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建筑业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以及计税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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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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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1、年不含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上或自开业起自愿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9%

2、年不含税营业额5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2016.5月起。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 3%

二、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应征增值税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征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



1、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1)根据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根据简易计税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③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④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此处是指某一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其他项目仍可适用一般计税)

(3)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一般计税: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

其他建筑工程业务都必须适用一般计税。



3、总结归纳:

必须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1:

满足上述条件的建筑服务,总承包方的计税方式是“适用”简易计税,而不是“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2: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采用正列举方式,目前限于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

注意3:

对上述材料的自采比例没有限定,既可以百分百自采,也可以少量自采。



5种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注意: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税(2018)42号)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建筑服务业如何开票:

开具工程服务发票,备注栏必须写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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