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05-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业务的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支机构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本办法。
企业可以在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提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申请。已经获得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汇总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