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3年第11期(总第393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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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4: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3日


(联系电话:市残联,89730820)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

为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持续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环境,稳定并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推动实现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高质量充分就业。2023年至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人以上,就业年龄阶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不低于60%。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 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机制。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充分保障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开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面向残疾人专设职位、岗位,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学历、专业等报名条件,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简称为各区县政府)

2.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和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率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街道(镇)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原则上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不低于编制总数的1.5%。(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政府)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3.加大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力度。支持国有企业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举办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4.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点岗位开发安置。新增建设的邮政报刊零售亭要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免费提供店面。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支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帮扶。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对首次申请的,零售点间距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5.支持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民营企业,实行按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办法,限额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帮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并按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之和60%的补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各区县政府)

6.优化民营企业助残就业服务。搭建民营企业助残就业服务平台,组织举办“民营企业服务月”“残疾人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支持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鼓励电商、直播带货等平台加大残疾人入驻优惠力度,放宽入驻条件,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强化商河县残疾人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等引领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民营经济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7.广泛聚集社会助残就业力量。发挥国家级、省级、市级残疾人培训和就业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利用全国残疾人就业文创联盟平台,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助残就业行动。到2024年年底,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达到10处。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推动残疾人就业项目建设,鼓励区县打造影响广泛、引领有力的残疾人就业项目品牌。(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政府)

8.组织举办助残就业主题公益活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设立助残就业公益项目,组织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9.推动公益性岗位安置。广泛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以及依老养残、一户多残等家庭成员,保障“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政府)

10.推动辅助性就业安置。认真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扶持政策,依托残疾人托养机构、“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到2024年年底,辅助性就业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00人。推动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就业辅导员。推动建设辅助性就业项目调配中心,开发适合辅助性就业特点的产业项目,带动残疾人居家就业。推广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施“企业按比例就业+如康家园集中就业”模式,帮助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11.推动落实低保渐退政策。低保残疾人家庭因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确认可延长低保待遇6个月至12个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区县政府)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2.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做好就业帮扶服务,防止残疾人规模性返贫。(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政府)

13.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建设。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基地、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就业扶持8000元,辐射带动1户残疾人家庭给予扶持2000元。到2024年年底,建成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不少于25处。(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4. 提升农村残疾人增收技能。依托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种养殖大户及助残服务机构等,针对农村残疾人免费开展种植养殖、产业加工等实用技术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半天。(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5. 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通过提供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6.加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健全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完善全市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指导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在政策宣讲、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辅导、岗位推介、心理疏导等方面开展“一对一”服务。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7.推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优先推荐安排就业。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国家、省、市、校四级招聘网络,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根据个人意愿,依托公益性岗位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

18.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吸纳毕业年度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根据吸纳人员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9.落实盲人按摩就业扶持政策。盲人按摩机构每安置1名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每年给予该机构1万元扶持资金。医疗卫生机构每安置1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每年给予该机构1.5万元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20.推进盲人按摩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五化六统一”(盲人按摩机构标准化、品牌化、规范化、数字化、社会化发展和统一门头标牌、统一LOGO标识、统一制度上墙、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按摩用品、统一服务规范)要求,促进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发展。对符合参与标准化建设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2万元至4万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改造扶持,从次年起对考核合格的机构,按照安置盲人数量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1.支持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22.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助残服务力度,规范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畅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残就业服务渠道。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调查,规范就业服务流程,优化就业扶持程序。丰富残疾人就业服务载体,举办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3.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数字化建设。全面深化“智慧残联”建设,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数据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求职招聘平台作用,搭建残疾人岗位供需信息互联桥梁,实现部门间残疾人就业数据信息共建共享。(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县政府)

24.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辅导。推进职业指导和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辅导工作。支持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场地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挖掘适合残疾人的孵化项目。(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5.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每个区县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分类开展精准培训。充分发挥“阳光大姐”等知名服务品牌的联动效应,依托济南阳光大姐等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残疾人培训品牌。(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

26.支持发展残疾人中高等职业教育。推动中高等职业院校设置残疾人职业培训技能课程,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招收规模,对在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按照中专学历每人每年1200元、专科学历每人每年3000元、本科学历每人每年3500元、研究生学历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7.搭建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交流平台。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高质量承办好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残工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各区县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2月10日前将落实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报市政府残工委,并在方案实施期间适时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二)完善奖惩措施。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惩力度,对符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条件的单位,每超过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奖励8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监督评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类表彰推荐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并统筹使用好残疾人超比例奖励及就业基地、培训补贴、个体创业等各项扶持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

(四)强化权益维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合规用工,科学合理安置,维护好残疾人生命健康安全,实现残疾人安全平等充分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市总工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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