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代理记账机构变更通知书(深圳市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10 14:27

  深圳市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提交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申请,我局已于2024年12月2日受理。相关情况如下:

  一、事项名称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深圳市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8XW96。

  三、办理依据

  (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1.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2.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深财规〔2020〕7号)

  1.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审批机关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7日内通过深圳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或者跨省、市级行政区域迁移办公地点的,原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2.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登记办理情况

  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我局已对你公司办公地点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变更登记,由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民治大道东边商务大楼8018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建安一路514号风尚时代D213。

  特此通知。

    宝安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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