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八期:代理记账随便填 执法检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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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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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经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执法检查查证,XX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多项统计指标存在数据差错。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北京市房山区统计局在接待该单位陈述申辩、审理领导小组讨论之后,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虚假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房山区统计局以专项检查的形式对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进行了全面检查,该单位该报表多个指标出现错误,经过计算发现,“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42.88%;“本年年初存货”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199.98%;“本年应付账款”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差错率为93.17%。通过进一步询问,该单位的统计人员称,2018年的统计报表是由代理记账公司代报的,因为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兼统计人员没有进行过统计方面的培训,导致了多个指标出错。以上事实由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查基本情况表及证据资料作为证明。

房山区统计局于2019年8月20日对该案正式立案,9月29日以直接送达形式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就差错原因进行了申辩,由于其对代理记账公司的兼职统计人员管理不当、要求不严造成了错误。最终,房山区统计局对该单位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该单位所提供的2018年经济普查专项报表E603表中,应交增值税、年初存货、应付账款等多个指标存在错误,属于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2018年经济普查专项报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财务状况》(E603表)中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年初存货、本年应付账款等指标未按照《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填报,违法事实清楚,以基本情况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取证资料为证,法律依据充分,为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该单位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代理记账公司没有完全负起责任,随意填报统计报表而引发的统计违法行为。导致统计数据出错的根本原因在于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不强,统计填报机制不完善,相关人员也没有很好地学习经济普查方案,未能准确掌握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这个案件揭示了统计普法的重要性,统计部门需要加大法律和统计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其更加深入人心。可通过会前讲法、法律授课、以案释法、法律宣讲等形式,扩大统计法律宣传效应,不断提高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意识。还应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让调查单位了解统计违法行为对自身信用的影响,从根本上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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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第八期:代理记账随便填 执法检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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