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药品,重庆亦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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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0 03:08

当事人:重庆亦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一般项目:招生招考信息咨询、软件开发、学生课后看护服务、婴幼儿早期行为习惯指导等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2023年9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重庆亦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保健室放有太极藿香正气口液2盒,规格:10支/盒,生产日期:2020.7.13,产品批号:20071898,有效期至:2023.6。该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

2023年9月7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渝北市监强制[2023]9-7-1号《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9-7-1)。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当事人陈述使用的太极藿香正气口服液是2023年2月中旬搬家之前那家托育机构留下的,发现没过期,就存放在保健室了,没有使用。上述药品超过其标识的有效期限,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行为,本局遂依法予以扣押。因为无法提取购货清单和票据,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四、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本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五、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是患者用药的安全保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药品的内在结构会发生变化,药品的质量可能发生改变,患者使用后会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行为。

六、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物品数量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七、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1、没收太极藿香正气口液2盒;

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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