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税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的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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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04 14: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税总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附件:供参考税务行政应诉文书格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月29日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7〕11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职责明晰、集成高效、运转顺畅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

第六条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统筹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协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浅议税务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税务行政诉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外,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税务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Hale Waihona Puke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为准 , 不能完全适用《 政诉 行 胡锦涛书记 指出 , 我们所 要建设 的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 , 应 应当以《 讼法》 。因此 , 其受案范围仅 限于征纳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 、 该是 民主法 治 、 平正义 、 公 诚信至爱 、 充满活力 、 安定有序 、 人 小于《 政诉讼法 》 行 规 与 自然和谐 相处 的社会 。这就要求我们在有效运用西方管理 税收保全措施 和税 务强制执行 等行 为 , 定 的受 案 范 围 。 学经验和中国国学思想 的同时 , 要敢于改革创新。改革 开放三

及时审理税务行政 案件 , 保护税务行政相 前面提到的让国学精髓来拯救现代管理学 ,并不是否定 保 证人 民法 院正确 、 对人 的合法权益 , 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 现 代 管 理学 。国学 并 不 能 代替 现 代 管理 学 , 二者 是 相 辅 相成 的
经济发展阶段性原 因 , 国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方面 我 关系。要提升我们 的管理水平 , 二者缺一不可 。所渭 “ 小胜在 由于历史 、 还存在着一些 问题急需解决 。 智, 大胜在德 , 无道者不可成 大事 也” 指的就是二 者之关 系。 , 主导西方管理学 的是分析 、 归纳 的还原性理性思维方法 , 是左
“ ” 问题 。 因此 , 者嫁 接 、 人 的 两 融合 足可 行 的 。
传 统文化 , 形成一种中圉特有的管理模式 。相 信不久 的将来 ,
2 O世纪 8 0年代初期 , 西方 管理理论 就不断地从《 易经》 我 国一 定 能 够成 为一 个 和 谐 、 、 强大 的社 会 主义 国家 。 《 孙子兵法》 《 、道德经》 中挖掘国学精神来解决现代企业管理 中的冲突问题 。为 什么现代中国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对西方管 理理 论很 容易接受 ?就是因为他们的管理 思想在一定的层面 上有 中国文化的思想根源存在 。

会计实务:从一则税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的影响

会计实务:从一则税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的影响

从一则税案谈新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
号公告第三条的影响
编者按:消费税旨在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为调节对象的特殊税种,原则上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即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就石化行业来说,税务机关与石化贸易企业争议的焦点在于消费税纳税主体是否仅为工业企业、仅对生产环节纳税,本文以近期公布的一起案例结合行诉法解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三条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一、案情介绍
 金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系石化贸易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乙醇、甲醇、苯、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甲醛、液碱(含量>30%)、溶剂油(C4-
C12)闭杯闪点≤60%、石脑油、煤焦油、丙烯、液化天然气(工业用)、混合二
甲苯、均三甲苯、均四甲苯、混合苯、双氧水(含量<27.5%)、异辛烷、燃料油的销售,提供物流信息服务。

 金达公司2016年8月向上海震华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购进货物并取得进项增值
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注明货物名称为“混合芳烃”,数量共计6356吨,发票
不含税金额共计2774.91万元。

同时金达公司与重庆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

对于伪国税发47号公告的反思

对于伪国税发47号公告的反思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2012.10上旬·53·□对于伪国税发“47号公告”的反思【摘要】2011年12月21日,新华网公布伪“国税发47号公告”勇夺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冠。

为何一则个税调整的假新闻能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假新闻背后究竟代表或预示着什么?本文通过对伪47号公告内容及形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年薪个税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年终奖伪47号公告年薪制郑蓉干胜道(博士生导师)张俊(西华大学管理学院成都610039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610064重庆市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重庆401123)2011年8月12日,一则假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第47号公告”在中国会计视野网出现。

随后,中华会计网、广州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及中央电视台等不少主流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详尽的报道。

尽管三天后国家税务总局紧急辟谣,但这一则关于年终奖计税调整的“47号公告”还是以极高的点击率及关注度高居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首。

一则个税调整的假新闻,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与讨论?国家税务总局辟谣后,民众缘何又都希望能弄假成真?假公告背后究竟影射了什么问题或趋势?一、假公告的魅力所在所谓的“47号公告”是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一则公告。

该公告之所以可以“一石激起千层浪”主要是因为其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假公告一出,引起网友们的一片热议,除了一片为此次“调整”的叫好声外,还有不少专业人士参与了其真伪的鉴定。

但此前却较少有人注意到假公告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公告内容上完全没有公章。

但民众似乎太关注这则假公告的内容,而忽视了其基本形式的缺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结束——。

行诉法修改,税收执法须“变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行诉法修改,税收执法须“变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行诉法修改,税收执法须“变招”-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为顺应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税务机关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全面审查评估其合法性;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执法观;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要出声。

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该法从受案范围、管辖制度、诉讼程序、审查标准、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今后,在面临行政争议时,税务机关该如何应对成为亟待注意的问题。

修改后的行诉法对税收执法的影响税务机关败诉率或将上升。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删除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表述,规定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强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以往法院的实际操作多以维护为主,以监督为辅,现在只强调监督,那么一旦面临税收执法争议,税务机关败诉率将上升。

当事人以案外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现象或将大量减少。

原行政诉讼法采用合法性审查标准,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也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提高了司法审查标准。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严格限制了法院的调解活动,规定调解仅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案件。

今后,案外和解减少,行政诉讼压力增大,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时往往会顾虑较多,进而影响税收执法工作。

受案范围扩大,实现立案登记制,涉税争议案件数量或将大幅增加。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将现行行政诉讼法列举的8项增加到12项,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的时候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对其登记立案。

在扩大受案范围、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越来越多。

诉讼案件相关财税疑难问题剖析

诉讼案件相关财税疑难问题剖析

实务探讨PRACTICE DISCUSSION中国总会计师·月刊156诉讼是解决企业经济纠纷最主要的途径,在诉讼过程涉及的财税问题包括诉前的律师费、起诉时的诉讼费、诉讼中因鉴定等需要发生的专业服务费、案件审结后债权债务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结算、执行过程中财产的处置及未决诉讼的处理等。

本文尝试对诉讼过程每个环节涉及的财税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能对相关事项的实务处理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律师费、诉讼费及专业服务费的财税处理(一)律师费律师费是指聘请律师的诉讼代理费用,其最终承担方分为:一是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法律援助、著作权侵权案件等)或合同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二是除第一种情形外的没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形,通常由支付方自行承担。

因此,在支付律师费时,应记入“其他应收款”;在取得发票时(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应收款”;在案件审结后,法院判决应由支付方承担的,则直接转入“管理费用”;法院判决应由对方承担的,则应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

(1)可收回的。

①由承担方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并取得律所开具的发票、再由律所退回给原支付方并由律师开具红字发票的:承担方记入“管理费用”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支付方冲减“其他应收款”及相应的进项税额。

这种做法既可以让承担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所述“税前扣除”均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遗憾的是,实务中因律所的不配合往往无法实现。

②由承担方支付给原付款方:原付款方由于并未提供专业服务,故不得开具发票给承担方,否则就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于双方共同接受增值税劳务的,原付款方以发票和自己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承担方以原付款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增值税进项税额仍由原付款方抵扣而产生额外收入,承担方因无相应的专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产生额外支出。

两起错告的案件——对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解读

两起错告的案件——对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条款的解读


项 特殊 规定 . 务 机关 依照 法律 、 税 法
请 行政 复议 案 例二 :某 市 国税局稽 查 局在 房 地产企 业专项 检查 中 .发现某 房地 产
规和 规章 规定 .经上 级税 务机关 批 准
作 出具体 行政行 为 的 .批 准机关 为 被
申请人 。申请 人 对经 重大税 务案 件 审 理程 序作 出的决 定不 服 的 .审理 委员
主 管 理 服 务 费 3 0元 .全 年 共 收 取 管 0
市 国税局重 大案 件审 理委员 会 《 会议 请人 选择 了错误 的被 申请人 。 案 中, 该 纪 要》 意见 , 2 1 于 0 1年 1月 2 5日 , 以
市 国 税 局 稽 查 局 名 义 .做 出 对 该 公 司
做 出对该 公 司补缴税 款 的 《 务处 理 税
错 误 的 复 议 机 关 。 实 践 中 , 税 务 所 以 或 分 局 名 义 做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比 较 少 。 在 行 政 复 议 中 , 区 级 税 务 机 县
体 行政行 为不 服 的 .向其上一 级 国家
税 务局 申请 行政 复议 。 是 , 但 该案 的特
殊性 在 于 , 然 《 务处 理 决 定 书》 虽 税 是
所 得 税 15 万 元 由 于 该 案 金 额 达 到 21 案 应 当 以 市 国税 局 为 被 申请 人 . 向省
汽车有 限公 司代收代 缴 。 在 20 0 9年 以 前 . 县 国 税 局 均 按 该 该 公 司 实 际 管 理 服 务 费 收 入 . 每 季 征
以上两 个案 件是 税务行 政 复议 实 践 中 , 型 的“ 错 ” 典 告 案件 。 在第 一 个 案 件 中 . 申请 人 选 择 了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____年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年份, 税务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在这个年份,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务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点。

但在这个过程中,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 以便进一步改进税务法律体系和提高税务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 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是速度缓慢。

____年, 税务案件的数量大幅增长, 而税务专门的法院数量和审理人员的数量并未相应增加。

这导致了案件审理的速度变慢, 等待时间变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也影响了社会的效率和正常的经济运转。

因此, 我们应该思考如何提高税务案件的审理速度, 可以考虑增加税务专门的法院数量, 提供更多的审理人力资源, 同时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和学习, 以提高审理效率。

其次, 税务案件的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在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受贿、徇私、破坏证据等现象, 这对于维护税收体系的公正和权威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 我们需要加强对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案件审理制度和纪律, 对违规行为严惩不贷。

同时, 应提高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另外, 个别税务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存在问题。

在税务案件调查和取证过程中, 可能会出现一些不正当的行为, 例如非法检查、非法获取证据等, 这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证税务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们应加强对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同时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 税务案件的信息化程度不高也是一个问题。

在____年, 在不断推进数字化和信息化的趋势下, 税务案件的审理仍然存在一些纸质化和不规范的情况。

这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工作量, 还容易导致信息泄露和出错。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影响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影响华税律师事务所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那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重要组成部分的涉税行政诉讼会因此次修改面临多少影响呢?笔者结合多年税务法律服务的经验,认为此次新政诉讼法的修改对税务行政诉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涉税行政诉讼立案成功率增加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新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立案过程中,即使不立案,也应当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而原告可以据此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该项条款的增加无疑是增大了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的成功率,从根本上解决了涉税行政诉讼立案难得问题。

第二,确保了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独立性新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虽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但把这个要求写进来,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在10月23日发布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就有提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

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

税务行政诉讼的应对方法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具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诉讼既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程序,同时也具有本部门的特点。

1、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当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税务行政争议存在的客观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现实基础。

税务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律监督机制的局限性,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理论根据。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区别。

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

(2)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①性质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不同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下列特点:第一、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

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税务行政诉讼是专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诉讼。

但是,税务行政诉讼也并不是解决所有的税务行政争议,它所解决的税务行政争议限于一定范围内。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见,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限定为因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直接审查的对象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且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限于合法性范围,一般不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问题。

第三、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第四、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税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旨在通过税务行政诉讼,即由法院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只能作为被告应诉。

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身份和位置是恒定而不能变换的,这是税务行政诉讼在原、被告上的重要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介绍纳税纠纷解决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介绍纳税纠纷解决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


04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比较分析
CHAPTER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区别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 法审查的制度。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而行政诉讼则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纳税纠纷解决机制是税收 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助于推动税收征管的 规范化和法治化。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通过纳税纠纷解决机制, 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 征管中的问题,提高税收 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完善纳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与展望
加强纳税纠纷预防机制建设
完善纳税纠纷调解制度
通过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 度等措施,减少纳税纠纷的发生。
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 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 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 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 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 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 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诉讼过程
税务机关对该复议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机关的处理 结果合法、合理,维持了复议决定。
案例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争议解决实例
案件背景
纳税人因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 存在异议,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
复议过程
税务机关对该纳税人的申诉进行 了审查并给予答复,但纳税人认 为答复不合理,于是提起行政复 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税务机 关的答复存在不当之处,作出了 有利于纳税人的复议决定。

《2024年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涉税案件的复杂性和严重性日益凸显。

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作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问题,已成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以期为涉税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现状涉税案件行刑衔接,是指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与司法机关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协作与配合。

目前,我国涉税案件行刑衔接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共享不畅、协作配合不紧密、执法标准不统一等。

三、涉税案件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涉税案件信息共享方面存在障碍,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案件的查处和审理。

此外,各部门在数据标准和数据格式上存在差异,也影响了信息的有效共享。

(二)协作配合不紧密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导致部分涉税犯罪案件不能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移送后司法机关不能及时介入,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三)执法标准不统一由于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标准和法律解释上存在差异,导致对同一涉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涉税案件行刑衔接问题的对策(一)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涉税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实时共享。

同时,统一数据标准和数据格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协作配合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建立涉税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确保涉税犯罪案件能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确保司法机关能及时介入。

(三)统一执法标准制定涉税案件行刑衔接的执法标准和法律解释,确保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定性和处理涉税案件时能保持一致,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范本(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范本(二篇)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范本标题:____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摘要:____年,随着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持续推进,我们的注意力逐渐从单纯的案件审理转变为了从中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具体案件,更是为了推动税务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总结,提出了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一部分:背景与介绍1.1 税务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1.2 问题发现与解决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2.1 司法裁判与税务实务之间的脱节2.2 税法规定的模糊性与可操作性问题2.3 缺乏全面、准确的证据收集和分析2.4 税务执法的延宕和不公平现象第三部分:问题解决方案与建议3.1 加强司法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3.2 完善税法规定,减少模糊性和可操作性问题3.3 强化证据收集和分析的科技手段3.4 加强税务执法监督和公正性第四部分:结论与展望4.1 对本文所述问题解决方案的评估和展望4.2 未来税务案件审理的挑战与发展方向本文将根据以上的框架展开论述,探讨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对税务案件审理的思考和总结,我们希望能够为未来的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2024年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问题的思考与总结范本(二)近年来,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在我国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税务案件审理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税收法律的合理性和税收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从税务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总结,对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2024年的税务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与总结。

首先,从税务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纳税人在纳税行为中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这主要表现为虚假报税、漏报税和逃税等行为。

其中,虚假报税是一种偷税行为,即企业或个人故意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信息,以逃避税款的真实缴纳;漏报税则指企业或个人意识到自己需缴纳税款,但故意不申报或者少申报;逃税则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如分割交易、避税团伙等方式来降低自己应缴纳的税款。

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以下简称“重案审理”)制度是加强对税务部门通过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控制度安排;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的实践,这种实践是将案件审理提升到上一级行政机关做出的集体决策。

作为一项内部的行政管理措施,重案审理制度为税务系统推进规范执法,科学决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重案审理制度作为集体的行政决策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性的行政惩戒效果,或者以集体决策的形式直接确定下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由此对行政相对人带来间接的执法效果,仍然值得商榷。

在该制度中的听证程序的主责主体,听证程序在案件审理中的顺序都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理顺。

一、听证程序的前置后置问题从《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的资料明细看,听证明显是重案审理程序中的前置程序。

但是根据该项制度几年来的运行,有很多人建议听证程序应该后置于重案审理程序。

本人认为在听证程序前置和后置的选择上,都应该以保证程序正义、保护纳税人合法的陈述、申辩权利为前提,尽可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为次优目标进行思考。

首先需要深刻理解重案审理程序在整个税务稽查流程中的定位和功能。

从定位上,重案审理程序是科学民主决策在执法中的实践,也是通过审理监督强化权力制约内部控制制度安排。

从功能上,重案审理程序虽然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性行为,不直接对纳税人产生行政效力,但是对于税务稽查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直接指导性和强烈的约束力。

(一)听证程序前置的优劣分析听证程序置于重案审理程序前面,可以使重案审理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在了解案件本身的基本案情的同时,能够了解行政相对人对案件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听证前置使重案审理委员会能够更清楚地了解行政相对人对案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有利于取得更为公正客观的审理意见。

【中国税务报】一起行政诉讼案,两审结果大不同

【中国税务报】一起行政诉讼案,两审结果大不同

【中国税务报】一起行政诉讼案,两审结果大不同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

围绕一个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问题,涉事企业将作出该决定的税务机关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税务机关败诉,二审法院判税务机关胜诉,败胜之间,税务稽查文书送达程序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如何避免踩雷值得深思。

现实中,税务稽查执法,检查、审理和定性往往经得住检验,执法程序却容易被忽视,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

河北省A县国税局便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其间得失值得分析总结。

1 争议起自文书送达4年前,A县国税局稽查局经查认定B公司存在偷税行为,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并对其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

B公司不服,但因未补缴税款,不能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于是仅就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维持了原处罚决定,B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B公司提出了新理由:税务机关公告送达文书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先下达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纳税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相应权利。

A县国税局稽查局据此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于2014年2月20日到B公司登记住所地送交,但那里已经关门无人,税务人员跑了多次都没能送达。

之后,税务人员几次电话联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均遭拒绝。

这意味着告知书无法通过直接和留置的方式送达。

同年3月3日,税务人员向B公司邮寄上述告知书。

8天后,因原址查无此人,告知书邮件被退回。

同年3月12日,税务人员在B公司登记住所地和A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公示栏张贴《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

同年3月17日,B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但7天后撤回申请,有关信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有记录。

同年4月2日,A县国税局稽查局对B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4月18日开始送达。

在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情况下,该局于同年5月5日以公告形式送达。

税务行政诉讼及其应对

税务行政诉讼及其应对


04
CATALOGUE
税务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证据种类与要求
书证
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 应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物证
如伪造的发票、虚假的合同等,应提供原物或照 片,并注明来源和保管情况。
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等,应提供原始载体或复制件,并 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地点等。
证据种类与要求
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确保税收征管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加强税收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 策,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遵从度 。
应诉策略:积极应对诉讼,争取有利结果
及时响应诉讼
在接到税务行政诉讼后,应积极响应并认真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深入分析案情
税务行政诉讼性质
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 种监督,其目的是保障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 关依法行政。
税务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01
02
03
原告
原告是认为税务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
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的税务机关。
困难二
法律适用与解释。税务行政诉讼涉及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 和解释,而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庞大且复杂,给法律适用带 来一定难度。
挑战二
纳税人的诉讼能力。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往往处于弱 势地位,其诉讼能力有限,如何提高纳税人的诉讼能力是 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随着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 和复杂化,未来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建设,
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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