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初期的经营压力,规范小微企业财务运作,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力,并发挥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在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指导意见》(沪财会〔2015〕7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注册登记在本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在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江园)(涉及茸北工业园区、莘莘学子园、工业区西部和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和入驻经松江区科委认定的孵化器内的科创型小微企业,且企业均自设立之日起至申请日不满两年(含两年),实际已开展经营活动,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2.有融资需求,经商业银行或小贷公司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并愿意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区财政局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微企业。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区财政局在市财政局统一公布的中标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中直接选定为本区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对选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在区财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购买服务的范围
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本区财政局购买服务的范围。
五、业务流程
(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申请与审核
1.小微企业有意向申请区财政局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在选定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后,填写《松江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附件1),并向该企业所在经济园区或所入驻的孵化器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最近三个月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或每月不少于3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各1份;
(3)最近三个月企业纳税申报表;
(4)最近三个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费单复印件;
(5)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6)为融资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申请书(仅限融资小微企业提供附件2);
(7)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2.小微企业所在经济园区或所入驻的孵化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企业是否注册在本经济园区或入驻在本孵化器内、是否为科创型企业、是否真实存在贷款申请等信息,按月统一将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满足本区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条件进行复审。
4.区财政局在复审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小微企业。
(1)对审核不通过的小微企业应返还《松江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并说明理由。
(2)对审核通过的小微企业在区财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返还《松江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3)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区财政局三方签订《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附件3)。
(二)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请与拨付
1.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向区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将所代理服务的小微企业资料整理造册,并根据区财政局要求报送下列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提出结算申请:
(1)《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报表》(附件4)和《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请》(附件5);
(2)申请月份前三个月小微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申请月份前三个月小微企业纳税申报表;
(4)申请月份前三个月小微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社保缴费单复印件;
(5)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2.拨付代理记账服务费用。区财政局在收到《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结算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代理记账服务,按规定程序向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拨付代理记账服务费用。
(三)从松江财政门户网站()“会计管理”专栏下的“资料下载”子栏目下载“松江区财政局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六、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1.购买期限:自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签订月份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企业因注销、迁移至外区(包括迁移出张江经济园区或经区科委认定的孵化器)、非持续经营等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的,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
2.费用标准:按一般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设定支付标准,不超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统一支付标准,具体金额以《代理记账服务委托协议书》载明的金额为准。
3.支付方式:按季度结算,资金拨付至小微企业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
七、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享受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享受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包括迁移出张江经济园区或经区科委认定的孵化器)、非持续经营(如: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持续生产经营导致纳税零申报)等情形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终止协议,并及时告知区财政局;申请享受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的,小微企业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交变更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送至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享受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的委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以下情况:
1.虚假申请:申请享受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规模超出小微企业标准或者行业类型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类型范围,企业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2.虚假服务: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未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协议正常期满或享受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非持续经营(如: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持续生产经营导致纳税零申报)等情形的,应当提前终止协议的,代理记账机构未及时报告并继续作为正常代理记账服务向区财政局申请费用结算的。
由区财政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终止协议,收回该小微企业享受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费。
2.中止受理该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新申请,对该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享受购买服务政策的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3.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理、处罚。
(四)小微企业所在经济园区或所入驻的孵化器应承担审慎初审义务,如未尽审慎初审义务或与企业串通提供虚假材料,区财政局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区经委、区科委;对相关个人,区财政局将通报至经济园区和孵化器,由其对该个人进行处理。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小微企业、经济园区(孵化器)、代理记账机构、个人在区财政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业务中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已享受过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小微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3.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