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企税汇缴“轻松办”(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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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1 23:21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我们已将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梳理,以下为企税汇缴“轻松办”(第四期)——延续优惠类政策合集之民生篇。

01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docx

浙财税政〔2023〕6号.docx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2吸纳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

重点群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docx

浙财税政〔2023〕5号.docx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docx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4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docx

涉及报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05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docx

涉及报表: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06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主要内容: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时间: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docx

涉及报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0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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