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政策问答(一)
日前,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155个实行幅度税率税目的税率,新确定税率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授权地方可以确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适用的具体税率以及计征方式。那么,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政策有哪些要点需要了解的呢?
1.广东资源税的税目税率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的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授权各省统筹考虑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来确定。广东确定税率的方式如下:
一是将广东现行的29个税目的税率,遵循直接平移的原则,确定了铁、金、铜等29个税目的税率,因银、锑税率平移后低于《资源税法》规定的幅度下限而上调。
二是考虑到砂石市场影响因素较多,价格波动较大,为更好地体现资源价值与税收变化的关系,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根据价格变化将税率适当上调。
三是其他税目原矿税率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的上限和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
2.为何同一个税目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了税率?
答:为公平原矿与选矿之间税负,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新技术、新工艺水平,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体现矿业产业政策,对同一税目实行原矿和选矿差别税率,一般选矿税率低于原矿。其中,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是指经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3.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目?
答:纳税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对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选择适用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如《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无法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税目名称完全对应,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注明的矿产品种类确定税目。如纳税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无法确定适用税目的,纳税人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4.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率?
答: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广东的资源税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原矿税率,按照原矿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选矿税率,按照选矿申报缴纳资源税。
5.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
答: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以铁矿为例进行说明:
(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选矿,在移送加工环节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
(3)以自采原矿按原矿加工选矿后,将选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选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6)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选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