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之对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公司可简化公司治理架构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05 10:52

对规模较小和人数较少的公司可简化公司治理架构


首先,监事会(监事)不再是强制设置机构。在引进单层制的公司治理架构的同时,本次新《公司法》将设置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作为任意性规范进行了规制。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其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该条意味着,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监事)这样的监督机构。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也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则需要至少设置一名监事。

其次,简化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设置。新《公司法》尊重市场主体的实践,将现行《公司法》中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置移转到了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也符合公司商事的实践。因为规模较小或者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一般也是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归于一人,减少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这样的监督机构或者执行机构,降低代理成本,是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具有现实意义。但是规模较小和股东人少较少的量化标准是否需要统一规制,笔者认为也可以完全赋予股东根据公司治理需要自行考量。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