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有三家以上控股企业即可成立企业集团,附集团涉税政策汇编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31 01:51

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82号令,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企业集团名称的新规定,需要引起企业相关人员的高度关注。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01

企业集团新政最新变化点


82号令用了两条来规范企业集团名称:


第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


经企业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02

什么是企业集团?


理解企业集团名称新规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母公司”不是一个概念。企业集团不是一个单一法人,而是由集团母公司和成员企业的组合体,而“企业集团母公司”则为独立的法人,是企业集团中的控股企业。对于这个问题,82号令的第五十二条做了明确的区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成。母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是母公司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参股公司是母公司拥有部分股权但是没有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有一个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它的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处的“企业集团”显然用错了,政策制定者想表达的意思,应该用“企业集团母公司”。


其实,在2018年之前,企业集团是有专门的登记证的,这个登记证不是母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一个专门的证件:

新政!有三家以上控股企业即可成立企业集团,附集团涉税政策汇编



那时候,如果要取得这个登记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工商部门方予以颁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第五条规定: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018年以后,《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改变了上述做法,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03

企业集团新规的理解


从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理解:


一是,2023年10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集团仍然没有单独的证件,是否为企业集团主要从其集团母公司的名称进行判别。


比如,“北京何博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企业集团,也不属于集团成员企业;“北京何博财税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或“北京何博财税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属于集团,且为集团母公司。


二是,单一企业法人要想成为企业集团,必须满足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条件。


比如“北京何博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拥有3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何博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何博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何博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则符合成立企业集团的条件。


三是,成立企业集团的途径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比如,把“北京何博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何博财税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四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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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片为官网截图进行了加工


04

企业集团涉税政策汇编

部分税收政策以企业集团为适用主体,因此,何博士在此提醒财税人员应当予以高度关注,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现行涉及企业集团的税收政策共有六条。




集团内资金无偿占用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集团内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集团内资质共享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集团母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确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房地产开发集团借款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集团内部使用凭证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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