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员工旅游费用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你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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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2 10:11

金秋时节,组织秋游的单位又多起来了,这不,最近好几个同行咨询关于员工旅游费的财税处理问题,也正因为不同的税局对政策的解读度不一样,所以在咱们同行之间交流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变得意见不一致起来,今天咱就借国内智能云财务畅捷通好会计这个宝地来分析分析这个问题。


一、先补充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个税的分析,众所周知的一条是,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以及为员工支付的款项,很可能逃不过一道个税:

比如组织旅游,早在2004年就有文件对此单独做了明确,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具体描述为:“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说到的是“商品营销活动”、“业绩突出人员”这类字眼,所以很多小伙伴们会说,我们单位组织的旅游是全体员工,并不是对业绩突出人员的奖励呀,这样是不是就不适用这个政策了?


那么告诉您,如果您对这个问题咨询过当地税局,答复也肯定是要交个税的,除了用这条政策,更常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大框框,我们就找几个地方税局的答复看看:

1)辽阳地税2017年2月发布的一条答疑“问题:我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发票拿回公司报销,分别在当年的福利费中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无论在何种科目列支,也无论是否有发票报销,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再来一个,芜湖地税2016年7月发布的一条答疑“咨询内容:公司组织全体员工旅游作为公司福利,旅行社开发票给公司,请问员工需要就这部分旅行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贵公司让员工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看出来了吧,即便不用财税[2004]11号的规定,“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也一下就给旅游费用定性了,个税妥妥的要交。

还有同行问到的,组织员工旅游顺便也可以带家属这种,那么如果家属旅游费用也是公司承担,家属的这部分涉及个税吗?同样的道理,不可能组织家属单独旅游,终其原因还是因为员工在单位任职,所以类似的答疑也有:

比如湖南地税在2016年3月的答疑中就有写“单位组织员工的家属和亲戚出去免费旅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个税的政策毕竟由各地的地税部门来具体执行并负责答疑,所以如果您觉得不认可,也可以跟当地税局进行沟通,没准也有可能会有不一样的答复哦!咱们讨论只能得出结论:如果说让交个税,那理论依据是足足的了。再多说一句,是不是很多单位有组织员工旅游,但也没交个税的?那也别觉得这么多年都没交就是合规的呀,毕竟这事也是看税局查不查,查到是不是高抬贵手了!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说到员工旅游,大家自然而然的会想到,这是一项员工福利,但在所得税的口径上,是否认这项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呢?相比较个税的答疑来说,各地对于员工旅游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答疑就没有这么的统一了,而不统一的焦点在于对一个国税文件的解读,首先给大家看一下这个文件的原文表述: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实施条例》(小编注:这里指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看出来了没?这么一大段文字描述职工福利费支出,却独独没有说到组织员工旅游,但是这段描述同样也有个很特别的字眼——“等”,表示不是详尽列举,所以各地税局对于员工旅游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这个问题,有的表示认可,有的表示否定,其实根本原因就在这里,如果某地税局认为文件并没有详尽列举的,会执行的宽松点,而如果某地税局认为福利费支出的用途于文中所列项目的,那么就会认为旅游费用不能作为福利费扣除了。


1

“可扣除”一派

宁波国税2013年7月的答疑“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管辖范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同一派的还有锦州地税2016年的答疑“职工旅游是减轻职工工作压力,为企业生产提供动力,所以属于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苏州地税2009年的答疑“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还有浙江国税2010年答疑、青岛国税2014年答疑等都支持可以扣除。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都希望自己当地的税务机关都可以这么的通情达理呢?


2

“不可扣除”一派

安徽地税2012年4月答疑“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福利费的内容中并未列举到员工旅游费用,另外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同一派的还有国税总局2012年的答疑,河北国税2014年的答疑,辽宁地税2010年的答疑,江苏地税2013年答疑等等。


3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派

南通地税2010年的答疑,截取其中一部分:“如果您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属于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支出,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您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如果您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旅游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您单位应根据您单位组织旅游的性质分上述几种具体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强调了费用的发生如果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其实就给企业留下了很大的解释空间。


是不是可以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即便总局的答疑是不可以扣除,但各地还是会有不同的口径,甚至同一个省,不同地市也会有不同的口径,所以提醒小伙伴们如果当地有更具体的规定,按当地的规定执行比较省事,当然,您也可以选择持不同意见去跟税局的相关人员讨论,现在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也普遍较高,很多问题是可以探讨的,并非化


看到这里,肯定有很多小伙伴们要质疑小编了,那本文是标题党么?说好了可以税前扣除的呢?到头来还要看当地税局?

小编偷偷的说一句,咱们上面说的是不是都是在讨论旅游费以职工福利的方式能不能做税前扣除?那咱不做职工福利费列支呢?比方说,其实完全可以先以奖金的形式将每个人的旅游费份额随工资发放,个税当然不能免(因为即便不做为奖金也是按规定需要交个税的,开篇就已经分析了,所以并没有产生个税的差异),然后组织集体旅游再各自按份额交钱,这种方式您觉得如何?免去了发票不规范的纳税风险,也免去了福利费超限额无法扣除的纳税风险,但是需要考虑的是第二年的社保基数和残保金问题。但小编信守承诺了,的确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呢!:)

三、账务处理


1、作为福利费核算的:

按照现行准则、制度的要求,福利费已不需要做事先计提,而是实际发生的时候计算确认费用,同时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以按福利费核算,账务处理可以为:(以传承用友29年品质的智能云财务:畅捷通好会计为例)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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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等

具体明细科目还要视单位自己的核算情况而定。


2、作为工资奖金发放的:

随当月工资一并计算确认为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同时核算应付职工薪酬,分录小编就不再赘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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