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热点】外贸企业的进项税额,到底应该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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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8 15:38

今天我们较系统地说说外贸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是“免退税”政策。“免税”是指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和外购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外贸企业已出口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无形资产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二、按税法规定,用于免税收入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因此外贸企业在购进商品或者服务时,将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认证后填入“增值税申报表中附表二”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一栏中;以后进行出口退税的申请,该进项税是千万不能用于抵扣的,否则就成了“一票两用”。

三、对于外贸企业取得的其他与出口货物退税无关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以及运输发票,在以往会计核算工作中,往往被认为是适用于免税收入的取得的进项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从而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那么这样操作对不对呢,我们统一核理一下!

1、外贸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进项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混用的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所以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外贸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不是只用于出口免税业务,可以视同混用项目,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专用于出口免税业务,不能抵扣,即使抵扣也要转出。

2、外贸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办公用品及经营费用的进项税额

这种进项税额又分为2种情形:

(1)在认证时企业没有内销或视同内销行为,按税法规定,用于免税收入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可以选择不抵扣或抵扣后转出。

(2)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行为,那么,企业在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发生的当月,就相当于有了征税行为。当月所发生的办公用品或者经营费用等的采购进项,可以按征税与免税的收入比例计算后进行进项抵扣。

3、外贸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的货物对应的进项和发生的运费类费用对应的进项

外贸企业一旦发生出口转内销行为或者视同内销行为,那么就不属于免税收入,属于征税收入。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必须要到主管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否则进项税不能申报抵扣。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报送资料:(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视同内销的不需要报送);(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时报送)。

需要讨论的是,出口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的货物采购或者销售时发生的运费类费用此时就成了征税收入对应的行为,除了采购货物的进项可以申请抵扣,其对应的费用类进项发票也应该在递交《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一并附上,申请从进项税额转出中进行调整,纳入抵扣。这一点可以与税局进一步沟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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