,零售环节征税能够增强居民对于税收的感知,从而更好地调节居民消费行为。韩国消费税则采取了多环节的征收方式,针对不同的个别消费税项目设置不同的征收环节,对于豪华相机、豪华手表、豪华地毯、豪华家具和汽车等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而珠宝、贵金属在零售环节征税,对于俱乐部、高尔夫球场等应税场所,由于其按照消费者人数在进行消费行为之前定额征税,体现了零售环节征税的性质。由此,对于高档消费品而言,由于其需求量较少,且消费者较为集中,选择在零售环节征税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更有利于发挥调节作用。而对于烟、酒这类商品来说,由于其需求量大,下设销售网点多,在零售环节征税将大大提高征管成本,因此在生产或批发环节征税更易于管理。从美国和韩国的经验来看,价外税、零售环节征收能更好发挥调节作用。

其三、征收范围可随着消费升级适当扩大、细化。伴随着经济发展,一国的消费结构也会相应的进行变化,以美国为例,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从税目中剔除,同时添加一部分税目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例如美国将一部分已转变为常规消费品的奢侈品、化妆品等剔除,同时,美国对少数人群涉及的高档消费、奢侈消费,如烟草、高尔夫球等征收消费税,税目范围细化调整有助于更好的发挥调节作用。

其四、高档消费品可以设置差别税率。例如,德国将税率的设置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制定不同的税率。随着消费品价格的提高,消费结构升级,居民对于消费品的需求会趋向于进行更高层次的消费,提高这部分消费品税率有利于显著缩小收入差距。

其五、将服务消费纳入征管范围。韩国的个别消费税覆盖了居民生活中的大部分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税基宽、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获得的税收收入占国家总体税收收入比重高,由此才能真正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其六、消费税税率根据人口结构适度调整对冲个人所得税对税收的掣肘作用。日本人口结构的显著变化对财税体系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养老金、医疗和护理费等社会保障费用迅速膨胀,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社会保障可持续性和财政健全化面临困难;另一方面,老龄化率上升导致劳动年龄人口占比下降,个人所得税作为日本直接税主要税种面临税基减少、税源不足的问题。近十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改革的持续推进,消费税已成为税收体系中的主要发力点。在消费税同步征收按比例分配原则之下,中央及地方的消费税收入有望持续改善。不同地区货币基金组织(IMF)在 2019 年的日本经济报告中敦促日本政府到 2030 年前将消费税率提高至 15%。

其七、增加对消费行为的征税,拓展征税范围。1949 年前后,娱乐税曾在我国短暂的存在过(主要对电影及戏剧、筵席、冷食、旅馆等行为征收),但于 1953年后取消。此后我国并未对消费行为征收过相关税收。随着中国大陆居民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累计贡献率从 1978 年的 28.4%提升至 2023 年的 60.2%。我们认为,考虑服务消费比重的逐步提升,对消费行为征税也可以拓展消费税的应税税基,特别是高端娱乐消费,中国台湾的消费税细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八、减税、退税、免税的经验参考。

在消费税减免方面,可以对因各种原因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同步免征其消费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免征消费税。例如,日本规定进口酒类、糖类、挥发油、石油气等商品时,在缴纳进口关税的同时,还须缴纳国内消费税,这类商品的国内消费税手续一般与关税一起办理,不必单独提出消费税的申报书。因各种原因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其国内消费税也相应免除。日本的消费税减免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消费税退税方面,可以对出口商品进行申请退还缴纳的消费税。日本和韩国也具有一定的验证参考意义。在消费税免税方面,可以通过部分项目免税实现差异化征税,更好利用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4. 新一轮财税改革,消费税未来怎么看?

2024 年 5 月 6 日,国务院 2024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表示,预备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随着三中全会的临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成为

市场关注焦点,其中消费税的变化在近期讨论颇多,比如:

其一、认为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可能加剧行业竞争。2024 年 6 月的亚洲炼油和化工科技大会对当前消费税政策进行研讨,特别是针对炼油行业的政策调整,市场3对此主要有两点关切:一是关注炼油行业的消费税,随着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炼油厂在价格上的优势或被削弱。二是关注民营加油站价格优势的变化,随着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成品油价格透明度有望提升。民营加油站与国有石油加油站竞争加剧。

其二、认为消费税在征管环节可能存在“人为调节”,担心征税的技术基础。2024 年 6 月,《国务院关于 2023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强调“人为调节征收进度影响财政收入真实性”,有的税务部门为完成当年任务,多征收或提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 542.9 亿元;有的税务部门完成当年任务后,延压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入库 947.9 亿元。

其三、部分企业担心消费税改革可能增加税负。2024 年 6 月,维维股份发布公告,将为原子公司枝江酒业补税 8500 万,其中超 7800 万是消费税,公司对消费税担忧主要包括:一是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在生产端出厂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经销商收入将被挤压明显,尤其是中高档白酒经销商压力更大。二是对消费者而言,由于价格可能会增加,在选择产品时将变得更加谨慎,高端酒消费需求或进一步萎缩。

谋划新一轮财税改革背景下,消费税成为市场关注热点,一方面源于 2024 年3 月《关于 2023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4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中,明确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出“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健全地方税体系,推动消费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我们认为,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在于建立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一方面发挥财税功能,推动消费税改革解决地方税问题,另一方面关键在于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功能,考虑消费结构变化引导行业合理平稳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绿色低碳及能源转型、科技创新及技术升级等等。

我们认为从改革的角度来看,消费税的重点在于更多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去发挥调节作用,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去地产化”背景下,将消费税等视为地方关键性税源概率有限。具体改革思路上,此前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做出了“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的具体要求,已经给出了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这三大方向。

首先,范围上可考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消费结构变化进行调整。在十四五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要求下,并考虑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消费业态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们认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可以重点从两方面来看,其一是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来讲,此前《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在推出时明确表示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消费税,当前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能源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通过税收调节作用引导终端消费来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是消费税改革的重要考量,征税范围上可以适当扩充和增减,纳入有害于环境、健康等相关品类。其次,我国消费结构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发生了较大转变,服务类消费和高端消费明显

增多,2023 年中国市场的销量占保时捷全球销量的 24.8%,根据《2022 中国奢侈品报告》显示,2022 年中国奢侈品市场销售额为 9560 亿元人民币,在全球奢侈品市场占比高达 38%,中国人依然是全球奢侈品消费的最重要力量。参考不同地区比较经验,我们认为,类似娱乐服务类消费和奢侈品等消费可以逐步纳入征税范围,考虑我国目前没有对服务消费征税的基础,奢侈品等高端商品消费可以先行。

其次,税率调节重在考虑行业特性、引导消费有序发展。在税率设置上,由于后疫情时代叠加“去地产化”带来地方财政收支压力加大,有部分声音认为税率可能上调借以达到增收补充财政收入的目的,我们认为这种预判可能存在误读。从不同地区比较经验及我国消费税的发展历程上看,我们认为,消费税税率调节重在结合行业特性的基础上,发挥调节作用,积极引导消费有序发展,一方面当前针对烟酒、汽车、黄金首饰、高尔夫球、手表等品类的征收细则,可能“时代性”不够,当前消费品的丰富程度和产品差异性是显著增多的,在税收范围和细则进一步确定的基础上,税率设置可能更为细化;另一方面考虑不同行业的自身特性,在不会对税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对高端品类、环境污染、资源浪费、有害健康等领域适当增加税负,目的是在引导行业有序平稳发展,促进合理健康消费业态成长。

第三,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从不同地区比较经验和我国消费税历程来看,征收环节向零售、批发领域切换是普遍经验,此前多在生产环节征收是生产端征收在税务实操层面难度较低、可操作性强,逐步向批发零售环节后移一方面是要求有较高水平的税收实操支持,另一方面是有相对成熟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支持,当前来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财税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显著提升,十四五规划做出的“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安排,已经逐步具备了推动的基础。同时,在零售批发环节征税对监管和审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有少部分商品已经在零售环节征收了,比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考虑稳妥实施的原则,可以逐步推进环节后移,比如先从高档手表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进行改革。不同地区比较经验显示部分国家使用多环节征税的特征,我们认为也可以考虑逐步推进,针对不同领域在不同环节征税,譬如烟草等特许经营行业,终端销售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和约束,征收环节后移的实操可行性更高。

此外,对消费税下划地方不应片面的从央地分税和平衡地方收支的角度理解,我们认为,更多从税源而非税收的角度去理解,消费税的背后基础是消费,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逐步提升,而消费背后一方面是受居民财富、当前收入和未来收入预期影响,另一方面取决于本地提供的消费供给是否有竞争力,收入及预期的背后是当地经济发展状态的支撑,消费供给的竞争力则来源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支撑,因此,从税源角度来看,消费税下放地方重点在于给予了地方政府更大的积极性,通过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一方面改善居民收入和财富,另一方面强化自身的消费供给竞争力,从而推动消费的增长达到扩大税源的目的,地方消费税也自然提升。考虑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我们认为改革可能是渐进的,一方面是考虑企业的实际税负压力,快速调整税收政策或使得企业肩负较大税负压力,另一方面是考虑实操层面落地的可操作性,建立过渡期逐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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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风险提示

(1)财政改革不及预期;

(2)不同地区经验不具有完全可比性;

(3)地产恢复不及预期。

报告信息

证券研究报告:《消费税不同地区比较与国内展望》

研报撰写人员:程强(研究所所长、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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