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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36
号文件全文
《纳税人跨县
(
市、区
)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
扣暂行办法》、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
财税〔
2016
〕
36
号
)
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
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
销售自行开
发的房地产项目,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
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如下:
销售额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
÷
(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
供销售建筑面积
)
×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
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
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
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