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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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4 16:18

  



   










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降耗工作,现就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逐步建立能耗监测中心,对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及时监测,促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降低建筑能耗,培育能源合同公司等节能服务机构参与节能改造。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能耗统计。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科函〔2007〕271号)要求,对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2008年开始根据建筑用能的分类按季度和年度进行能耗统计,建立建筑基本情况和能耗数据库和数据分析系统。



  (二)能源审计。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对其能源消耗(电、水、燃气、热量)和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确定部分高能耗建筑及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



  (三)能效公示。根据统计和审计结果,选取建筑能耗较低的建筑进行公示,鼓励节约用能单位,促进高能耗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从2008年开始,对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20%的建筑进行公示,并逐步增加分项能耗指标、综合能效排名、合理参考能耗水平等公示内容。



  (四)能耗监测。对高耗能重点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通过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分析能耗数据,实现对重点建筑能耗的动态监测;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为制定建筑用能标准提供依据。2008年底完成104栋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到2010年底完成520栋以上重点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搭建起全国联网的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五)能耗诊断。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审计结果,对高能耗建筑进行能耗诊断,检测和分析建筑耗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意见。2008年开始每年在各类型建筑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建筑中选取高能耗建筑进行能耗诊断。



  (六)制度建设。制定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能耗定额标准和用能系统运行标准。



  三、组织实施



  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管工作,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电、燃气、供热、自来水等能源生产供应部门,负责本区县、本行业的建筑能耗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节能改造工作。



  四、工作目标考核



  建立民用建筑耗能统计指标体系,将民用建筑能耗情况纳入本市统计范围,单列建筑能耗指标。建立天津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考核机制,并纳入单位GDP能耗考核目标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北京、天津、深圳三个城市率先建立动态监测平台和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市财政积极支持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配套资金。



  (二)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推进公共建筑节能降耗工作。



  (三)建立节能监管技术支撑体系。要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建筑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六、节能改造



  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要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等进行科学论证,在改造时应同步考虑采用可再生能源。融资和节能改造模式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能源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节能改造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指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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