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又出新政策,2016年第69号公告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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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1 23: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该事项其实已经在很多地区的口径中出现,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等款项可以理解为没有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待合同约定的质押金、保证金达到归还条件,视为合同约定付款)

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中国财税浪子注,实务中,旅游服务购买方乘坐飞机并不需要携带行程单作为乘坐飞机的要件,一般是根据其身份证打印登机牌登机,建议旅游服务提供方尽量保留行程单)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4日

第一条明确了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服务免税备案的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免税。在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为准。

第二条明确了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时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既可以提供销售方出境人员的出境证明,也可以提供购买方的出境证明。比如,出境游会有个全陪随团出游,这时需要提供全陪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第三条明确了境外主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备案材料。要求其提供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以及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正常来说协定都有正式的官方文本,税务机关的电脑里边就有,其实可以查询。

第四条明确了建筑服务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这一条很受建筑服务销售方的欢迎,基本处理一则是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开票的,被扣押的质保金在实际收取当天确认纳税义务。15日微信公布后,有诸多业主方打来电话,担心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转固,但是拿不到质保金对应的成本发票。这一点我们建议参考国税函【2010】79号文的精神去处理业主方相关的折旧税前扣除。

第五条解决了酒店式公寓的税目问题。此前各地多有明确,如果是单纯出租,按照租赁处理。如果同时提供清洁、叫醒、安保等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对待。

第六条解决了国税函【2009】752号遗留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理托福、雅思等洋考试的差额征税问题。在营业税时期将其视为代理允许差额征税,在增值税时期也允许其差额,并按教育辅助服务征税。其中被差额掉的考试费部分不允许开具专票。

第七条明确了代理签证业务的差额征税问题。允许代理签证服务的全部收费,扣除代付支付给外交部和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扣除的部分同样也禁止开具专票。

第八条解决了代理进口货款处理的问题。一个是允许代收代付的货款不包括在销售额之中,行文时没有采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付的货款的说法,我理解其实不是差额征税,就是不征税的含义,主要是借鉴了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37条第2款第(二)项中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的思路。这部分代付货款只可以普通发票。理解上货物进口环节有海关征收关税增值税等,这部分货款不涉及国内增值税,原本不应该开具发票。

第九条允许旅游服务提供方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这些火车票、飞机票(行程单)等交通费发票原件可能被旅游服务购买方拿走了要不回来。

第十条确定在全国所有地区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式、申报书款等要求与本次被废止的2016年44号公告大体一致。略有不同的是,44号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本次69号公告未予提及。

必须说,总局明确的十大问题都是及时的、重要的、必须的,也充分说明了中国那句老话“会叫的孩子有奶吃”。我个人理解,会叫不是坏事,也不应过于贬低。一来,“会叫”说明有影响,有人重视你,也说明你这个行业地位重要,这有赖于本行业专业人士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二来,“会叫”说明你是下功夫研究了政策、研究了实际情况,而且你会表达,能够将存在的问题清晰无误地表达出来,让税务总局明白而且听得进去。会叫的孩子有奶吃,靠的是本能;但是,会叫的行业有政策、有机会、有待遇,则是行业人士的主观能动性。这一点,我们觉得税务师职业工作者有必要向这些“有奶吃”的行业学习,也与他们通力配合,施展专业才华的机会还是有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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