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认定过程中企业研发费用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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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0 20:51

  各地高企认定正如火如荼进行中,笔者在为一些企业复核财务资料数据过程中接触到参评流程,也了解到了些许申报情况。高企认定财务指标评价企业成长性评分只占20%,然而这20%背后牵涉并非占比这么简单:有些涉及到了企业核算,有些牵扯到了涉税问题,有些涉及认定的技术先进性要求……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了企业认定评价指标,让笔者深感有必要为申报企业以及后来者做些什么,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笔者针对认定企业研发费用罗列出如下几点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注意点一、研发费用三表不一致情况说明

  有关三表要不要一致的问题历来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点。研发费用在三表当中的相应数据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处:

  年度会计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合计金额(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发生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金额,高企认定申请申报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研究开发费用小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从来没有要求过三表要一致,体量大的企业在研发费用分布上大概率不会一致。要求三表刻意一致不仅涉嫌财税造假,而且对核算规范企业也会造成额外负担。可是,这么说不等于三表不一致的就可以干放着等评审专家挑出来,企业研发费用三表不一致的需要写个情况说明,说明这种不一致形成的合理性。

  据参加评审的财务专家反映,有些企业直接叙述三表不一致,而没有写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不一致,其结果当然可想而知。雁言税语提醒企业,这个研发费用不一致说明要求能够细化到不同口径描述,而不是泛泛而谈。

  注意点二、专项审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研发费用的审计报告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俗称“专审”)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俗称“财审”)。其中,专审报告要求审计机构对企业研发费用原则上要求提供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审报告除了披露企业会计核算研发费用以外,建议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披露具体数据,以此与专审形成呼应对照。

  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有些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延至后期审计的,在报告落款处时间会全部填写最后一年的时间,建议做资料时候能够将时间因素考虑进去,以免被误认为有造假嫌疑。

  注意点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表格提交是否符合要求

  申报高企认定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需要填报基础信息表、主表和要求列表的附表。

  老高企要求单独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免填“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等附表的,需要提供相应免填情况说明。

  注意点四、研发费用辅助帐是否符合认定要求

  高企认定研发费用辅助帐,是在企业对项目核算和企业对相关研发项目辅助核算基础上,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归纳、总结要求整理的辅助台账,该台账更多要求突出认定研发项目RD结构、金额等情况。

  需要提醒大家,高企研发费用台账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账有所区别,也略有简化。然而,简化归简化,绝对不允许在没有相关会计账记录基础上直接进行台账整理——也就是在没有“研发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核算下,完全从各个会计科目通过表外台账进行归集。

  注意点五、研发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设立的研发项目必须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研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因此,围绕这个研发活动定义,企业项目鉴定、科技计划政府立项、产学研合作、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等都应该具备创造性运用和实质性改进特点,需要将企业一些研发活动外沿或者仅仅是为研发活动提供辅助的行政管理活动剔除出去,比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活动发生的支出。

  注意点六、研发费用结构是否合理

  检查研发费用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单位研发活动特点。

  比如,电子信息领域-软件,可能偏人员人工为主要发生数。然而,同样是电子信息领域-软件,也有可能人员人工与直接投入、折旧费、设计费等相比并不突出。对此,我们得实事求是,并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比照同行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下是按项目要素归类注意点:

  注意研发人员人工总数与当年职工薪酬总额配比,同时结合科技人员数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人员人工的情况。还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是否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检查折旧费用与全年折旧费总额的比例,结合专用研发设备与共用设备等因素,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折旧费的情况,折旧费的发生是否与研发项目有相关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是否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委外研发,委托外部研发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开发费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和税务优惠政策运用在理解上存在差异,实务中,我们遇到更多情况是委托境内机构研发。需要提醒得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签订的合同一定要完成备案手续,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其他费用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这个理解上可参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对“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的理解:“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2019年8月的解析——

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占比千万注意!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事后事项管理以及复审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的理解,存在好大一“坑位”,不少高新企业不小心就掉进去。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坑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吧!

  一、政策规定

  政策之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之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政策之三

  “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二、具体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与收入发生明细及计算如下:
  情形一: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   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12000   480   4%  
2018   25000   750   3%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进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

单位:万元

年度   销售收入   研发费用   比例  
2016   8000   400   5%  
2017   25000   750   3%  
2018   12000   480   4%  
合计   45000   1630   3.6%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不符合比例要求。

  三、结果处理

  (一)“指引”第五条监督管理(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二)“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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