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社保入税」的话题被炒得很热,为什么大家都这么关注这个问题呢?对财会人员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这一政策的变化对企业有何影响?今天,立信会计培训就和大家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01、多省紧急通知:11月1日起,社保由税务局征收!
日前,北京、上海、深圳、四川、新疆等十几个地区先后发布了社保入税的通知:
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指所属期从11月开始),企业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正式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上海市:
四川省:
湖南省:
山东省:
更多地区社保入税的信息汇总如下:
其实此次社保入税之举已经不是首例。从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浙江省、福建省、黑龙江省等地区的社保已经交由税务局统一征收了,只不过这一政策各地推行的进度有差异。
02、社保入税,企业的成本要增加了吗?
毫无疑问,社保转由税务局征收,有助于规范对企业社保的监管,有助于解决漏缴、少缴社保的问题。
不过对此,有一些企业却开始担心了:“社保由费变税,是否意味着企业的成本要增加了?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大家都明白,如今不缴或少缴社保已经是很多私营企业的「潜规则」。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这里尤为要注意的是,「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是本人上年度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应发工资不是工资组成中的某一部分工资,是按照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1号令)计算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减少人力成本,不会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缴纳的下限来申报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少缴社保的目的。
打个比方,你的月薪是10000元,但单位给你申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5000元,虽然你的到手工资会变多,但是另一方面会影响你的社保权益,尤其涉及到你退休以后养老金的高低。
所以从2020年11月1日起社保入税,对于一直按规范流程操作、如实申报社保的企业没有太大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之前操作不规范的企业来讲,确实很有可能会增加人工成本。
所以对于一直按照最低社保基数缴费的企业要注意了,切勿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违法!
03、社保入税,账务处理是否要变?
对于社保入税的变动,也会涉及到财务人员有关企业社保缴纳会计分录的处理。那么社保入税之后,是按照社保费做账?还是按照税费做账呢?
其实是不受影响的,虽然由「费」变「税」,但处理方法还是跟之前一样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计提社保时借: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缴纳社保社保时借: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3、发放工资社保时借: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税
银行存款/现金(实收)
04、社保失信惩戒严重!违法缴纳方式不可取!
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会进入社保黑名单。
以下九种情况会被列入社保失信惩戒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保,比如未达到缴费标准,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如隐瞒实际缴纳金额和应缴纳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保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比如前段时间的沈阳医院骗保事件。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对象,人社部会有诸多惩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将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3)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4)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下,企业的用工人数、员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的认定是在税务局,征收也在税务局,这样便很容易核查企业社保缴纳的基数和工资是否一致。
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将保证社保基金的及时入库,有效保护参保人的权益和社保资金的可持续发展,可以预见的是:社保征收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