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服务转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看看总局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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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0 04:57

特别关注|服务转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看看总局怎么说

2022-12-18 08:00

发布于:山西省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川: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商家购进电影票再销售,按照什么交税?购进电影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按照转售电影播映服务缴纳增值税,商家为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厦门: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一)

在营业税制下,保险公司处理问题联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开展联共保业务,可按保险产品的转售处理,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

安徽省税务局:

个体户的酒店转让,酒店为租赁。

个体户为查账征收,装修无发票账面不提折旧。现转让酒店经营权,转让主要为装修费,开发票按什么税目开?增值税税率多少?转让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弥补账面亏损?

答复时间 2021-04-09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您的描述,个体工商户将租入的酒店转租,承租方承担个体工商户对酒店的装修费,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转让经营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真实的业务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销售无形资产,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适用征收率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安徽省税务局:

我单位为全国连锁的餐饮企业,租赁店面装修后营业,现我单位整体重组,需将装修资产转让至关联单位,请问我单位按照装修劳务开具转让装修资产的发票,可以吗?

2020-11-27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应按真实的业务开具发票,属于受让方对装修部分的补偿款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出租不动产的部分应按“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福建省税务局:

请问,我司与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XX大楼整体出租给本公司自用和租赁。现甲方提前终止协议,并且支付给我司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补偿款经双方协定为我方在前期对XX大楼综合装修费用扣除装修折旧、自签订协议始到提前终止日的租金后的账面金额),请问这笔收入到底是属于非应税项目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补偿款?还是属于应税项目装修资产的转移,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上传附件为签订终止协议模板,请问我司到底是应该开收据还是发票给甲方?

附件终止协议模板.docx

答复时间

2020-03-27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叙述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您不得开具发票;出租方支付的装修费用,您应据实按照“装饰服务”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厦门市税务局:

请问下,由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在福州),并且由总公司向客户开票、收款,但实际服务的提供方是分公司,与服务相关的成本也是由分公司列支、获票。

现需通过由分公司向省公司开票的方式,结算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增值税,税务局是否有要求这种结算方式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为开票依据?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属于转售服务,按照转售服务据实开具发票即可。如属于其他特殊情况,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

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旅行社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调研,我会组织会员代表参加了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的旅行社行业“营改增”座谈会。座谈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就旅行社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现归纳梳理如下:

(一)各地政策口径不一致,引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第一,针对旅游服务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各地政策口径不尽一致。北京市、广州市、中山市等地规定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开具两张发票,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而新疆、四川、内蒙、浙江等地则规定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地政策不一致,而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一般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导致纳税人无所适从。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选择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两张发票: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即可,两种方式均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协会下一步可以收集、汇总目前仍采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的地区有哪些,由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协调,通过电话形式与这些地区沟通,这种沟通方式比文件形式效率更高。出文件的周期较长,由总局传达给地方需要时间,地方对文件的传达和执行也需要时间。该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第二,针对旅行社个别业务的归类问题,各地政策口径也不尽一致。伴随着自由行的大力发展,各类单项委托业务越来越多。有些地方规定单项委托业务应列入“经纪代理业务”,而福建、湖北等地则指出这些单项委托业务属于为旅游者组织安排交通、住宿服务,应按“旅游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两类政策口径的分歧是明显的,而如果将单项委托业务列入“经纪代理业务”,在旅行社实际业务中难以操作,也不利于旅游服务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由于现行旅游服务的增值税制度基本是由原来营业税制度平移过来的,而自由行等各类单项委托业务也是近些年才大力发展起来,现行增值税政策在这方面确实有待完善。关于这个问题总局目前也正在研究,总局认为这些各类单项委托业务相当于是服务的转售,这种服务的转售现在增值税还没有相关概念,这是比较新的一个领域。总局下一步会进行研究,尽量让中间商能够有合法的抵扣权。

(二)旅游服务实际可扣除项目遭遇诸多难题

虽然旅游服务平移原营业税差额扣除的政策,在可扣除项目中还增加了“签证费”,然而旅行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其中尤以飞机票、火车票问题反映最为强烈。

一是飞机票的购票方退票无法取得有效票据问题非常突出。一方面,如果购票方退机票,航空公司要求先退行程单后办理退票手续,即收回整张团体行程单,造成整个团的机票失去有效票据。另一方面,国内航空公司退票需要收取退票费及手续费,但对收取的相关费用不提供有效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航空公司退票业务的性质界定问题目前政策还没有明确,总局准备在近期发的政策文件里再次界定,包括退票费、赔偿金、违约金等收入,总局争取在本次文件中进一步明确。

二是仍然有相当多地方要求取得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才能差额抵减。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很难收齐全部票据原件,导致增值税税额增加。目前山东省明确允许以上述交通费发票复印件(购买方签字确认)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所得税税前列支,所得税税前列支并没有说必须用发票列支。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议企业把12306的订票记录,配合企业的支付记录等凭证,共同组成一套完整的材料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即可进行抵扣,并非全部需要原件。

(三)旅行社先交增值税后提供旅游服务成“常态”

第一,旅游服务大部分是先收款后提供服务,跨度期长,部分地方为了征管便利,规定旅行社与旅游服务购买方签订合同并收到款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并不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关于先收款后提供服务,即收款当时提供发票,总局政策层面认为应该以服务的提供为前提。但目前中国以票控税和信息管税的背景下,“一窗式”比对要求申报金额要比开票金额大,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这个理念应该逐步地变,但打破这个障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四)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设计有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增值税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设计尚不尽如人意。增值税发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部分业务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地方规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发票只能开给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户单位为开票抬头;许多旅客以个人名义报团,发票又需要开具公司抬头,旅行社极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从总局了解的情况,国税局的管理比地税局要严格规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较统一。地税局各地之间差异比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五)出境免税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地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旅游服务出境免税需要进行备案并提供跨境服务合同、购买方出具的具有购买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购买方单位盖章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等资料。但实际操作中,旅行社大多面对的是散客,将旅行社与个人签订的旅游合同逐份备案显然不现实,且个人客户也无法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书面证明,出境免税政策需要更具可操作性的落地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关于出境免税问题,确定出境旅游业务适用29号公告中关于出境免税的规定,免税范围为自组散客团和自组包团业务,免税方式为一团一备案。总局希望下一步和协会一起梳理全国出境旅游免税实施的情况,充分发挥协会会员单位自身网点多的优势,分析哪些省市目前做的比较好,对如何更加科学、简便的管理出境旅游免税政策多提一些建议,共同的把这个事情处理好。总局承认目前管理比较严,要求东西比较多,有的有必要,有的可能没有意义,下一步再逐步地简化。但是不得不承认服务业的跨境免税确实是比货物的管理难度更大,总局也很担心。因为海关对货物部分管理已经很严格了,但每年还是有许多骗税事件的发生。服务领域更不敢一开始就撒手不管,因为服务比货物更难管,这也是“营改增”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总体来说,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增值税处相关负责领导有效地解答了旅行社企业在执行“营改增”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有部分待解决的问题,后续协会将会与总局货劳司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相关问题的解决进度。

来源:财税评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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