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中交设计 公告编号:2024-06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407号文注册批复,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887,08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1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632,538,458.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3,446,079.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49,092,379.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9月30日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0200032号)、《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4)020003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2024年6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因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截至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9900010010012,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交通运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备案名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交通运管技术中心研发项目)、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城市产业运营大数据应用技术研发项目、装配化、工业化、智能化建造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备案名称: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建造平台与技术研发项目)、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备案名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中心研发项目)、高寒高海拔道路工程建养技术研发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备案名称:大型设计咨询企业数字化管理平台研发项目)、中交一公院生产大楼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7900028010001,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交通运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绿色低碳及新能源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装配化、工业化、智能化建造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隧道与地下空间智能建设与韧性提升研究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99015499610001,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绿色低碳及新能源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900197410001,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与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65000000725955,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交通运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备案名称:公规院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绿色低碳及新能源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长大桥梁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20 证券简称:中交设计 公告编号:2024-061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2023年,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事项根据《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公司将持有的祁连山水泥100%股权置出,置入中国交建与中国城乡持有公规院、一公院、二公院、西南院、东北院、能源院100%股权,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向中国交建和中国城乡购买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为不构成业务的反向购买,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六家院为会计上的购买方,参照反向收购原则,对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追溯调整为六家院同期业绩,其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收入和成本费用以其在本次重组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股本按照本次重组过程中为取得六家院100%股权发行股份的面值金额进行重述。以上上年同期(2023半年度)调整后数据未经审计。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1-9月,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7.27亿元,因业务结构优化施工业务剥离导致同比下降22.99%,实现归母净利润9.80亿元,同比增长2.76%,归母扣非净利润8.89亿元,同比下降9.20%。
经营质效提升方面,基于业务结构优化和成本费用管控等专项工作的有效推进,2024年1-9月,公司毛利率28.56%,同比增加3.32个百分点;期间费用同比压降20.21%,营业利润率17.22%,同比增加3.86个百分点;净利率14.81%,同比增加3.77个百分点,盈利能力稳步提升。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较年初降低5.01个百分点,偿债能力持续提升,财务结构更加稳健。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自2024年9月10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024年9月10日增持金额),本次增持计划价格区间为不高于10.50元/股。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交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399,200股,增持金额为60,015,145.70元(不含交易费用),占公司总股本的0.36%。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崔玉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艳蓉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洋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崔玉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艳蓉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洋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9月
编制单位: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崔玉萍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曹艳蓉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洋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