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本人投诉与举报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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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9 13:28

本人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向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拒不退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投诉与举报(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受理编号为:1110108002022102742545043,举报受理编号为:1110122002021040677607150),但该局于近日以“反映内容应由海淀区教委处理”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局的上述决定显然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错误决定,望上级部门能够介入,督促其尽职履责!具体理由如下: 一、公考培训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接受公考培训服务,签订公考培训合同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 公考培训不同于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是非学历教育服务,作为一名考生,接受公务员教育培训服务,提升应试能力,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并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第(七)项的规定,各类培训服务均属于生活服务中的非学历教育服务。为此,本人因接受中公教育培训服务所产生的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围,贵局对本人的投诉,应当依法受理。 二、对培训机构收费问题进行监管,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五项(十)条规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据此可知,国务院已对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划分,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以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对收费行为的监管,则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中公教育拒不退费的行为,断然不是培训行为,而是收费行为的延伸,依据职责划分,显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 三、中公教育承诺“不过全退”,如今拒不退费,是虚假宣传行为,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规制,亦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再退一步说,中公教育在招生广告以及合同中均承诺考生如未通过公务员面试考试,则相应费用全部退回。然而,本人之情况,早已符合中公教育的退费条件,中公教育至今却仍然拒不退费,显然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据悉,中公教育无法退费问题,已不是一日两日,中公教育在明知自己无法在45日期限内如约退费的情况下,仍大肆招生,并宣传“不过全退”,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本人以及其他考生的权益,扰乱了公考培训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范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贵局也应当积极履职,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对中公教育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贵局做出得不予受理决定错误,应予修正,希望该局能主动纠正错误,担当作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本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投诉与举报进行处理。 本人联系方式:1479643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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