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税网
作者:陈艳春 赵殷滔 蔡润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深入落实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咨询数据看,零售、交通、餐饮等行业市场主体咨询热点相对比较集中——零售企业更加关注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政策;交通运输企业比较重视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餐饮企业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更敏感。
批发零售企业:
准确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A商贸企业成立于2019年6月,成立时选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2022年6月,其购进货物从上游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3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60万元,取得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20万元,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铁路车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累计进项税额5万元。
2022年1月,A企业上年采购的某货物超过保质期,按照约定退还尚未销售的货物,取得上游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开具红字信息表时,A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期,A企业领用部分货物给员工发放年终福利,按照规定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截至2022年6月底,A企业期末留抵税额为160万元。
在7月纳税申报后,A企业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为(300+20-10-8)÷(300+20+5-10-8)×100%=98.37%,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60×98.37%=157.392(万元)。为确保计算准确,A企业财务人员致电12366热线咨询。
12366热线数据显示,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扩围至批发零售业等7行业以来,批发零售企业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300余次,其中涉及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问题占比近两成。从纳税人咨询问题中笔者发现,类似A商贸企业的问题比较普遍。分析发现,A企业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误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导致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说,A企业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不用在分子和分母中扣除已转出的10万元和8万元,即准确的进项构成比例为(300+20)÷(300+20+5)×100%=98.46%,假设企业符合全额留抵退税条件,其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60×98.46%=157.536(万元)。
从表面上看,虽然A企业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差异只有1440元,但反映出一些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的问题。对此,纳税人应举一反三,准确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如果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较大,进项构成比例的微小差别,都会影响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同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虚构进项税额调节进项构成比例。从近期税务总局公布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例来看,通过虚构进项、减少销项骗取留抵退税,一直是税务部门打击的重点。
交通运输企业:
满足主体和购置要求
B航运企业在2022年初取得两项固定资产,一项固定资产是因客户无法支付运输款,经双方协商,约定以一处价值600万元的不动产抵债;另一项固定资产是因业务需要购进了一艘价值2000万元的货轮。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今年财税部门新出台了有关固定资产扣除的政策,但不清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因此致电12366热线寻求帮助。经了解,B企业正式职工800人,另雇有劳务派遣人员300人,营业收入3亿元,资产总额5亿元。
受运费上涨、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及网络购物规模扩大等因素影响,上半年交通运输企业新购运输工具意愿有所提升。12366热线数据显示,今年1月—7月,交通运输企业咨询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问题950余次,咨询量快速上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设备器具50%或100%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需首先判断是否满足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B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业收入为3亿元,低于营业收入4亿元的标准,属于中小微企业。同时,根据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设备器具”的范围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必须是新“购进”的。现行政策规定,“购进”需要是企业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据此,B企业获得的抵债不动产不能享受50%或100%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12号公告规定,2022年度,B企业可以扣除的金额为2000×50%=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以后年度扣除。
餐饮企业:
可享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C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业人数30人,资产总额800万元,2022年申报第一季度提供餐饮服务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申报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企业来电咨询,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分别能享受哪些优惠?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企业经营比较困难,大家更为关注税收政策能否为企业经营带来利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2366热线数据显示,今年1月—7月,餐饮企业咨询税收政策1300余次,其中绝大部分纳税人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2021年,相关政策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以上规定,C餐饮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计算缴纳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C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需要分段计算: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为100×12.5%×20%=2.5(万元);100万元—120万元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为(120-100)×25%×20%=1(万元),企业两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1=3.5(万元)。如果按照原来的政策计算,C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100×12.5%×20%+(120-100)×50%×20%=4.5(万元)。相比较而言,C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1万元,可进一步享受减税红利。
除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外,C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享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免缴增值税优惠。此时,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法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