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到期再延4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四部委办公厅发文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自2022年9月起,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三、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支持高企创新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是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四、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一是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统一编制清单,发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做好有关清单衔接。二是严格依照清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三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重点,结合清单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四是做好清单实施保障。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接受监督,探索清单多元化应用。
六、税务总局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4个事项按照行政征收相关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不再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名称调整为“确定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事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七、10月起居民换购住房可享个人所得税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两个条件。
八、税务总局明确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税审核。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九、银行业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可享差额征税和四税减免。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个方面23条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一是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二是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三是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持续规范中介服务,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四是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五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其中进一步要求税务机关要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