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政策解读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07 07:5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

二、起草过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省以前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明确了浙江省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和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公告根据我省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我省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和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增值纳税期限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均应实行按季申报。

二、增值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必报资料,纸质资料如何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必报资料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其纸质资料的报送份数、期限我们授权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有哪些,如何报送?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有以下几种: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如何报送我们授权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三、特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等)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要求填报,今后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四、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五、本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公告第一条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中有关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具体规定,其执行时间应与财税〔2016〕36号文施行时间同步(原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执行时间按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第二条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规定的纳税申报办法的具体规定, 其执行时间应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施行时间同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