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党的十六大和《条例》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政府设立国资机构,授权该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权源于政府的委托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政府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应体现政府的意志、利益。第二,政府委托、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未丧失自己的出资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享有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和收益的最终获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