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印发《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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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4:37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委组织部,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海洋局发展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各市分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制度创新的决定》(鲁发〔2019〕4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技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海洋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制度创新的决定》(鲁发〔2019〕4号),支持我省海洋战略性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财税政策。

一、强化财政引导,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1.支持现代海洋渔业发展。一是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对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二是支持建造南极磷虾船,对国家批准建造的南极磷虾船,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基础上,省市财政联动再给予每艘最低3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三是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对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经批准实行减船转产的渔船,按照每千瓦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推进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协调发展。四是支持海洋牧场建设,对国家级海洋牧场每个给予最高25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地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探索运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方式,支持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建设多功能平台和深水智能网箱,完善岸基配套设施等,提升海洋牧场现代化建设水平。(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以下各项任务均需省财政厅配合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书并在山东实现产业化的药品,省级财政每个最高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导海洋企业开展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产业化。对同品种全国前3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每个品种200万元标准发放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市可视财力状况,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支持海洋装备业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对海洋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首台(套)海洋装备产品保险和首批(次)新材料保险,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补贴,引导企业加快海洋装备和新材料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山东银保监局)

4.支持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根据海水淡化产能和综合利用水平,省级财政给予每个海水淡化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推动沿海重点工业园区、沿海城市、有居民海岛利用海水资源,拓宽沿海地区淡水来源渠道,促进海水综合利用和相关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海洋局)

5.支持海洋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在现代海洋渔业、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海洋装备、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洋交通、海洋化工等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择优支持一批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着力激发企业投资活力,扩大海洋产业领域有效投资。(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6.支持海洋旅游业发展。统筹利用旅游发展资金,大力支持发展滨海风景游、休闲度假游、激情海洋体验游、近海岛屿生态游等海洋特色旅游线路,打造世界级中国仙境海岸。利用“好客山东联合推介捆绑营销平台”,重点展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特色,进一步激发海洋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文旅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打造创新平台,增强产业战略支撑

7.支持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是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级财政对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每家1000万元支持;对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二是支持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财政根据认定及综合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每个给予1000万元补助。三是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省级财政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8.支持海洋领域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进入国家实验室序列,推动中科院大科学海洋中心建设,布局建设若干重大海洋科技基础设施和大科学装置群,打造海洋科技创新的“强省重器”,加快抢占海洋科技创新竞争制高点,提升海洋科技创新源头支撑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9.支持海洋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对纳入省级“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的海洋创新创业平台,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省级财政每个给予最多高5000万元补助,促进海洋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优化配置,提升海洋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10.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烟台、威海建设国家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城市,推动海洋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加快形成要素资源高效协作、创新链条有机衔接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态势。(牵头单位:省海洋局)

三、加大科研人才投入,强化产业智力支撑

11.支持海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对省内承担的海洋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和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加快培育海洋技术领域领跑新优势。(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12.支持培育打造蓝色人才团队。按照“领军人才+产业项目+涉海企业”模式,面向海内外每年遴选10个左右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省级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最高300万元津贴补助和入选项目10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海洋领域人才、科技、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3.支持海洋顶尖人才团队引进培养。支持面向全球引进海洋领域顶尖人才团队,对海洋领域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全职引进的海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即来即报”“特事特办”,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省级财政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资助或6000万元直投股权投资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配合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4.支持开展海洋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和院校建设海洋产业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省级财政根据评审结果,对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20万元、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每个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海洋特色名校建设项目资金以市县和学校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支持打造国内一流的海洋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实施税费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5.落实海洋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海水养殖、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和海洋能发电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对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经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海洋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延长为1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16.落实海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海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规定依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海洋企业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延长为10年等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17.落实海洋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对海洋产业相关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条件的,对其增量留抵税额予以退税,盘活企业资金链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18.落实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最多不高于两年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额度。对非经营性人工鱼礁等公益事业用海,按规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牵头单位:省海洋局)

五、拓宽融资渠道,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19.充分发挥海洋产业基金作用。持续推进现代海洋产业方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设立,充实优化现代海洋产业项目库,强化产业项目推介,支持海洋战略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0.支持海洋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优质海洋企业,按规定给予1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1.支持海洋企业发债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民营海洋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分别按照不超过当年累计发行金额的0.01%、0.02%进行奖励;对提供承销、担保增信和风险缓释服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22.探索开展海洋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聚焦海洋战略性产业领域内“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探索对其实施的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省级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择优给予支持,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海洋经济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海洋局)

23.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聚焦包括海洋经济在内的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积极研究推进涉海PPP项目,支持涉海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六、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环境能力支撑

24.支持一流港口建设。一是支持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航道、防波堤工程、公共锚地,按项目工程费用(或总投资)30-50%的比例给予补助。二是支持陆海联运发展和运输结构调整,对符合条件的疏港铁路建设改造项目,按每公里不低于50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5.支持海洋监测能力建设。支持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洋观测和预报预警,推动海底观测网、海洋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中心、灾害防御和决策系统建设,构建智慧海洋、透明海洋,为海洋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牵头单位:省海洋局)

26.支持环渤海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积极统筹中央资金,支持环渤海地区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综合整治修复、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入海污染源治理等,推动沿海岸线和海岛海域生态保护和功能恢复,为海洋产业发展奠定生态基础。(牵头部门: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实施调整情况相应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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