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证办理
(一)残疾人证申办流程。
1.申请。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即为申请(可在残疾评定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2.评残。申请人于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到邹城市人民医院老院区(千泉路59号)、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限精神类别)进行残疾评定,并提供:①身份证、户口本;②三张2寸白底彩照;③病历等医学证明材料;④《残疾人证申请表》《残疾评定表》(可在残疾评定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3.发证。
(1)评残合格的,由镇街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镇街残联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审核通过后,由镇街残联打印证件、发证。
(2)评残不合格的,由镇街残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
(二)异地残疾人证申办流程(全国通办)。
1.申请。申请人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有效材料向居住地残联提出申请。
2.评残。由居住地残联安排指定医院或者机构予以残疾评定。
3.发证。居住地残联上传评定信息,户籍地残联按照评定结果审核、发放残疾人证。(申请人需向户籍地残联邮寄一张两寸白底免冠彩照,制证后由户籍地残联向申请人邮寄发放。)
(三)残疾评定标准。
1.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1;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4;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09 四级 0.1~<0.29
〔注〕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达到或优于0.29视力残疾范畴。
2.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 HL) 表现情况 一级 ≥91(好耳) 无听觉言语功能 二级 81~90(好耳)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三级 61~80(好耳) 听力言语交流障碍 四级 41~60(好耳)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3.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的分级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不能进行言语交流 二级 ≤25% 连贯说话很困难 三级 ≤45% 连贯说话困难、不流畅 四级 ≤65% 基本能交谈,但不清楚
4.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瘫痪)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②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③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④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⑥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⑦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⑧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②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③双大腿缺失;
④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⑥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双小腿缺失;
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⑤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⑥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①单小腿缺失;
②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③脊柱强(僵)直;
④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⑤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⑥单侧拇指全缺失;
⑦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⑧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⑨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⑩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⑪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等。
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智力发育水平 社会适应能力 发育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以上 适应行为 表现情况 一级 ≤25 <20 极度缺陷 全部生活需他人照料 二级 26 ~ 39 20 ~ 34 重度缺陷 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三级 40 ~ 54 35 ~ 49 中度缺陷 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四级 55 ~ 75 50 ~ 69 轻度缺陷 基本生活不需要他人照料 适应行为表现:与人交流、个人自理、身体运动、家务劳动、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等。
6.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精神残疾的分级
级别 WHO-DASⅡ分值 表现适应行为 一级 ≥116 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106~115 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96~105 中度障碍,生活能够部分自理 四级 52~95 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
二、残疾人康复服务
(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1、救助条件:
(1)具有邹城市户籍或居住证,0-17岁有康复需求、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脑瘫)、智力、多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0-7周岁以下儿童可不持证)。
(3)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三级公立医疗卫生(含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其他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机构为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且具备相应科室、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应诊断评估业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2、救助标准:
(1)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①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②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2)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采用“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
3、申请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①本人户口本或居住证;②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③监护人身份证。④残疾人证(0-7周岁以下儿童可不提供残疾人证)。
(2)评估。申请人自主选择定点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具备康复价值。
(3)康复。经评估有康复潜力的残疾儿童在定点机构进行康复,由康复机构填发《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并报市残联备案。
(二)听障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
人工耳蜗植入主要用于治疗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1)申请者年龄为10月龄-17岁。有脑膜炎病史的申请者可在手术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尽早手术,不做最低年龄限制。
(2)双耳听力损失为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双耳尝试使用助听器经优化验配收益甚微或无效。6岁以上申请者需要有一定的听力言语基础,自幼有助听器佩戴史和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史(有突发性耳聋病史的申请者除外)。
(3)无手术禁忌症。
(4)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植入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且可陪同申请者接受康复训练。
(5)年龄未满18周岁,单耳已植入人工耳蜗,但因体内植入体损坏无法正常使用者,可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经定点医院项目负责人鉴定、评估通过且签字后,可按项目申请流程申请该项目。
2、手术禁忌症。
(1)绝对禁忌症:内耳严重畸形,例如Michel畸形;听神经缺如或中断;中耳乳突急性化脓性炎症。
(2)相对禁忌症:癫痫频繁发作不能控制;严重精神、智力、行为及心理障碍,无法配合听觉言语训练。
3、特殊情况人工耳蜗救助。
(1)脑白质病变:如果MRI发现申请者有脑白质病变,需进行智力、神经系统体征及MRI复查。若无智力、运动发育倒退,除听力、言语外其他系统功能基本正常,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锥体束征或者体征无变化,MRI脑白质病变区无高信号(DWI像);动态观察(间隔大于6个月)病变无扩大,经综合评估后,可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2)听神经病(听神经谱系障碍):申请者耳声发射(OAE)和/或耳蜗微音电位(CM)正常而听性脑干反应(ABR)缺失或严重异常,经综合评估作出明确诊断后,与申请者监护人进行有效沟通,告知相关风险,建立合理期望值,可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3)突发性耳聋:申请者自幼听力正常或轻、中度听力损失,因特殊原因导致听力突然下降,经治疗无效,导致双耳永久性极重度听力损失,不受言语测试结果限制,可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4、申请方式
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借身份证明、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直接从网上(网址:http://service.sddpf.org.cn/)向省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办公室提交申请,省项目办安排专门人员受理救助申请,及时接听筛查预约电话,在申请材料齐备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告知。
(三)成人肢体残疾人康复服务。
1、服务对象:
具有邹城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有康复意愿,诊断明确且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含兖矿新里程总医院)康复医学科评估,具有实际的康复价值的成年肢体残疾人。
2、服务内容: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言语训练、吞咽训练等。
3、救助方式及标准
(1)集中康复治疗及训练:每年训练不少于60小时,每次不低于30分钟;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据实救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0元/人/年。
(2)分散康复治疗及训练:每月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30分钟,定额最高补助1500元/人/年。
两种救助方式均以自然年度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4、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监护人)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①残疾人证;②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
(2)评估。残疾人到定点评估机构进行康复评估,确认是否具备康复价值。
(3)康复。经评估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康复机构填发《成人残疾人精准康复训练档案》后报市残联备案。
(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
1、适配对象:
具有邹城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适配需求的残疾人。
2、适配内容:
根据残疾人残疾类别发放相应的基本辅助器具,主要包含:盲杖、助视器、助听器、闪光门铃、轮椅、拐杖、手杖、四脚拐、助行器、坐便器等。
3、适配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其家属携带残疾人证到镇街残联申请,填写申请表。
(2)评估。镇街残联审核后,对残疾人辅具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填发《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后报市残联备案。
(3)适配。镇街残联汇总辅具需求后上报市残联,市残联统一采购适配。
三、残疾人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
具有邹城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接受学前教育(仅限残疾学生),义务教育,普通中、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父母至少一方或法定抚养人为残疾人)。
(二) 救助标准:
1.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
2.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给予生活补助。
3.对在普通高中阶段的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按照每人每年800元给予生活补助。
4.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0元、4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取得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
5.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中专(技工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2000元、1000元学费补助;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取得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元、1000元的学费补助。
6.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学费补助。
同等学历只救助一次。残疾学生且其父母一方或双方也是残疾人的,只能享受一项救助。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其家属向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
①残疾学生需提供户口本或残疾人证,中专、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生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毕业证书。
②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提供户口本、父母的残疾人证、低保证,中专、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学生还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毕业证书。
2.审核。镇街残联初审后,汇总上报市残联审核。
3.发放。市残联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予以发放。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邹城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邹民字[2021]29号)规定,现行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每月154元,三级、四级的残疾人每月125元。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其家属(需携带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
②申请人本人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或存折。
(2)审核。镇街民政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3)发放。市民政局将资金发放至镇街,由镇街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次月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邹城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
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邹民字[2021]29号)规定,现行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月138元,二级残疾人每月120元。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其家属(需携带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①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
②申请人本人的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或存折。
(2)审核。镇街民政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
(3)发放。市民政局将资金发放至镇街,由镇街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次月发放)。
(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低保。
1、救助对象:
具有邹城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生活困难指重度残疾人所在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或重度残疾人为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2、救助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低保救助。
3、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镇街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保障对象:
邹城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或二级残疾人。
2、保障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2)年满55周岁的参保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镇街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五)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补助对象及标准: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规定代缴。
2、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带身份证、残疾证到村居登记。
(2)审核。村居报镇街人社部门审核录入。
(3)确认。市医保局根据相关部门名单核实通过确认。
参保中遇到的问题请咨询税务热线96005656、12366或税务局社保股5228667、5228568。
(六)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实施对象:邹城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
2、改造内容: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实际需要及本人意愿等,在残疾人家庭的入户门(含)及以内范围进行个性化改造,着重解决残疾人出行难、如厕难、洗浴难三个方面问题。
(1)肢体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包括但不限于:住宅门口建设无障碍坡道,房间内实现无障碍通行;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抓杆、扶手,卫生间门便于轮椅通行;浴室加装浴凳,浴室门便于轮椅通行;卧室沿墙及床头安装扶手;改造低位灶台、低位洗漱台;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移动、生活、学习辅助用具。
(2)听力、言语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安装闪光门铃或可视门铃;配备闪光开水壶和振动闪光闹钟等无障碍生活用品。
(3)视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楼梯口、门口铺设盲道系统或提示盲道;安装扶手、语音对讲门铃、电脑读屏软件、煤气泄露报警装置;配置盲杖、智能听书机、具有语音提醒功能的电饭煲、电磁炉等无障碍生活用品。
(4)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家庭室内电源线路;安装高位遥控开关;安装安全防护网;配置密码刀具箱等。
3、实施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其家属携带残疾人证向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确认。镇街残联组织人员入户评估,确认改造户并报市残联审核。
(3)实施。市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确定承接单位并组织实施。
(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邹城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1)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非下肢肢体残疾人及购买摩托车、电动轮椅车等车辆的不列入补贴申领范围。
2、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燃油资金260元。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①残疾人证;②机动轮椅车销售发票。
(2)审核。镇街残联初审后,汇总上报市残联审核。
(3)发放。市残联审核后,统一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并下发到镇街,由镇街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残疾人。
(八)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1、救助对象:具有邹城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有住房改造需求,并且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
2、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街村镇办提出申请。
(2)审核。镇街村镇办入户现场核实,确认后报市住建局。
(3)办理。市住建局按每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要求办理。
(九)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对象:
邹城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残疾人。
2、保险内容:
保险性质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次保险缴费的有效期为一年。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身故、伤残,按保险合同规定可获人身意外身故和意外医疗保障。
3、保费标准:
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资金全部由镇街财政承担,个人无须缴纳。
4、赔偿方法:
参保持证残疾人发生意外时,残疾人或其亲属及时向镇街残联提出赔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承保保险机构及时出险并赔付。
5、参保方法:
参保业务由各镇街负责,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自动参保、续保,残疾人无需申请办理。镇街残联将辖区内全部持证残疾人名单提供给保险机构,由承保机构直接办理。
五、残疾人就业政策
(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2、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3、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
2、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1、政策内容: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保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
(1)参与审核单位: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
(2)参加审核方式:用人单位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网址:),注册后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和发放工资证明等资料。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
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模块下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行缴纳。
(四)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1、奖励对象及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的用人单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开展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出1人(含1人)的非财政拨款单位;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不享受本奖励;
(3)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4)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残疾人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2、奖励标准:
上年度用人单位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
上年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人数”经计算后为非整数的,取小数点前的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确认为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财综〔2018〕19号)中相关规定进行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中关于“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残疾军人)就业按2名残疾人计算”的规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3、需提供的材料
(1)《济宁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2)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单及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说明
(1)用人单位所报材料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申报。
各镇街残联联系电话
峄 山 镇:5675315 看 庄 镇:5690565
香 城 镇:5738168 张 庄 镇:571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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