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问答(55问55答)上
2023-12-18 12:00
发布于:陕西省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有什么特殊规定?
国有企业的招投标活动除了应当遵循《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般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关注针对于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外部规定,例如16号令及770号文中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进行清晰的界定;也包括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二、招标投标与国有企业采购有什么关系?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主要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主,但是该条第三款也规定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招标投标流程适用于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但也不仅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其他类型的采购项目根据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流程,例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即公路特许经营权许可项目施行招标。
此外,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管理制度确定虽然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企业内部要求适用招标投标流程的采购项目,此类项目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的一般原则与要求。
三、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有什么关系?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故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则,但国有企业以供应商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时,则需要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则。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因此,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均需要采用招标方式,招标仅仅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
四、招标投标与竞争性采购有什么关系?
招标是竞争性采购的方式之一,除了招标以外,还存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是国有企业内部要求适用招标投标流程的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的一般原则与要求。
第二章 招标投标合规管理制度
五、国有企业为什么需要制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制度?
实践中,国有企业除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以外,往往还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其他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若国有企业在招投标实践中未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原则及流程,未能区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自主决定采用招标项目在招标流程上的差异,则可能导致即使采取了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招标流程无法依法有序进行,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采购。
鉴于此,我们认为国有企业需要根据其自身情况制定招投标合规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确定的招投标制度在企业内部的落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机构、程序要求、程序保障等),另一方面可以明确企业自主决定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项目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定的招投标制度的衔接,以此促进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六、招标投标合规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总则部分应当明确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并对合规管理制度中使用的有关术语进行定义。
(二)招标
招标部分应明确国有企业招标负责机构及职责、招标范围(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以及企业自主决定须招标项目)及招标活动具体操作流程等有招标活动有关的内容。
(三)投标
投标部分应明确国有企业投标项目收集、跟踪、筛选、决策及投标过程管理等具体内容。
(四)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部分应明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及对应的处罚措施、赔偿责任等。
(五)附则
附则部分应当包括制度生效日期、解释办法等内容。
第三章 招标
七、招标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招标人。自然人不能够成为招标人,但自然人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为该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在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的代建单位,但是如果委托方实际上以发包人身份进行招标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本应由代建单位完成的部分责任,则委托方应与代建单位就合同义务(如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八、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吗?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现阶段执行的是2016年版本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该目录区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12类项目,规定了需要核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核准部门,例如在城建类别下,该目录规定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九、哪些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6号令、843号文、770号文等规定,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1.该工程建设项目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解释。所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1)工程;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部分内容进行列举,其表述均包含“等”,因此并不排除未直接列入该条款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2.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发生在我国境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即使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在中国境外,只要是招标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应当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3.该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法律限定范围
结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而言,法律限定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或者国家融资
根据16号令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关于16号令中国有资金的使用,770号文明确了:
1)“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3)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根据16号令第三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如果国有企业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以上第(1)条及第(2)条所述情况,则无论其是否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只要其达到规定的标准,则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是,根据843号文第二条规定,不属于以上第(1)条及第(2)条所述情况的以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达到规定的标准也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4.该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标准
根据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除了满足以上1-3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若单项采购未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则不属于16号令规定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
770号文明确了16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的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工程建设项目是《招标投标法》等招标投标规定规范的主要领域,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也可以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进行规定,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机电产品国际采购等。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16号令;843号文;770号文。
十、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之外,国有企业如何确定自行招标的范围?
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状态、项目特点、采购目标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通过企业内部采购或招标管理制度予以确定,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有区别地设定招标采购范围。若国有企业选择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的一般规则,而对于专门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则,则不强制适用于国有企业自行招标的项目,如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所有投标被否绝后应当重新招标等规定。
十一、什么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十二、适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原则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十三、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除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企业自主确定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的项目是否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可由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十四、国有企业可以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吗?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针对国有企业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和使用进行规定,结合《招标投标法》关于邀请招标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建立行业合格供应商库。但在实践中,应注意:
(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虽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国有企业内部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招标人应以公开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从行业供应商库(即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内部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行业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维护、邀请对象选择的具体标准。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三款。
十五、国有企业如何区分适用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一)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全过程所有事项。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包括投资咨询师、项目管理师、工程造价师、招标师、专业工程师、会计师等,或具有相同专业水平和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业绩的专业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二)代理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招标事宜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标活动都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具体委托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十六、国有企业如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法律不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国有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但是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十七、一般招标程序是什么?
一般来说,完整的公开招标流程包括:
(一)项目立项;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如适用)、招标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适用)
(四)资格预审;(如适用)
(五)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签约;
十八、采取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资格预审方式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一般来说,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资格预审机构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并通知。
资格预审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既是指导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依据,也是资格预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资格预审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组织机构、营业状态、财务状况、类似项目经验、信誉和生产资源情况等进行审查。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例,其第二十条规定了,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的编制要求和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注:此处应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文应为笔误)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发布;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在国家指定媒介或招标人自主指定媒介发布。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发售期为日历日,但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可能需要对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中有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或错误遗漏的问题,或存在“倾向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实行歧视待遇,或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资格条件变化的处理
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将有关变化及时告知招标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十九、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作为投标人准备投标和参加投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应当明确完整的招标程序、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以及拟订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为出发点;
(二)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具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应当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按规定使用标准文本。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二十、如何做好招标的保密工作?
招标活动中需要保密事项主要包括:标底、潜在投标人名称及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专家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及评标过程。招标人首先应做好内部保密工作,相关保密信息只能由有关工作人员掌握,不得向与招标活动无关的其他人员或投标人等相关人员泄露,与招标活动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文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二十一、如何认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十二、招标公告应当在什么平台进行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二者选其一即可。此外,也可以自主选择同时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媒介发布,但必须确保多个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相同。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由招标人自主决定在上述平台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沪府令54号)规定,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上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十三、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招标文件的澄清是指对于招标文件中内容不清楚、含义不明确的地方作出书面解释,使得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含义能够为招标文件收受人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改变。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与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通知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日期不足十五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十四、如何认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导致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可能会构成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投标
二十五、投标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以外,其他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允许自然人主体投标的,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投标人”中的“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其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招标活动,不需要总公司的专项授权,但其参与投标活动、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最终归属于总公司;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其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应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
(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建筑法》对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规定了一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是,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只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此等“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则其不属于不得参加投标的对象。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二十六、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若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遗漏或重大偏离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失去中标的可能性。
在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而且,部分部门规章还要求投标文件不得在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含有指定设备或供应商或其他带有倾向性的内容,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
二十七、一般投标程序是什么?
一般来说,投标需要经历的程序包括: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签订合同。
二十八、联合体投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其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联合体的组成及变更
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活动中,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自主决策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仅为各主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三)联合体资质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即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四)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五)联合体法律责任承担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内部合作合同为依据。
(六)联合体的禁止行为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不得增减或变更,否则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等。
二十九、招标人的关联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关联公司不可以参与投标,而是规定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上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屏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这一问题公布的答复意见,只有在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时,才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投标。因此,在能够保证招投标程序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会影响招投标活动公正性的前提下,可以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
三十、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影响到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该利害关系人不可成为中标人。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签订后,相关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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