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认定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5日 发布人: 来源: 【字体:大中小】
1、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2、行政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暂定乙级)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一级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企业资质按最低等级定起,并设一年暂定期。
3、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件;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6)项所列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4、行政许可程序
(1)甲级资质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乙级资质(暂定乙级)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认定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调查或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调查或论证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