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会议文件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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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 日 14:00
主持人:吴启权
一、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二、宣读会议议程
三、进入议程
议程一:宣读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制定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程二:股东发言
议程三: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与计票、监票
议程四:发放表决票,与会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议程五:2 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律师与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监票
议程六:主持人现场宣读表决结果
议程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四、宣布会议结束,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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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赖泽侨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赖泽侨先生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已届满六年,根据相关规定,其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中的所有职务,赖泽侨先生的辞职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
事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公司 2024 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丘运良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丘运良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
通过。
丘运良先生简历如下:
丘运良先生,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硕士(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 年 7 月至 2004 年 4 月,任深圳天
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4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历任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员、高级审计员及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立信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2012 年 1 月至今,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合伙人;现任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海科技(深圳)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丘运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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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性的关系。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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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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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规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与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具体详见附件。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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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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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或“上会会计师事
务所”)为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 2018-2023 年度
审计服务,综合考虑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执行资格、从业经验及专业胜任能力、
独立性及诚信情况等,公司拟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层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历史沿革: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上会),系在财政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财政局领导的关怀下,于
新形势,由财政部在上海试点成立的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并成为全国第一
批具有上市公司、证券、期货、金融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98 年 12 月按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
通合伙)。上会已历经四十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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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阶段,一直以专业的第三方审计身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各类服务,几经
行业变革和整合,上会一直位于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行列,并以专业的服务水
准、兢兢业业的执业精神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力求稳健和规范发展。上会秉
持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专业精神,注重服务质量和声誉,得到了客户、监管部门、
投资机构的认可。
执业资质:
(2000)358 号;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二)人员信息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张晓荣,截至 2023 年末,合伙人 108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506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
(三)业务规模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 7.0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环保;
建筑业;农林牧渔,其中上会会计师所服务的制造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 43
家。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3 年末,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0 万元,购买的职业
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0,000 万元,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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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2〕2 号)的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得低于 8,000 万元,上会会
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的规定。相关职业风险基金与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覆盖正常
法律环境下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2021 年已审结的案件 1 项,
系中州期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五)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
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4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11 名
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3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六)项目组成员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建华,200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 年开始在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具备
专业胜任能力。张建华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 3 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马莉,2011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马莉女士 2016 年加入上会,近
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 6 份。
拟质量控制复核人:汪思薇,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15 年,先后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服务
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
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 份。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
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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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计收费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 330 万元。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费用拟为人民币 23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拟为 80 万元,其他年报相关小
报告费用拟为人民币 20 万元,与上年度保持一致。与上年相比,公司合并范围
内的子公司数量及业务类型基本未发生变化,基于公司收入规模及上会提供审计
服务所投入的专业服务,综合考虑项目团队专业能力和经验以及实际投入项目的
工作时间协商确定 2024 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审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业务规模、
人力及相关资源配备、人员信息等信息资料,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价,同意聘任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
权。董事杨涛、杨博仁、杨诚投反对票。
(三)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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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配合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详见附件。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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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附件:《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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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制定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具体详见附件。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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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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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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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
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介机构和专业机构等;
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对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以及股票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计划实施完毕
或终止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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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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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授信申请及担保情况概述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
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前述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为特别决议
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授
信额度申请及担保情况如下:
(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珠海分行”)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深瑞”)、
珠海市运泰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运泰利”)、长园电力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电力”)、控股子公司长园共创电力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园共创”)向中信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合计授信敞口
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授信期限三年,并提供全资子公司珠海达明科技有
限公司位于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八路 5 号的土地及建筑物作为抵押担保,提供公司
下属合伙企业长园(深圳)新能源汽车产业一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长园一期”)、长园(深圳)新能源汽车产业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长园二期”)持有的中材锂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锂膜”)不超过
保证责任担保。长园共创其他股东(持有长园共创 1.70%股份,为长园共创员工
团队)未提供担保。
(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
分行”)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园电力、控股子公司长园共创向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
请授信额度,合计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具体授信金额以双方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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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为准),期限三年,公司为前述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长园共创其他股东
未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一)长园深瑞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及实验设备、输配电及控制系统及设备、信息及通信系统及设
备、电气机械及电力电子设备、电力监测及运检监控系统及设备等。许可经营项
目是:电力自动化保护控制设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及实验设备、输配
电控制设备、信息及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电力电子设备、电力监测及运检监控
设备、电源设备、时间同步设备、网络安全监测设备、机器人、交换机、仪器仪
表的技术研发、设计、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等。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14,927.01 745,455.38
负债总额 334,386.30 450,103.53
净资产 280,540.71 295,351.85
营业收入 328,556.03 153,175.13
净利润 33,465.02 14,812.72
(二)珠海运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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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产品批发;通用设备修理;五金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
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终端测试设
备销售;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专用仪器制
造;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03,250.86 434,072.80
负债总额 318,518.13 351,721.93
净资产 84,732.73 82,350.87
营业收入 247,333.18 97,793.59
净利润 3,506.21 -2,648.59
(三)长园电力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
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环境保护监测;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
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等。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
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检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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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6,809.17 177,520.09
负债总额 91,856.87 132,430.41
净资产 44,952.30 45,089.68
营业收入 72,488.02 33,533.86
净利润 -915.55 137.38
(四)长园共创
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软件
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
设备制造;物联网应用服务等。许可项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输
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电气安装服
务。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1.7%股权。
单位:万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69,022.41 187,9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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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101,350.99 115,927.98
净资产 67,671.42 72,024.69
营业收入 77,366.62 37,700.27
净利润 12,053.76 4,245.73
三、质押物/抵押物情况
(一)质押物情况
中材锂膜为公司下属合伙企业长园一期、长园二期直接持股,长园一期、二
期提供中材锂膜不超过 17,463.4 万股的股权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截至
元。该资产目前处于质押状态,质押权人为中信银行珠海分行。
(二)抵押物情况
建筑面积/土地面
权属单位 房地产证/土地使用证 账面价值(未经
积(?)
审计)(万元)
粤(2024)珠海市不动产
权第 0006169 号
粤(2024)珠海市不动产
珠海达明 10.28
权第 0005943 号
科技有限 23,506.59
粤(2024)珠海市不动产
公司 19,884.94
权第 0006171 号
粤(2024)珠海市不动产
权第 0006170 号
合计 48,239.46 23,506.59
以上土地及建筑物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
施,目前抵押给中信银行珠海分行。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满足经营资金需求、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及子公司长园深瑞等
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授信担保对象包
括非全资子公司长园共创,长园共创其他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未提供担保。公
司能对本次授信担保对象保持良好控制,可以及时掌握资信状况,本次提供担保
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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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7 票同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董事杨涛、杨
博仁投反对票。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为 613,756.1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7.0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39.5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447,760.0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 85.4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28.86%。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现将以上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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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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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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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
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相关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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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
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二)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或流程、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
(四)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五)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
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
部门报备。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且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违法
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
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近一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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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以不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
聘方式。
第八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公司官网渠道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
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
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
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
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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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
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
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期限要求:
(一)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期 1 年。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
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
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
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三)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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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选聘程序及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由公司相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制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形成
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公司
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初步审查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
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或其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影响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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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期限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七)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行为;
(八)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
当立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
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
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公司审计业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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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公司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
情况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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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证券代码:600525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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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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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一、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公司”或“本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
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预计规模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
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
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无法成立的风险;若员
工自筹资金或融资金额不足导致认购份额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
计规模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
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
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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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
二、为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
制,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 2,900 人,具体参
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
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
整。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包括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
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长园集团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六、存续期内,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
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有相关
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
询等服务。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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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
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3]2 号)的相
关规定。融资期限以实际设立的专项金融产品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
日收盘价 4.96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
为 6,451.61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4.91%。
受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及市场情况的影响,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日期、
价格及资金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持股数量与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
实施中,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65.6572 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
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
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
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
为 10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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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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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长园集团/本公司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持有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管委会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法
公司股票 指长园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
指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存续期
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止的期间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人解锁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所获
授份额不得转让或处置的期间,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
锁定期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
算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长园集团A股普通
标的股票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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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
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
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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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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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
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 3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2,000.00 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
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总人数共计不超过 2,900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
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持有人拟认购的权益份额上限及
比例如下表所示:
自筹资金对应 自筹与融资资金 占本持股计划授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上限 合计对应认购份 出权益数量的比
(万份) 额上限(万份) 例
吴启权 董事长、总裁 200.00 400.00 1.2500%
杨博仁 董事、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董事、副总裁、财务
姚泽 100.00 200.00 0.6250%
负责人
王伟 董事、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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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斌 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乔文健 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强卫 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顾宁 董事会秘书 60.00 120.00 0.3750%
核心骨干员工(不超过 2,892 人) 15,140.00 30,280.00 94.6250%
合计 16,000.00 32,000.00 100.0000%
注:1、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及融资情况为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实
施中,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65.6572 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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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
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
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3]2 号)的相
关规定。融资期限以实际设立的专项金融产品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
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
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
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
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包
括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标的股票。
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
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32,000.00 万份,具体持有
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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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一日收盘价 4.96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
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为 6,451.61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的 4.91%。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参与对象分配到的份额由
董事会决定。
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实
施中,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65.6572 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标的股
票的价格及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
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
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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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根据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标的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
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
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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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
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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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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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
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
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
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
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或委托专业机构履行需由其执行的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
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
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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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户;
购买定期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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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于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
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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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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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
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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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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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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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二)公司的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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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另有规定外)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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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
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
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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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
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
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持股
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
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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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正
常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或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
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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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
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
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
有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
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
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纪等行为的;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
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
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
有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
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或聘用关系的;
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
人劳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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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
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有出资金额与售出金
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
标的股票:
持有。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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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
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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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
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
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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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相关人员
均将回避表决。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
排。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
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
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本
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
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
四、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和运行,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均
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与仍存续的员
工持股计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
系,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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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五、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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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证券代码:600525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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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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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一、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公司”或“本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具体
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预计规模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
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
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无法成立的风险;若员
工自筹资金或融资金额不足导致认购份额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
计规模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
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
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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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
二、为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
制,公司推出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
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初始设立时总人数不超过 2,900 人,具体参
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
认购款缴纳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分配比例进行调
整。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包括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
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长园集团 A
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
六、存续期内,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
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有相关
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本员工持股计
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
询等服务。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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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
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3]2 号)的相
关规定。融资期限以实际设立的专项金融产品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一
日收盘价 4.96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
为 6,451.61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4.91%。
受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及市场情况的影响,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日期、
价格及资金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具体持股数量与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
实施中,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65.6572 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
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最终标的股
票的购买情况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
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一次性解锁,解锁比例
为 100%。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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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十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
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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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长园集团/本公司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持有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管委会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法
公司股票 指长园集团A股普通股股票
指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
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
存续期
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止的期间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人解锁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所获
授份额不得转让或处置的期间,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
锁定期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
算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长园集团A股普通
标的股票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元、万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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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
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
和核心骨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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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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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
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不超过 3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32,000.00 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
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总人数共计不超过 2,900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
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持有人拟认购的权益份额上限及
比例如下表所示:
自筹资金对应 自筹与融资资金 占本持股计划授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上限 合计对应认购份 出权益数量的比
(万份) 额上限(万份) 例
吴启权 董事长、总裁 200.00 400.00 1.2500%
杨博仁 董事、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董事、副总裁、财务
姚泽 100.00 200.00 0.6250%
负责人
王伟 董事、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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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斌 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乔文健 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强卫 副总裁 100.00 200.00 0.6250%
顾宁 董事会秘书 60.00 120.00 0.3750%
核心骨干员工(不超过 2,892 人) 15,140.00 30,280.00 94.6250%
合计 16,000.00 32,000.00 100.0000%
注:1、参与对象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金额及融资情况为准。
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实
施中,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65.6572 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
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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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
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
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3]2 号)的相
关规定。融资期限以实际设立的专项金融产品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
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
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
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
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包
括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标的股票。
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
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32,000.00 万份,具体持有
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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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一日收盘价 4.96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
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为 6,451.61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的 4.91%。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参与对象分配到的份额由
董事会决定。
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实
施中,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65.6572 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标的股
票的价格及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
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
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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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根据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标的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
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
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等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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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
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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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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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
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
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
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
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或委托专业机构履行需由其执行的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
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
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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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户;
购买定期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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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于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
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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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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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
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章节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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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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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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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
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
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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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
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
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持股
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
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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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正
常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或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
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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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
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
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
有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
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
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纪等行为的;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
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
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
有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
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或聘用关系的;
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
人劳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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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
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有出资金额与售出金
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
标的股票:
持有。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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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
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
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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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
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
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
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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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五、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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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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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
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特制定《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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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征求员工意见。
(二)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
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六)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
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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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持有人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
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其中融资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1:1。资金杠
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3 号])、《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3]2 号)的相
关规定。融资期限以实际设立的专项金融产品情况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
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
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
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
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包
括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的标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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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
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32,000.00 万元,份额上限为 32,000.00 万份,具体持有
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及融资金额为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
上限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一日收盘价 4.96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
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为 6,451.61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的 4.91%。单个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参与对象分配到的份额由
董事会决定。
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尚在实
施中,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65.6572 万股。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购买标的股
票的价格及数量以实际交易结果为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
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
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
持股计划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标的股票。
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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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
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之日起计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证券欺诈行为。
上述敏感期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员
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
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
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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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
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或委托专业机构履行需由其执行的工作。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
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
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
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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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定期存单、低风险理财产品等);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于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
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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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
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
持有人会议。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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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等的安排,以及参
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或者授权资产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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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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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票数)。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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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人的义务
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另有规定外)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与权益分配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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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
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存续期之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议的授权,应于锁定期满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
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
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
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
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
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
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在持股
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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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
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正
常实施。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或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持有人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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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
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
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
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
有出资金额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
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
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纪等行为的;
(三)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
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
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
有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
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或聘用关系的;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
人劳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
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或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
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按照自有出资金额与售出金
额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剩余资金(如有)偿还融资资金后由参与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
标的股票:
持有。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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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授权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
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
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
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