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企业合规整改中的专项合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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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6 20:21

《政法论坛》2023年第1期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目录

引言

一、一个案例的分析

二、专项合规计划的性质

三、专项合规计划的理论根基

四、专项合规计划的要素之一:基础性合规要素

五、专项合规计划的要素之二:专门性合规要素

六、专项合规计划的扩展(代结语)

引 言

随着合规管理制度逐步在我国得到推行和发展,有关企业建立何种类型的合规管理体系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目前,在企业合规建设领域,存在着“全面合规体系说”与“专项合规体系说”的争论。所谓“全面合规体系说”,实际是一种“以管理为导向”的合规建设思路,强调遵循“保证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理念,先通过梳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际法律文件、企业规章制度乃至行业惯例、职业伦理等规范,确定企业的“合规义务”,再来识别和评估企业的合规风险,并据此建立旨在预防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体系。而所谓“专项合规体系说”,则是一种“以合规风险为基础”的合规理念,强调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业务范围、违法违规事件等因素,识别和评估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现实可能性,并据此确定企业的具体合规领域,建立有针对性的专门化合规管理体系。

中兴公司的首席法务官申楠就曾对这两种合规思路作出过非常形象的评析。在他看来,中兴公司在合规建设初期,形成了“以管理为导向”的合规体系建设思路,从合规文化建设、合规资源投入、流程制度建设和专业能力提升四个维度,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合规管理体系。但是,随着合规治理进入“深水区”,这种“部分场景的僵化遵从规则”思路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企业将对合规风险的关注逐渐前移,形成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合规管理体系。上述两种合规思路的最大差异是,前者强调的是“抽象性合规风险”,也就是宏观的、概括的、潜在的发生违法违规的可能性。而后者则重视“具象性合规风险”,亦即微观的、纯粹的和现实的发生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基于上述认识,中兴公司最终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集中在三个领域:出口管制、反商业贿赂和数据保护,并据此建立了三种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出口管制合规计划、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和数据保护合规计划。

根据企业是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以及是否要采取危机应对措施,我们通常将合规管理区分为“日常性的合规体系建设”与“危机发生后的合规整改”两种类型。在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由于企业并未发生迫在眉睫的现实合规风险,为防止那些潜在的和宏观的合规风险,企业通常愿意接受“依法依规经营”的合规思路,并按照“全面合规体系说”的理念,来进行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并建立“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例如,很多国有企业在国资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通常都按照这一思路,首先识别所谓的“合规义务”,建立企业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库”,然后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并据此建立十几项乃至数十项合规管理体系。

而在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之后,“涉案企业”在面临行政执法调查、刑事追诉乃至国际组织制裁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合规整改,进行“事后合规体系建设”。在这种合规整改过程中,“全面合规体系说”的思路就暴露出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而“专项合规体系说”的思路则具有了更大的说服力。根据后一思路,涉案企业要避免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国际制裁,就要建立专门性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地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违规行为。为实现这一目标,涉案企业对自身所可能面临的抽象性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通常是没有太大意义的,而应将合规体系建设集中到预防相关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上面。为此,涉案企业需要针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与其密切相关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例如,阿里巴巴公司在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执法调查过程中,就针对自身所发生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以避免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江苏张家港检察机关在对L公司污染环境案进行合规整改过程中,就责令其针对发生环境资源犯罪的内在结构性原因,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合规计划,以防止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再次发生;湖南建工集团在接受世界银行调查过程中,为解除所受到的取消招投标资格的处罚,就要建立“诚信合规管理体系”,以达到预防欺诈和腐败行为再次发生的效果。

自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了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改革,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改革试点之初,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接受了“全面合规整改”的思路,针对企业涉嫌某一犯罪的案件,通常会责令其提交合规自查报告,找出存在合规风险的若干领域,并建立若干种合规管理体系。例如,对于一个涉嫌环境资源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已经发现该企业在税收、知识产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领域存在合规风险,就可以责令其在制定环境资源保护合规计划的同时,还要实施税收合规计划、知识产权保护合规计划、安全生产合规计划和产品质量合规计划。但是,检察机关为企业合规整改所设定的考察期是十分有限的,涉案企业所投入的合规资源也会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这种通过全面合规风险识别而推行“全面合规”的做法,不仅无法保障所有合规整改计划得到有效实施,甚至就连与涉嫌犯罪密切相连的合规管理体系,都无法得到建立,更谈不上有效的实施。“全面合规整改”的思路,最终会走向纸面合规和无效合规的结局。在经历各种挫折之后,很多地方的检察官们逐渐认识到,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最多只能针对那些与涉嫌犯罪密切相关的现实合规风险,以防止相同或相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建立并实施一种专项合规整改计划。

通过总结各地检察机关的合规改革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接受了“专项合规整改”的思路,并将其确立在指导性规范文件之中,使其成为合规改革的基本理念。根据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通过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简称《合规办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是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关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涉案企业合规评估”,是指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合规办法》要求涉案企业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在全面分析研判企业合规风险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专项合规计划和内部规章制度。那么,涉案企业制定专项合规计划的目标是什么呢?根据《合规办法》,实施专项合规计划并不是为了预防所有违法犯罪活动,而是“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专项合规计划中,涉案企业负责人应当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合规是企业的优先价值,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确保合规融入企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

尽管如此,我们对专项合规整改计划的研究仍然是十分薄弱的,甚至存在着一些有待澄清的理论问题。例如,究竟什么是“专项合规计划”,它与“全面合规计划”具有怎样的关系?又如,在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为什么要确立“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与有效合规整改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再如,即便是开展“专项合规整改”,涉案企业也需要引入一些“基础性合规要素”,使之成为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平台,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特定的“专门性合规要素”。那么,这些“基础性合规要素”与“专门性合规要素”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它们如何进行有机的衔接和结合呢?还有,在合规考察期结束,检察机关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对涉案企业作出宽大处理后,如何运用“行刑衔接机制”,根据企业所面临的其他合规风险情况,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帮助下,继续扩大专项合规计划的范围?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对刑事合规整改中的专项合规计划作出初步的研究。笔者将结合一个合规整改的案例,讨论专项合规计划的性质,论证涉案企业实施专项合规计划的正当依据,对专项合规计划中的基础性合规要素和专门性合规要素作出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提出涉案企业建立有效专项合规计划的基本思路。

一、一个案例的分析

什么是专项合规计划?专项合规计划究竟包括哪些合规要素?检察机关在合规整改过程中,为什么要督促涉案企业建立专项合规计划?如何建立一项有效的专项合规计划?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既要作出充分的理论分析,也应关注检察机关的合规整改实践,从具体案例中获得一定的启发和灵感。

J公司和D公司都是某市轻工业集团公司的下属二级国有企业。其中,D公司是该集团全资控股的子公司,J公司则是该集团控股53.29%的子公司,主要从事黄金交易和黄金饰品加工业务。2020年9月,公安机关对J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由于J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超过12亿元,而该公司则符合合规考察的基本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对该案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也就是在对J公司多名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的同时,对该企业启动了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在合规考察过程中,作为J公司母公司的某市轻工集团,决定将该公司交由没有涉案的D公司加以托管,后者对J公司的领导层和管理层进行了全面改组,按照其管理框架对J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在第三方组织的监督下,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在三个月的合规考察期结束后,第三方组织认为这种以D公司行政托管的方式开展合规整改,无法保证J公司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对企业合规整改思路做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接受了第三方组织的建议,作出了延长三个月考察期的决定。

根据第三方组织的要求,轻工集团终止了D公司对J公司的行政托管关系,将其持有的J公司股权全部无偿划转给D公司,由此形成了D公司直接控股J公司的股权结构。据此,J公司重新组建了由五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长和两名董事由D公司提名委派,其中一名董事担任总经理,一名董事担任总法律顾问。另外两名董事则分别由非控股股东提名和员工选举产生。

J公司在董事会之下成立专门的合规委员会,使之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领导机构。合规委员会由董事长、总法律顾问和另一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公司党支部专职纪检委员列席合规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总法律顾问担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在董事会之外,J公司设立一位监事,由D公司提名委派,兼任J公司法律合规部长。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与此同时,J公司还重新调整了股东会的职权,将黄金业务中的部分事项交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强化了董事会在合规管理方面的领导权和监督权,确定了总法律顾问主管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职权。此外,按照轻工集团所设计的治理结构,J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兼任控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控股股东委派、董事会聘任。在总经理之下设立了四个常设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营销部门、财务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

针对企业原来存在的“票货分离”的交易模式,为预防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再次发生,J公司全面规范了黄金交易业务流程。该公司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办法,发布了《商业合作伙伴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黄金销售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黄金交易业务流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交易员、提货员、税务专员、发票管理员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在此基础上,J公司重新整合了黄金交易业务流程。包括在“供应商和客户准入”“合同审查”“付款”“提货交货”“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完善了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与此同时,J公司将重大黄金交易的审批权上提至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面。在发票管理环节,公司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员和税收专员,对发票开具的流程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针对企业原来存在的外部居间人通过空壳公司勾结内部工作人员虚开发票的问题,J公司建立了“商业伙伴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商业伙伴(供应商、客户、加工商等)的资质审核、入库审批和评价管理制度,建立了合作伙伴的分级管理和黑白名单制度。

针对企业原来实行的以经营业绩为主要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J公司优化了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相关绩效考核制度和办法,对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设计了不同的合规指标和考核比例,综合管理部门和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合规绩效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奖金、薪酬、职务晋升、选拔、培养的参考依据。根据相关制度,对领导班子的考核指标中,经营指标由原来的70%下降到60%,增加合规绩效考核指标,对从事违规黄金交易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绩效年薪。对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考核,适度增加了合规绩效考核的比例。

J公司还开展了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建设。公司组织全体员工签署合规承诺书,将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承诺书,在公司OA系统中予以公开;开展专项合规培训;通过召开合规整改检查动员大会、合规整改模拟听证会等方式,提高全员合规意识,打造合规文化;设立多种举报渠道,并在OA系统中进行展示,受理各种违规举报。

延长后的考察期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了专门的合规评估验收听证会,作出了合规整改合格的结论,并据此对J公司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企业的合规自查报告,了解了造成企业实施犯罪的主要结构性原因,也就是公司在治理结构、黄金交易业务合规审查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商业合作伙伴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管理漏洞和缺陷。一项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就应当针对这些结构性原因,在改造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引入专项合规管理体系,达到预防相似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

首先,J公司所建立的是一种“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也就是专门性的“税收合规管理体系”,并围绕这一合规体系建立了规章制度,建立了合规组织体系,配备合规管理人员,重新构建了合规管理流程,全面规范了黄金交易业务流程和发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以风险为导向”的企业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要针对企业所面临的现实风险来加以构建和实施。与那种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活动不同,合规整改是一种“事后合规建设活动”,企业所涉嫌实施的税收犯罪活动,本身就属于企业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也就是发生违法违规乃至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当然,涉案企业很可能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合规风险,如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安全生产、招投标、进出口、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涉案企业尚未在这些领域发生违法违规或犯罪活动,所面临的相关合规风险不是迫在眉睫的现实危险,而最多属于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因此,检察机关就没有将合规整改的范围加以扩大,而主要集中在税收合规这一专门性合规体系建设上面。

其次,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开展税收合规整改的主要目的,不是预防企业再次发生任何违法违规或犯罪活动,而主要是预防企业再次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以及相关联的税收犯罪活动。由于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的缺陷,企业可能出现多方面、多种类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但在合规考察过程中,针对涉案企业已经发生税收犯罪行为的现实情况,检察机关开展合规整改的目标,不是“预防所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而只是“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这是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活动的出发点,也是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监督考察的目标,更是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验收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专项合规计划的性质

对个案的分析只是获取经验认识的重要途径,要抽象出普遍性的知识,我们还需要超越经验,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作出理论上的概括和提炼。我们已经通过案例分析形成了对专项合规计划的初步了解,那么,究竟如何认识专项合规计划的性质呢?为了确保有关分析更具有针对性,我们可以将“全面合规计划”作为参照系,通过比较考察,揭示“专项合规计划”的若干基本特征。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将从“合规目标”“合规义务”“合规风险”“合规路径”四个方面,对“全面合规”与“专项合规”做出比较分析,从而对专项合规计划的性质作出初步的解释。

(一)合规目标

作为一种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活动,企业建立“全面合规体系”既要实现“近期目标”,也要追求“长期目标”。所谓近期目标,是指通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地防范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合规风险,既要避免因违反国际组织规则和外国法律而遭受制裁的风险,也要防止出现企业因违规经营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可能性。但是,上述合规体系建设活动具有“被动合规”的性质,属于合规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而企业合规管理的长期目标,是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合规”,从“要我合规”变成“我要合规”,也就是在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的软实力和商业竞争力,形成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文化,确保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相比之下,在检察机关推动的专项合规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督导下,主要追求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这一目标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素:一是涉案企业所要防范的是与企业犯罪类型密切相关的专门性合规风险,也就是再次发生同类犯罪的可能性;二是涉案企业针对相关专门性犯罪活动的发生,要通过内部调查,发现导致该种犯罪发生的内部结构性原因,尤其是管理漏洞、制度隐患和治理结构缺陷;三是企业要针对上述结构性原因,建立并实施有针对性的专门性合规整改计划。很显然,在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后,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并不是要防范“所有合规风险”,避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主要是防控那些“与犯罪类型相关的特定合规风险”,避免“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犯罪行为”。至于实现“我要合规”“主动合规”甚至“形成合规文化”,在合规考察期和合规资源投入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则属于“可遇而不可求”的抽象目标,检察机关尽管可以鼓励涉案企业追求这一目标,但从现实的角度衡量,一般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评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否成功的标准。

(二)合规义务

“全面合规管理”是一种“大合规”的思路,强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道德规范。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企业在合规管理中所要遵循的“合规义务”。按照这一合规思路,合规是指一个企业遵守全部的“合规义务”,而合规义务则来自企业外部的“合规监管要求”和企业自身的“合规承诺”,前者是企业要“强制遵守”的合规要求,后者则是企业“自愿选择遵守”的合规要求。据此,企业所要遵守的“规”或“合规义务”可以包括三种形态:一是所谓“外规”,也就是企业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是所谓“内规”,亦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三是所谓“德规”,是指企业的诚信道德规范。

在企业日常性合规管理中,上述“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经常使企业陷入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汪洋大海”之中,承担过多过重的“合规义务识别”工作。与此相反,“专项合规管理”的思路则强调针对企业所涉嫌实施的特定犯罪,找到特定的合规风险领域,然后再去识别相应的“合规义务”,也就是企业在合规管理中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与“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相比,“专项合规管理”的思路更加强调对特定领域的合规义务的识别,并将其纳入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之中,使之成为企业上下一体遵守的行为规则。例如,对于涉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会督促其建立税收合规管理体系,在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中汇集有关税收管理的全部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以防止企业再次发生税收领域的犯罪行为。又如,那些涉嫌实施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会督促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合规管理体系,在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中引入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再如,对于那些涉嫌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安全生产、非法经营、串通投标、走私、网络数据等领域犯罪行为的企业,检察机关会督促其建立相对应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并将相关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注入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之中,使之成为企业上下所要遵守的“合规义务”。

(三)合规风险

毫无疑问,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是建立一切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识别合规风险方面,“全面合规管理”和“专项合规管理”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合规思路。按照“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企业没有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也没有受到行政执法调查、刑事调查或者国际组织制裁,而是基于应对合规监管或增强商业竞争实力的考虑,会首先识别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规范,并将其转化为带有强制性或者自愿性的“合规义务”,甚至建立数量庞大且不断更新的“合规义务库”。对照这种“合规义务”的要求,再考虑到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范围,企业进行合规风险识别工作,将那些可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领域,列为企业的主要合规风险。按照这一思路,很多企业动辄识别出十余种甚至数十种“合规风险”,并建立旨在防控“所有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体系。有些企业甚至明确将“淡化专项合规”“强化全面合规”奉为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理念。

与此同时,按照“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合规风险被界定为企业因为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一切制裁、处罚、声誉损失等后果。由于将合规定位为“依法依规经营”,因此所要防范的合规风险也就等于因为违法违规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按照这一思路,企业所要防范的合规风险既是违法违规的可能性,也是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追究、纪律惩戒甚至不利的社会评价。

与“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不同,“专项合规管理”并不关注那些抽象的和潜在的合规风险,而更重视那些具体的、现实的和迫在眉睫的合规风险。从理论上讲,任何企业都存在违反所有法律法规的可能性,但基于对行业特点、业务范围、企业规模和发生违规事件的现实可能性等方面的考量,这种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有“潜在的可能性”和“现实的可能性”之分,前者可称为“抽象性风险”,后者则可称为“具象性风险”。与此同时,前者可能包括一切因为违法违规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后者则主要是指因为实施犯罪活动而可能带来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启动合规整改活动之前,涉案企业已经发生了现实的犯罪行为,如虚开发票、污染环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串通投标、单位行贿等犯罪,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在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之后,涉案企业没有必要再从“全面合规管理”的角度进行合规风险识别,而只需要针对所涉嫌实施的犯罪类型,将发生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确立为合规风险,也就可以完成合规整改的工作了。可以说,那些在检察机关督导下开展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没有开展识别“抽象性合规风险”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应将“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确立为具象性合规风险。因为涉案企业假如不防控这一具体合规风险,就可能继续发生类似犯罪行为,并存在重新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现实危险。当然,确立了某一特定具体合规风险,并不等于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的全部完成。在此之后,涉案企业还需要通过内部调查,对容易引发相关犯罪再次发生的业务环节、风险岗位和风险人员,继续加以识别,并作出相应的风险等级评定,从而为建立合规组织、配置合规人员和投入合规资源等,提供科学的依据。但无论如何,开展“专项合规管理”的企业,都应针对与特定犯罪有关的具象性合规风险,开展合规整改工作。

(四)合规路径

“全面合规管理”遵循了“以管理为导向”的合规理念,通常确立了一种“合规义务识别——全面风险控制——重点合规领域”的合规建设路径。尤其是那些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在各级国资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更是以实现依法依规经营为直接目标,建立了“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这种合规路径通常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进行合规义务识别,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作为合规义务的来源,重点识别那些具有强制力的合规义务;二是建立全面防范合规风险的管理体系,建立包括合规领导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配置、合规风险防控、合规风险监控、违规事件应对以及合规融入业务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使合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确定重点合规领域,将其视为合规管理体系的“枝叶”,而将一般性合规风险防控体系视为合规管理的“主干”。

与“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不同,“专项合规管理”遵循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合规理念,确立了一种“合规风险识别——专项合规管理——有针对性的管理要素”的合规建设路径。作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的前提在于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也就是对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作出准确的认识和评价。涉案企业在已经发生特定犯罪的情况下,对与所实施犯罪有密切关系的特定领域作为风险领域,将该领域中“特定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确立为所要防控的具体合规风险。在此基础上,涉案企业建立一种以预防该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如税收合规体系、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环境资源保护合规体系、网络数据合规体系、安全生产合规体系、招投标合规体系、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等等。在上述专项合规体系中,涉案企业要针对其内部结构性犯罪原因,为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制度隐患、去除治理结构缺陷,有针对性地引入两项合规管理要素:一是基础性合规要素,也就是那些发挥合规风险防控作用的管理平台,二是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亦即那些对特定犯罪再次发生具有预防、监控和应对作用的专门化管理制度。当然,与“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不同,“专项合规管理”并不要求所有企业建立整齐划一的合规管理体系,而强调根据涉案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业务范围、涉嫌犯罪的轻重以及合规风险的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合规管理要素。无论是“基础性合规要素”还是“专门性合规要素”,都应根据相称性原则,以能否有效发挥预防特定犯罪再次发生作为构建的根据。

三、专项合规计划的理论根基

在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从“全面合规管理”到“专项合规整改”的合规思路转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目标和路径。那么,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为什么要选择专项合规整改的思路?专项合规计划的理论根基究竟有哪些呢?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拟从合规资源合理配置、有效合规实现、合规相称性原则和比较优势的角度,对此作出简要的论证。

(一)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

涉案企业之所以要建立专项合规整改计划,首先是因为在合规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涉案企业根本无法建立“全面合规管理体系”,而只能选择针对某一合规风险的专项合规计划。通过对西门子公司和中兴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经验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企业要建立并实施合规管理体系,需要投入大量的合规资源,包括为实现合规管理目标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欧美国家的检察机关在对一些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专项合规整改过程中,动辄确定长达三年的合规考察期,指派由多达数十个合规专家组成的合规监管团队,督导企业推进合规整改工作。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通常只设置6个月以下的合规考察期,指派由若干个合规监管人组成的第三方组织,监督并指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工作。众多小微企业受财力所限,没有能力配备太多的合规管理人员,所投入的财力物力也是较为有限的。而一些大中型企业急于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并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便尽快获得上市、参加招投标以及参与其他市场准入的资格。而检察机关在对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时,还有可能考虑诸多方面的影响因素,甚至受到一定的政治压力。在此背景下,涉案企业显然不具有建立全面合规管理的现实条件。

在合规考察期限和合规资源投入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开展专项合规整改,建立专项合规计划,就成为一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选择。一方面,涉案企业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合规义务识别工作,也不需要进行全面的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而是以企业所实施的犯罪类型为依据,直接确定所要建立的专项合规计划。另一方面,在建立专项合规计划时,涉案企业也不需要建立大而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而只需要根据管理漏洞、制度隐患和治理结构缺陷,建立一种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计划,引入特定的基础性合规要素和专门性合规要素,就足以达到合规整改的目标了。

(二)有效合规的实现

企业不仅要建立一套体系化的合规管理制度,而且要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作为一种合规管理的理想目标,“有效合规”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效地形成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文化。在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之后,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和合规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即便建立了全面合规管理体系,这种体系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运行,而很容易变成一种“纸面合规”和“无效合规”。毕竟,在短暂的考察期内,涉案企业根本没有办法达到预防“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目标,更难以全面形成依法经营的企业文化。

相反,涉案企业假如将有效合规的目标重新加以调整,将合规管理的工作难度适度降低,那么,实现有效合规的目标还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在合规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建立专项合规计划,一方面降低了有效合规的目标,将“预防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变更为“预防相同或相似犯罪再次发生”,也不再动辄强调建立虚无缥缈的“企业合规文化”。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合规整改计划,确立专项合规整改方案,将合规整改的方向和重点集中在与特定犯罪有关的经营方式、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之中,而一般不需要对企业治理结构作出全方位的调整。由此,有效合规整改的实现,就不再是一种遥不可及的目标。

尤其是,为避免出现“纸面合规”和“无效合规”,涉案企业不仅要努力实现合规计划制定的有效性,还要致力于实现合规计划执行的有效性,并最终实现合规计划结果的有效性。涉案企业要接受第三方组织的全程监督和指导,还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考察评估。在合规整改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唯有缩小合规管理范围,集中在某一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上,才有可能建立一种有针对性的合规计划,保证这一合规计划的有效运行,并经过科学评估实现有效预防特定犯罪再次发生的结果。

(三)相称性原则的体现

相对于企业动辄建立大而全的合规管理思路而言,专项合规管理的思路体现了合规相称性原则,确保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与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业务范围、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现实的合规风险相适应。

相称性原则又称为“比例性原则”,是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所谓相称性原则,是指企业所要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当与企业所要实现的有效合规管理目标相适应。为此,企业需要根据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建立相对应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企业必须投入较为充足的合规资源,才能实现有效合规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企业也不能投入过度和过多的合规资源,甚至超出自身的承受力,保证合规管理体系被控制在达到有效合规管理目标的限度之内。

相对而言,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明显不符合相称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涉案企业,假如不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领域和风险等级等情况,动辄追求全面的合规义务识别和合规风险评估,就有可能建立大而空的合规管理体系,反而忽略了那些最急需建立合规管理的领域,难以预防特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反,假如根据企业所涉嫌实施的犯罪类型,直接确定专门化合规领域,并通过较为具体的合规风险评估,来确定建立某一特定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那么,这种合规管理的思路就更加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既可以避免合规资源投入的短缺和不足,又可以防止出现合规资源过度投入的现象。因此,在检察机关启动合规考察之后,涉案企业遵循“以风险为导向”的合规整改思路,将合规风险领域界定为企业涉嫌实施的犯罪领域,将预防特定犯罪再次发生作为合规整改的目标,并据此建立有针对性的专项合规计划,这更加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是实现有效合规的重要保证。

(四)“专项合规计划”的比较优势

检察机关在合规整改中之所以采用专项合规计划,还基于对“全面合规管理”局限性的认识,而对专项合规管理的相对优势给予了清晰的认识。无论是进行日常性合规体系建设,还是进行合规整改,“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都具有非常明显的缺憾:一是企业从“合规义务”的识别出发,来进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所发现的往往是抽象的合规风险,而不是现实的合规风险;二是企业根据所识别的抽象合规风险入手,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往往对那些现实的、具体的和迫在眉睫的合规风险视而不见,无法有效防范最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企业过分强调全面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容易陷入体系化和形式化的合规制度建设之中,而无法针对合规风险,将合规管理渗透到企业的管理过程和业务交易流程之中,可能造成纸面合规和无效合规的结果。

正因为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具有上述缺陷,那些一开始被迫从事合规整改的企业,在主动拓展合规管理体系时,都没有接受全面合规管理的思路,而采用了专项合规管理的思路。例如,西门子公司最初是接受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的合规整改,被迫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后来,经过专门的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该公司最终建立并实施另外三个专项合规计划:反垄断合规计划、数据保护合规计划和反洗钱合规计划。中兴公司最初是在美国联邦法院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被迫建立出口管制合规计划。后来,该公司主动识别出了另外两个领域的合规风险,最终建立了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和数据保护合规计划。

相对而言,专项合规管理的思路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制度优势:一是从企业所面临的现实合规风险入手,高度重视企业违法违规的现实可能性,尤其是通过案例分析、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业务范围等识别出企业最有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经营领域,从而准确地发现合规风险;二是根据企业所涉嫌实施的犯罪类型,来识别相应的专门合规风险,并据此建立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实现有效预防特定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三是不拘泥于建立大而全的合规体系,而是从有效预防特定犯罪的角度出发,引入必要的基础性合规要素和专门性合规要素,使其产生有机的衔接和融合,从而发挥有效预防、监控和应对专门化合规风险的作用。

四、专项合规计划的要素之一:

基础性合规要素

所谓“基础性合规要素”,又称为“通用合规制度”,是指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所必须具有的基本合规制度,在整个合规管理体系中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地位。有些研究者将基础性合规制度与“专项合规计划”相提并论,认为企业首先应该建立基础性合规制度,并将此作为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主要标志,而专项合规计划则是在基础性合规的基础上搭建起来的专门性合规制度。其实,在检察机关推动的合规改革过程中,涉案企业要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就不可能先建立“通用合规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搭建专项合规计划,而只能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项合规体系,并将基础性合规要素和专门性合规要素吸纳其中。准确地说,专项合规计划就是企业所要致力于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而“基础性合规要素”和“专门性合规要素”都属于这一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基础性合规要素”在专项合规管理体系中可以发挥合规管理制度平台的作用,确立了涉案企业的合规理念和基本准则,引入了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建立了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配置了企业预防合规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和应对违规事件的一系列管理流程。一个企业要构建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应引入必要的基础性合规要素。例如,涉案企业根据自身涉嫌实施的犯罪类型,可能要构建税收合规计划、知识产权合规计划、环境资源合规计划、安全生产合规计划、招投标合规计划、反走私合规计划、网络数据保护合规计划、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等等。但无论建立何种合规计划,企业都应考虑建立一种合规管理的基础性平台,将合规行为准则、合规组织、合规管理人员配置、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合规尽职调查、合规培训、合规文化建设、合规报告和举报、合规审计和监测、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奖惩机制以及合规补救机制等制度型要素建立起来,并使之在合规管理中得到落地、运行和激活,发挥有效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未来,在合规整改结束之后,涉案企业假如要巩固合规整改的成果,建立其他新的专项合规计划,就可以在此“基础性合规要素”的基础上,经过必要的修正和整合,引入其他“专门性合规要素”,从而发挥预防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基础性合规要素”的适当构建,可以为企业建立一系列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奠定制度基础,提供制度平台,并引领企业合规管理的战略发展方向。

那么,“基础性合规要素”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合规整改的相称性原则,涉案企业不可能建立一种整齐划一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在构建基础性合规要素方面也应有必要的制度差异。但是,无论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无论是那些涉嫌犯有重大犯罪的企业,还是涉嫌实施轻微犯罪的企业,也无论涉案企业从事什么样的行业和业务,在构建基础性合规要素方面,都应遵循基本的合规管理原则,并引入一些最低限度的合规管理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涉案企业构建基础性合规要素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前文所分析的案例中,涉案企业在第三方组织的监督指导下,完善了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建立了合规领导组织,配置了合规管理人员,建立了合规管理的工作流程。这些较为具体的基础性合规管理制度,其实体现了若干项基本的合规管理原则。其一,企业构建基础性合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最高层承诺和重视”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的最高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循“合规优先于业务”的理念,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参加合规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并承担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切实发挥合规管理领导作用,维护合规管理人员和合规部门的权威,对有争议的合规管理事项作出最终的决策。其二,涉案企业应贯彻“合规优先于业务”的原则,拒绝一切违法违规或者有违法违规风险的业务或产品,对所有业务活动或产品立项确立“合规性审查”的机制,赋予合规管理人员和合规部门合规审查的权力,甚至授予合规管理人员对违法违规业务的“一票否决权”。其三,涉案企业应落实“合规融入企业管理流程”的原则,在人事、财务、经营、决策等各管理层面,都应将合规管理作为优先选择事项,将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规业绩作为人事晋升、薪资调整、业绩奖励的主要依据。其四,涉案企业应贯彻“有效合规预防”的原则,通过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尽职调查、合规培训和合规文化建设等工作,建立有效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管理机制。其五,涉案企业应落实“有效合规监控”的原则,将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成为一种“24小时实时雷达预警系统”,通过合规报告、合规举报、合规审计和监测等工作机制,监测企业内外的各种经营和管理活动,及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行为,并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置。其六,涉案企业要遵循“有效合规应对”的原则,在违规事件发生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之后,应作出及时有效的处置,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合规内部调查报告、处置责任人员、奖励优秀合规管理人员和举报人员、采取必要制度改进措施等方式,确保违规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合规管理制度漏洞和隐患得到堵塞和消除。其七,涉案企业还要遵循“合规管理持续性改进”的原则,经过持续不断的合规审计和监测、风险评估和合规内部调查,发现新的合规风险,修复原有的合规管理制度漏洞,扩展新的专项合规体系,使合规管理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合规需求,实现有效预防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目标,确保企业达到依法依规经营的效果。

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涉案企业一般应引入哪些“基础性合规要素”呢?通过考察那些合规整改较为成功的案例,参照《合规办法》的要求,涉案企业无论建立何种专项合规计划,都至少应建立以下合规管理制度,并使之成为企业的基础性合规平台。首先,涉案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章程或企业行为准则,使之成为指导企业合规管理的最高规范性文件。合规章程应包含合规价值理念、基本行为准则和合规管理体系架构等基本要素。其次,涉案企业应组建合规管理领导机构,那些建立了董事会的企业,应设置合规管理委员会,而那些没有设置董事会的企业,可以设立合规领导小组,由企业最高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成员,由一名不享有最高决策权的高管担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负责人。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应拥有对合规管理的最高决策权、监督权和争议解决权。再次,涉案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专职合规管理专员,或者引入专业化的合规团队,对企业的各种业务活动行使“合规性审查权”,对有违法违规情况或可能的业务行使“一票否决权”,如遇有争议,可以提交合规管理委员会或合规领导小组作出最终决定。同时,合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合规管理人员,投入与专项合规管理相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保证合规管理人员享有足以支持其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又次,涉案企业应建立足以发挥预防、监控和应对作用的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流程,包括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培训、合规文化建设、合规报告、合规举报、合规审计和监测、合规内部调查、合规奖惩、合规体系改进等工作机制。最后,涉案企业应将合规管理融入企业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之中,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将合规考核指标作为对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员工进行考核的依据。不仅如此,涉案企业还应建立持续整改、定期报告等工作机制,确保其合规管理机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五、专项合规计划的要素之二:

专门性合规要素

所谓“专门性合规要素”,是指企业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为防止发生特定的违法违规事件而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制度,在合规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性和保障性的地位。从合规管理的目标来看,专门性合规要素的设立,是为了预防特定违法违规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检察机关推动的合规考察程序中,涉案企业因为涉嫌实施虚开发票、污染环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串通投标、非法经营、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已经暴露出特定的合规风险。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督导下,在建立基础性合规要素的前提下,引入专门性合规要素,目的就在于预防上述特定犯罪的再次发生。无论是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还是第三方组织的合规监管,以及检察机关的合规考察评估,都要围绕着是否有效实现预防特定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来对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和审核。

为了达到预防特定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涉案企业究竟要引入哪些专门性合规要素呢?在诸多合规整改案例中,涉案企业对专门性合规要素的引入,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涉案企业要建立税收合规计划,一般需要对发票的管理作出严格规范,消除“票货分离”的经营模式。又如,对于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通常会责令其引入某一专门治理污染物的商业合作伙伴,监督其与后者签订并执行处理污染物的合同,监控污染物收集、运输、处置、检验和达标排放的全部流程。再如,在企业涉嫌走私犯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会责令其对进出口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或者对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第三方代理报关公司,建立专门合规管理体系,如建立尽职调查、风险等级划分、黑白名单、退出机制等风险防控机制。

那么,在专门性合规要素的构建方面,在不同涉案企业建立差异化的合规管理体系的过程中,究竟可否提炼出一种普遍化的制度框架呢?其实,只要我们认真分析那些合规整改的成功案例,就不仅可以总结出基础性合规要素的制度框架,也可以概括出专门性合规要素的制度结构。从理论上看,专门性合规要素的引入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针对性原则”,二是“补救性原则”,三是“监控特定业务流程原则”。简单说来,所谓“针对性原则”,是指专门性合规要素的引入,要建立在特定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并针对那些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环节和管理流程,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机制。所谓“补救性原则”,是指涉案企业应针对原来存在的特定管理漏洞和制度隐患,建立专门的补救性机制,减少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所谓“监控特定业务流程原则”,则是指针对那些存在现实合规风险的业务流程,建立特定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加强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控,保证有关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为贯彻上述基本原则,涉案企业通常要引入一些专门性合规管理机制,并使之与基础性合规要素进行必要的衔接和融合。

(一)专门性的合规政策和合规员工手册

有效合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企业需要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制定相应的合规政策、标准和程序。在特定合规风险领域确定之后,涉案企业需要将这些政策、标准和程序予以发布,使之成为企业上下一体遵守的行为规则。例如,对于那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察机关要督促其针对税收犯罪这一违法违规类型,将专项合规风险确定为“税收犯罪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并据此建立“税收合规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企业要发布“税收合规政策”和“税收员工手册”。当然,企业涉嫌犯有其他类型犯罪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以此类推,督促其建立相关的专项合规计划,并发布相关的专项合规政策和专项员工手册。

涉案企业为什么要建立专项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呢?一般说来,“专项合规政策”记录的是“对外开展合规管理的合规义务”,也就是将那些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行为规则以及企业的合规组织、管理流程和奖惩机制加以汇集,向外部宣示企业的合规行为守则、标准和程序,督促外部商业合作伙伴遵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而“员工手册”则属于“对内实施合规管理的合规义务”,也就是将相关领域的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加以汇编,督促内部员工和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无论是“专项合规政策”还是“专项员工手册”,应当针对特定领域的合规风险,吸纳该领域中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惯例等方面的各种强制性行为规范,使之成为企业实施合规管理的重要规范依据。两者共同构成涉案企业所要遵从的“规”,也就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这两类文件一般应将行政法律、刑法针对某一领域所确立的规则全部加以吸纳。例如,在环境资源保护合规计划中,企业所制定的环保合规政策和环保员工手册,应当将我国行政法和刑法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所有强制性行为规则,经过分门别类的排列组合,全部确立下来。

涉案企业发布专项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并不仅仅起到宣示合规管理理念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了落实合规风险评估、合规尽职调查、合规培训和合规承诺的具体内容,从而有效地预防特定合规风险的发生。例如,针对已经发布的“网络数据合规政策”和“网络数据员工手册”,涉案企业应对企业是否存在网络数据领域的违法违规可能性作出定期评估,对相关客户、第三方和被并购企业是否存在数据违规问题作出尽职调查,对员工和相关人员进行网络数据法律遵从问题的合规培训,督促其就遵守网络数据法律作出合规承诺。

(二)企业相关业务、产品、管理模式的可替代方案

很多企业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是因为在产品立项、业务开展、污染物处置、财务管理、进出口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方面没有进行合规性审查,导致企业长期对违法违规的商业模式产生了严重依赖。在合规整改过程中,涉案企业通常会停止那些存在问题的业务、产品、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或者污染物处置方式,从而确保“停止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但是,假如涉案企业仅仅满足于建章立制,建立一种形式化、体系化的“合规管理机制”,而不对这些业务、产品、管理模式等作出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在检察机关作出宽大刑事处理之后,企业一旦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可能继续沿袭原有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无法消除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犯罪因素”。

一些开展合规整改较为成功的涉案企业,通常都会在停止原有业务、产品、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寻找没有合规风险的可替代方案。例如,一个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的企业,在合规整改过程中,除了引入一些基础性合规要素以外,通常会配置处置污染物的机构、人员、设备、技术和相关保障措施,或者与那些专门处置污染物的企业建立商业合作关系,委托其依法依规处置污染物,从而保证污染物的排放达到法律要求。又如,一个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企业,为开展有效的合规整改,一般在停止生产销售原有产品之后,会改变产品或者业务,选择一种消除了法律风险的新产品或新业务。再如,一个涉嫌侵犯网络系统犯罪的企业,为开展实质性的合规整改,在向被侵权网络企业作出赔偿并与其签署和解协议之后,有可能与后者签署长期商业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方式向其购买相关数据信息,从而成功摆脱存在合规风险的商业模式。

在很多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中,这种为产品、业务、管理模式寻求“可替代方案”的管理机制,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采取的合规管理措施,也不属于“基础性合规要素”的组成部分,而属于企业可选择的合规风险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机制在不同企业中具有差异化的表现形式,可以发挥有效预防特定犯罪再次发生的实际功能,因此可以被归入“专门性合规要素”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专门化的业务控制体系

在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涉案企业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包括合规组织、合规人员配备、合规风险防范、合规监控、违规事件应对、合规绩效考核等在内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在提供业务产品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建立一套旨在对业务活动加以监控的管理流程。前者作为基础性合规要素,强调将合规管理融入企业的决策、经营、财务、人事、奖惩等管理体系之中,后者则侧重于对企业经营业务流程实施专门化的内部控制。这种专门化的业务控制体系,其实是专门性合规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前述所分析的案例中,涉嫌虚开发票的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的督导下,同时建立了两套合规管理体系:一是以《合规管理办法》为核心,建立了“以董事会合规委员会为合规决策机构、总法律顾问为合规管理负责人、法律合规部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合规管理体系”;二是以《商业合作伙伴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黄金销售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黄金交易业务流程实施细则》等为标志,建立了包含“供应商和客户准入”“合同审查”“付款”“提货交货”“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等在内的黄金交易业务流程。建立这一黄金交易业务流程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原有的“票货分离”的交易模式,加强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确保每一项发票的开具,都有相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并对交易过程作出真实的记录,避免虚开发票行为的再次发生。可以说,没有上述旨在控制黄金交易流程的管理体系,单靠那套基础性合规要素,涉案企业是不可能有效预防类似犯罪再次发生的。

根据所要建立的专项合规体系的不同类型,涉案企业要针对那些出现现实风险的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引入有针对性的专门性合规要素。例如,为防止再次发生环境资源领域的犯罪行为,涉案企业需要对内部生产部门、环境治理部门以及商业合作伙伴建立防止危险废物排放的控制体系;涉案企业针对走私行为开展合规整改的,应围绕着进出口业务管理建立一套控制体系,重点规范进出口业务管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等一系列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风险的环节;针对因串通投标所引发的合规风险,涉案企业应对招投标的决策、标书的制定、招投标的实施以及商业伙伴的选择等业务环节,作出合规性审查,并加强内部控制。

上述这种针对不同业务环节所实施的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进行建章立制,发布必要的管理制度,确立相应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如发票管理制度、招投标管理流程、合同审查制度、第三方合作伙伴管理制度、进出口报关流程、废弃物排放标准,等等;二是引入新的业务管理流程,提高决策事项和财务审批的层级,确立内部不同部门的相互制衡机制,激活监督部门的一票否决机制,等等;三是实施交易过程真实记录制度,对容易出现重大合规风险的产品和业务实施过程,作出准确无误的书面留痕或电子记录,实现业务流程的可复原性,为随时审查业务的合规性和可监控性提供制度保障。

(四)特定化的企业培训内容

合规培训既是合规风险防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根据所要防范的合规风险类型的不同,涉案企业需要建立差异化和有针对性的合规培训体系。从制度框架上看,合规培训属于基础性合规要素的内容。但从培训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标来看,合规培训也是专门性合规要素的重要内容。

一个涉案企业要开展有效的合规培训,除了向员工和管理人员传达基本合规价值观和培训合规管理体系以外,还应将专项合规政策、专项员工手册以及有关业务控制制度作为合规培训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后一种培训对于防止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具有直接的积极效果。通过这种培训,企业合规部门旨在向员工和管理人员传达以下信息:一是了解在税收、环保、知识产权、安全生产、招投标、进出口等各个领域,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二是获悉在上述各个业务环节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包括违法违规的可能性、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三是掌握有效执行相关业务的具体流程,特别是若干关键管理节点的运行方式;四是了解各个具体业务环节出现违法违规或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等等。

(五)专门性的企业合规部门和人员配置

建立有效发挥风险防控作用的合规管理部门,并配置必要的合规管理人员,这是合规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这本身属于基础性合规要素的内容。但是,假如涉案企业是一个具有复杂治理结构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那些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或者大型国有企业,那么,无论是合规部门还是合规人员,就都不能按照通用性的原则进行配置,而应遵循专门化和有针对性的基本原则。

按照中兴公司开展合规管理的经验,大中型企业应根据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确立开展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确定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基本类型,然后有针对性地设立专门性合规部门,配置专门性的合规管理人员,使其从事专门性的合规管理事务。例如,中兴公司的出口管制合规部,就配置了专业化的进出口合规管理人员;反商业贿赂合规部和数据保护合规部,则分别配置了与所要防控的合规风险相适应的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人员和数据保护合规管理人员。

涉案企业配置专门性的合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实现合规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确保那些专门性合规要素的有效运行。通常情况下,理想化的合规管理团队应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专业化的法律合规人员;二是熟悉企业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三是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种人员的专业优势在于及时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更新合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第二种人员的特长在于将合规管理与企业决策管理、经营管理和人事、财务管理进行有机的结合,实现合规融入管理流程的目标;第三种人员则擅长将合规管理与业务或产品的管理流程进行衔接,使合规管理渗透到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活动之中,保证第一线的业务操作者主动采取依法依规的操作方式,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专门性的企业合规持续改进机制

涉案企业要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就应针对合规风险发展变化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的趋势,对其专项合规管理体系进行持续不断的改进和更新。与合规培训和合规组织相似,合规管理改进机制既是基础性合规要素的内容,也具有专门性合规要素的属性。

这种合规管理改进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确保涉案企业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跟上时代的步伐,持续发挥有效预防违法违规和犯罪的作用。首先,涉案企业需要根据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专项合规政策和员工手册作出更新,对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重新培训,对相应的合规风险领域和风险点作出重新识别和评估。其次,涉案企业需要对相关领域的合规风险进行不断的识别和评估,发现容易出现违法违规和犯罪行为的业务环节、管理岗位和管理人员,从而据此改进相关的合规管理制度,改变相关的业务管理流程。最后,涉案企业一旦需要拓展新的市场,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并购业务,开拓海外市场等,都需要对相关领域的合规风险作出重新评估,并对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作出调整。

六、专项合规计划的扩展(代结语)

在检察机关推动的合规考察程序中,涉案企业需要针对特定的合规风险,确立“专项合规整改计划”的思路,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作为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并以此为依据来确立对企业合规建设、考察和评估的标准。专项合规整改一旦完成,并符合“有效合规”的基本标准,检察机关就可以结束合规考察程序,对企业作出不起诉或者其他宽大处理的决定。但是,合规体系建设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有限的合规考察期限之内,企业通常只是制定出了有针对性的合规整改方案,或者对企业治理结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作出了初步的改造,而根本来不及将有关合规计划加以全面实施,也难以将合规要素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更谈不上对有关合规管理要素的实施效果作出科学的评估。因此,检察机关需要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继续进行监督、指导和考察工作,以确保相关的专项合规计划得到真正的执行,达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

与此同时,涉案企业有可能在其他领域还存在着违法违规的可能性。在有限的合规考察期内,检察机关根本来不及对其他合规风险采取合规整改措施,涉案企业也不可能建立和实施其他合规整改计划。在某一专项合规整改完成之后,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自查或第三方组织考察的结果,发现涉案企业有必要启动其他领域的专项合规计划的,应督促企业继续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合规办法》就此指出,“涉案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推动全面合规”。

在笔者看来,要增设新的专项合规计划,并推动全面合规的实现,检察机关需要借助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协助,真正激活行刑衔接机制。例如,可以考虑引入强制合规制度,对于那些合规整改成功的企业,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通过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要求企业承担建立其他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义务,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由后者承担监督指导企业建立新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责任。又如,可以考虑引入行政合规激励机制,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对于那些主动启动其他专项合规体系建设的企业,确立减免行政处罚的奖励机制。再如,可以考虑健全完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业协会联合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其他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和指导,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建立专项合规计划,并对成功实施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合规资格认证、优先贷款、赋予特定招投标资格等必要的奖励措施。当然,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拓展,是企业合规改革从刑事领域扩展到行政执法领域的新课题,也是一项涉及健全完善行政合规激励机制的改革。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有必要从交叉学科的角度作出深入的研究,也可以通过跟踪合规改革进展情况,获得新的灵感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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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丨吴晓婧

审核人员丨张文硕 秦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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