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企业名称转让!浙江出台办法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23 18:43

企业名称作为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标识作用,是承载企业商业信誉的标记,具有财产权属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浙江省企业名称转让实施办法(试行)》自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转让办理,让企业享受更便捷的名称转让服务!

《办法》共11条

涵盖适用范围、转让条件

办理流程、时限要求等

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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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转让,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企业名称、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名称除外。

转让条件

企业名称应依法完整转让给一户同类型企业,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及时办理相应企业登记,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规定了8种企业名称转让禁止情形: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经授权取得,但授权人未书面同意转让的;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的;正在名称争议程序中、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流程和时限要求

由转让方先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合同,转出名称后,受让方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转让完成后系统自动将名称转让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名称转让不涉及转让双方名称所有权外的权利义务转移。

登记机关对完成转出程序的企业名称,自转让方完成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保留1年,受让方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资料/浙江发布

原标题:《事关企业名称转让!浙江出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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