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会员咨询政府补贴的财税处理问题,小编就政府补助的财税分析思路与大家交流。
一、企业收到政府补助,首先要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缴纳增值税的判断,影响账务处理时,是否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所以,使我们考虑政府补助财税处理的第一步。
以稳岗补贴为例,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可见,稳岗补贴与“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并不直接挂钩,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再以北京市《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规定,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此描述,说明政府补助与销售收入挂钩,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账务处理?
1、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应用指南
2、政府补助分类:
依据上述政策,将政府补助分为2类,具体分类如下:
3、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有2种,具体如下:
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选择,企业可以自行决定,但是要保持会计上的一惯性原则。
4、案例分析
(1)以稳岗补贴为例,它应当分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如果采用总额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那么直接选择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采用净额法,应该冲抵职工相关的成本费用:
如: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2)本年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300万,用于建造固定资产,这应当分类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收到政府补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在企业所得税上有2种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在当年便用了,如稳岗补助,企业通常能取得几千元,当年便用于稳岗的成本费用了,所以作为“不征税”还“征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一样的(只是后者的收入总额会大一些),只有取得政府补助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同,作为“不征税收入”才有意义。
其次,想要按照“不征税”处理需要符合条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再次,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也可以选择放弃,按照征税收入处理。此项多见于政府补助用于研发的情形。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如果补助作为不征税,形成的研发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也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最后,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政府补助,也要严格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