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特殊情况下,确实会有部分地税机关监制的通行费发票会继续使用到8月31日。比如在河北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中就明确,“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我们理解,这部分通行费发票可以按照86号文和、47号、86号文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那些7月之后就不能使用地税发票的地方,如果取得7月份后开具的地税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也不能计算抵扣。
● 2016年7月1日后的国税监制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关于群友问的如何辨别是高速公路还是一二级公路的问题,没有一二级公路收费字样的发票,就是高速公路发票。
如何辨别是过桥费还是高速公路发票?
一般过桥费发票抬头会显示xx大桥有限公司通行费发票,或xx省过桥过路通行费统一发票。
★但有些很难判断到底是过桥费还是高速公路发票,为避免被认为少缴税,建议按照高速公路发票3%计算抵扣。
四 ETC充值方式支付的过路费能否抵扣?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向ETC充值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取得普通发票或者财政收据。充值款取得普通发票能否抵扣,目前没有政策明确。
● 我们先从国家层面的解答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在2016年7月8号网友的提问中回复,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针对网友提问的“公司ETC卡充值后取得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年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问题,回复“财税【2016】47号文件中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政策中所指的可计算抵扣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不含财政票据)。如您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上述发票,可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
从其回答中推测,充值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充值后消费,能否抵扣没有明说。
这是林枫副司长回复网友问题时的解答:
● 我们再从部分地方税局问答中分析。
如安徽国税的问答中回复:
取得ETC发票暂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ETC卡一次性预存款时取得的普票,不属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通行费发票。企业使用ETC卡通行的,可要求司机下高速时从人工收费闸口刷卡取票。
这是安微国税相关回答:
?id=241509
从目前的政策分析,充值时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充值后消费能否抵扣不明确。不排除系统调整到位后,这部分实际消费的通行服务可以取得专票并抵扣的情形。就像电信业预充话费取得普通发票,按实际消费额取得专用发票抵扣。
五 如何申报填写抵扣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如图:
由于通行费发票的抵扣期限并没有限定为180天,所以财务人员还是争取抵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