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服务质量标准》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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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0 12:51

此次发布的《城镇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B32/T4786-2024),代替《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GJ32/TC03-2015)。原版标准最初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15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原《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同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对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有了更高要求,原有标准亟需修订,以便更好地规范、指导我省城市供水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高品质供水服务的需求。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度江苏省建设系统科技项目(指导类)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项目(一般类)的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组于2021年初正式开展标准的第二次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旨在强化供水安全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业务办理,建立起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流程供水服务标准体系,形成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城市供水管理服务新格局,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水平。

2、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高品质供水服务的需求,助力江苏高质量发展。修编主要遵循4个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事关我省供水行业发展和供水安全保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对更高品质、更高效、更便捷供水服务的需求,保障民生。

(2)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全面梳理与新标准和时代发展新要求不匹配、不适应的规定,着力破解制约服务水平提高的难点问题,强化供水服务同城、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的“五同”属性。

(3)与时俱进、适度超前

结合行业新政策和社会发展新需求,将实践中证明能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和客户体验的新措施、新制度上升为标准,保障供水管理的实效性和先进性,并对高品质供水和智慧管理等方面提出适度超前的引导要求。

(4)紧贴实际、广泛参与

秉持“慎之又慎、稳之又稳”的工作理念,全面总结先进经验,对经检验、普遍认可的成熟做法通过标准予以明确,同时广泛征求供水企业、客户与政府管理部门等意见建议,既要做到实践实用,又要确保各方面广泛参与。

3、标准框架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供水质量;4 维护与抢修;5 应急能力建设;6 经营与服务;7 信息化建设;8 节约用水;附录A~附录D。

此次修订较上一版,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主体,不再区分公共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标准名称由城市改为了城镇。此次修订较上一版,内容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新增:两章、86条(完善条文:18条;新标准规范、政策:36条;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社会聚焦问题:32条)

调整优化:83条(与时俱进、顺应趋势:7条;内容精简:18条;内容完善:46条;新标准规范、政策:12条)

删除:5条(内容重复不合时宜)

将原规范中第4章“设施维护与管理”调整为新标准第4章“维护与抢修”;在第3章“供水质量”中增加检测能力建设、采样点设置、水质水压在线监测、高品质饮用水内容;第4章“维护与抢修”增加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第6章“经营与服务”增加服务网点、用水报装、服务质量评价内容;新增第5章“应急能力建设”、第8章“节约用水”;按照新的考核要求和标准,相应修改服务质量要求。

4、修订过程

根据编制计划,在省住建厅的领导下,此次修订由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作为主编单位牵头开展修订工作。核心编制单位为: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编制支持单位为:江南水务、苏州自来水公司、泗阳深水公司、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为确保修订与现行的给排水设计规范衔接,编制组邀请苏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技术咨询单位。

2020年底组织原标准主要编写人员召开《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DGJ32/TC 03-2015)修订工作启动会,成立了修订专家组,确定了标准修订基本原则、主要修订内容、新增章节、参编成员、任务分工、工作时间节点进度安排等内容。2021年9月底完成初稿,向省内各城市供水企业及主管部门初步征求意见。2021年11月完成初稿意见汇总并开展条文说明编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全省正式征求行业指导意见。2022年3月标准文本通过专家初审;2023年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再次面向全省用户、供水企业及主管部门开展意见征求。2023年3月完成送审稿上报;2023年5月完成报批稿上报;2023年6月完成报批稿上报并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审查;2023年8月完成报批稿上报;2023年10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2024年5月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公告发布。

5、适用范围及解决的重点问题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供水服务的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针对当前全省基本供水服务已全面覆盖,但部分地区仍存在的原水部分指标超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欠缺,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应急水源切换启动困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企业用户接水业务办理周期过长,水质信息公开不及时,高品质供水缺失等问题。本次修订新增或修订了针对性条款内容,旨在重点解决社会反映较为强烈的民生问题,强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规范相关业务办理,提升供水服务体验,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水平。

6、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结合全省供水行业发展,用水单位、用水户的实际需求,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修订:

(1)供水行业信息化、智慧提升;

(2)供水行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内容;

(3)规范投诉处理等业务服务办理的标准要求;

(4)用水接水、营商环境相关要求;

(5)水质保障及高品质供水。

此次修订较上一版,明确了适用主体,不再区分公共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标准名称由城市改为了城镇。与此同时,内容较上一版更加细化。

7、先进性和创新点

(1)突出服务定位,注重提升供水服务水平

致力于提高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质量,突出公共服务根本定位,以客户满意度为出发点,强化服务能力、深化服务成效、优化服务保障,注重提升城镇供水服务效率和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创新驱动,借力科技保障供水安全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供水行业深度融合,促进城镇供水技术创新、标准创新、服务创新及管理创新,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加强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实现供水安全保障。

(3)优化营商环境,体现深厚的人文关怀

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水务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业务办理成效;标准增加用水异常与预警,提供不同客户类型的精准服务,保留人工窗口,考虑了适老化要求,提高客户满意度水平。

(4)高品质、精细化供水,提升客户用水体验

推进直饮水系统建设覆盖更多区域,对直饮水水质进行严格把控,提高客户用水体验。

《城镇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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