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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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4 14:40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何时开始施行?为什么要两法合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特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贯彻“五个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建设,有利于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建立,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新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税法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新税法的基本原则是:
  (1)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
  (2)科学发展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调控经济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4)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
  (5)理顺分配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6)便于征管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3、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税法共八章六十条。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体现了“四个统一”的主要内容,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一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首先是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其次是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第三,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因素,通过税率可以直观地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结合我国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税法第四条规定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是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税前扣除办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作出统一的扣除规定,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实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
  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具体优惠内容体现在新税法第四章中。
  4、新税法何以吸引外资?
  答:新税法税收的优惠政策不再是泛泛地给予各类涉外企业,而是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形成“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伴随着优惠政策目标的调整,以身份享受税收优惠将被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新型税收优惠体制取而代之,这将有助于遏制“假外资”现象,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减少引进外资的盲目性,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同时,现代服务业是重点发展的行业,也是我市重点吸引外商投资的领域,对于现代服务业而言,新税法实施是减轻企业税负而不是增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降到25%,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将大大促进外商投资于金融、通信服务、批发零售、房地产等服务行业,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和产业升级。
  5、新税法中对于现存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哪些税收优惠过渡条款?
  答:新税法对原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减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设置了5年过渡期:
  (1)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税率;
  (2)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新税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已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6、新税法中废止了哪些现行涉外税法的税收优惠?
  答:新税法废止的税收优惠包括: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2)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延长3年减半优惠;
  (3)产品出口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优惠;
  (4)区域性减低税率15%或24%的优惠;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优惠。
  7、新税法中保留了哪些现行涉外税法的税收优惠?
  答:新税法保留的税收优惠包括: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8、新税法中扩大了哪些现行涉外税法的税收优惠?
  答:新税法扩大现行涉外税法的税收优惠包括:
  (1)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将被确认为免税收入;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新税法的实施对发展集团型企业有哪些影响?
  答: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地说: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废除了原来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的纳税方式,因此只要总部设在我市的企业在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加工厂、销售部或分公司等,其产生的盈亏最终都由杭州总公司汇总计算缴纳,有利于企业集团化发展。
  10、新税法的实施对正在筹备上市的内资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新税法的实施对正在筹备上市的内资企业有非常大的支持促进作用。因为2008年1月1日起实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原有纳税调增事项(如计税工资调整等)的减少,即使企业利润不变,也将会提高10%左右的净利润增长率。
  1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款是否不受区域限制?
  答: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是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的一大亮点,体现了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由原来的区域性优惠政策调整为产业性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15%的优惠税率。
  12、新税法对中小企业是否有优惠?
  答: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认定条件尚待税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未完)

(市国税局、“12345”市长
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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