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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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5 1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20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20年7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正丙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倾销,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7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分子式:C3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254.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欧季亚公司                   267.4%

(OXEA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267.4%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7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9年6月14日,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和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正丙醇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正丙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

2019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外国企业。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外生产商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欧季亚公司(OXEA Corporation),贸易商华立(亚洲)发展有限公司、海高(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泰兴金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及国内生产企业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和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国外生产商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 Corporation)声称其与位于美国的关联方在倾销调查期内均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9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正丙醇反倾销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国外出口商/生产商发放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向国内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向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规定时间内,陶氏化学公司、欧季亚公司和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日,调查机关共收到3份国外生产商及其关联贸易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及3家国内生产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3家国内进口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2020年2月6日,欧季亚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正丙醇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评论意见》。

2020年3月13日,江门谦信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和泰兴金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提交了《中国对美国正丙醇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有关利害关系方答卷及陈述的评论意见》。

2020年3月17日,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意见与请求》

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申请人对欧季亚公司〈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评论意见〉的评论》。

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对国内进口商的〈调查问卷的答卷〉及评论意见的评论》。

2020年4月30日,陶氏化学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进口正丙醇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20年6月9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对陶氏化学公司〈关于进口正丙醇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的评论》。

2020年7月10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正丙醇反倾销案关于美国乙烯、氢气和合成气的公允价格的说明》。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9年 11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正丙醇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9年11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2019年12月4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及相关证据。

5.关于对美国倾销幅度计算中存在影响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状况的调查。

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人提交了《请求对美国正丙醇的非市场状况进行调查的申请》。

2019年12月16日,调查机关将该申请放入了公开信息查阅室,同时书面通知了美国各利害关系方,其可就该申请于2019年12月23日前提交评论意见。

2019年12月23日,美国政府、陶氏化学公司、欧季亚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

2019年12月19日,调查机关向美国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正丙醇反倾销案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陶氏化学公司和欧季亚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正丙醇反倾销案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产品反倾销调查对提交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答卷的延期申请的支持》。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2019年12月30日,陶氏化学公司和欧季亚公司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

6.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分子式:C3H8O

化学结构式:


物理和化学特性:无色液体,有醇类气味;分子量60.10,熔点-127℃,沸点96.5-98℃,相对密度:0.803-0.805(20℃),闪点23℃。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如醇类、酮类、醛类、醚类、二醇类和芳香族和脂族烃类。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生产以及作为食品包装的印刷油墨溶剂,醋酸正丙酯还是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电解液的重要组分。正丙醇作为前药,大量应用于红霉素的生产,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时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起始原料。作为化学中间体,正丙醇被用来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优良的溶剂,正丙醇也广泛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正丙醇还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合成香料、清洁剂、增塑剂、润滑剂、脱脂液、粘合剂、防腐剂和刹车油等多个领域的重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关于倾销幅度计算中影响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状况

本案申请人主张,美国存在导致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成本扭曲的非市场状况,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不能作为公平比较的基础。具体非市场状况包括:(1)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制定能源产业政策;(2)美国的能源产业政策刺激了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3)美国的能源产业政策刺激了页岩气的生产;(4)长期出口管制扭曲了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市场;(5)美国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获得了大量政府补贴;(6)美国的煤炭行业获得了大量政府补贴;(7)美国的乙烯、合成气和氢气的价格受到扭曲;(8)政府补贴导致美国的电价扭曲;(9)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具有操纵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和乙烯价格的能力;(10)长期的政府财政扶持系统性地扭曲了美国的化工产品市场。以上十个因素综合作用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市场,导致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价格被非市场因素扭曲。

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对影响美国市场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价格可比性的非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并在确定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做出相应调整,以排除非市场因素对同类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的影响。

陶氏化学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提出评论意见。该公司认为,申请人主张美国石油和天然气行业获得了政府的大量“补贴”,在《反补贴协议》框架之外调查所指控的项目绕开了《反补贴协议》的实质性要求;区分市场经济中的补贴与非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也十分重要,后者不仅涉及经济激励措施,还涉及政府对目标行业的微观管理。上游产业或美国化工行业本身中不存在美国政府的此类微观管理;申请人没有履行其主张的举证责任;申请人就美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干预(采用补贴以外的措施)上游市场和化工行业本身,以对美国的价格和生产水平产生有利影响,未确定出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未引述此类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申请人仅模糊地主张,美国正丙醇生产商有能力操纵价格,而未提供此类结论性声明之外的任何分析。

欧季亚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提出评论意见。该公司认为,申请人没有从中国反倾销法律或者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定中就非市场状况调查援引任何法律依据;调查机关曾在2017年针对美国的苯乙烯反倾销案裁决中,拒绝过类似的申请;申请书的主张不符合中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对非市场状况调查的特定立场;申请书有关指控不存在,没有迹象表明政府对正丙醇上游原料的政策支持(即便有)被特定地用于正丙醇行业,也没有迹象表明这类上游原料的政策被特别用于支持正丙醇的出口;申请人没有考虑到反倾销调查的性质,即其关注的是出口企业的行为,而不是考虑政府的行为;申请人提出了多个与宽泛事项相关的诉请,这些事项或是适用于美国总体经济层面,或是适用于单独的上游产业,但并未提供任何解释或证据,来具体说明其与正丙醇行业或欧季亚存在任何清晰的、直接的关系;申请人要求基于与上游行业相关的外部因素而对欧季亚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未能体现中国政府的一贯观点。

美国政府评论认为,“非市场状况”调查问卷中没有引用中国反倾销法律规定条款的依据,没有说明中国政府是否有法律依据调查“非市场状况”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方无法进行辩护,这种做法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6.2条的要求冲突;调查问卷的发放和答卷期限,对利害关系方造成了负担;本案应诉公司不属于问卷问题所涉及的行业,美国政府担忧美国应诉公司在程序中为自身利益辩护的能力受到影响。

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申请人主张的美国市场中存在的非市场状况有可能影响本案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主要生产要素投入,并对最终产品正丙醇的成本和价格有重大影响。《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同时鉴于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符合表面证据要求,调查机关决定对这些可能影响正常价值计算的因素进行调查,并向美国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

在经延期后的规定时间内,陶氏化学公司和欧季亚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除此以外,调查机关未收到任何其他美国利害关系方的答卷。陶氏化学公司在答卷中主张,问卷中诸多问题涉及石油、天然气、煤炭行业,与被调查产品无关,公司不直接在这些行业从事活动,也不是该等商品的生产商,因此,公司不掌握这类的全部信息,答卷中根据公开可得信息进行了答复。欧季亚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公司不是石油、天然气、页岩油、页岩气或煤炭的生产企业,公司生产或销售被调查产品时未从政府鼓励或支持措施中受益,公司不掌握问卷所涉及问题的全部信息,根据相关了解以及可公开获取的信息填报了答卷。

经初步审查,应诉公司在答卷中对调查问卷的部分问题未予回答或仅提供了网站链接,而未能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内容。据此,调查机关无法通过答卷获得关于被调查产品所在行业及其上游原材料及能源行业的所有相关信息。因此,对于应诉公司答卷中未按要求进行回答的这部分内容,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和评估,其中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机关在以往案件中所掌握的相关事实信息。

1.美国政府部门或公共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进行管理和限制。

应诉公司在答卷中填报了美国政府对石油和天然气(包括页岩油和页岩气,下同)、煤炭等行业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信息。答卷虽主张不认为美国存在此类“监管”,但并未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经初步审查,根据申请书材料、应诉公司答卷以及调查机关在以往案件中所掌握的相关事实信息,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通过相关立法和产业规划与政策,以及资金扶持措施、进出口管制等方法,全方位加强对能源行业的管理、约束和激励,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影响。

美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进行管制和限制的政府部门或公共部门包括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能源部、环境保护署、内政部海洋能源管理局、内政部土地管理局、内政部安全和环境执法局、内政部自然资源收入办公室、美国印第安人事务局能源和矿产开发部、美国运输部管道和有害物质安全管理局等部门。在州一级包括德克萨斯州环境质量委员会、德克萨斯州铁路委员会、宾夕法尼亚州环境保护局等机构。

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进行管制、限制涉及的立法包括:1978年《天然气政策法案》、1980年《原油暴利税法》、1984年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第436号令、1985年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第436号令、1987年废除《发电厂和工业燃料使用法》、1989年《天然气井口管制法》、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90年《综合预算调整法》、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1993年《综合预算调整法》、1995年《外大陆架深水税收减免法》、1997年《纳税人减负法案》、1999年《税收减免扩展法》、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2011年《未来能源安全蓝图》、2002年《1974年深水港口法》、2004年《阿拉斯加天然气管道法》、2004年《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案》。此外还包括《矿产租赁法》、《外大陆架土地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修正案、1953年《外大陆架土地法》、1954年《多重矿产开发法》、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1932年《联邦石油及和然气特许经营管理法》。

2.石油、天然气产业规划和战略的实施及影响。

申请人主张,长期以来美国政府极其重视能源政策,一直将“能源独立”或“能源安全”作为其关注重点,这在历届政府发布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均有明确体现。为此,美国政府通过立法手段推行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政策,大幅刺激了国内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压低了产品价格,导致美国的能源市场存在根本性扭曲。

应诉公司答卷主张,美国各级政府没有就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实施过所谓产业规划。答卷提及《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和关于能源行业的其他报告,以及能源行业的法案清单,但仅提供相关网站链接,未按问卷要求提供报告和有关文件的具体内容并就文件制定背景和实施情况等进行说明。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对包括石油、天然气在内的能源行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战略规划。美国政府从战略高度重视能源产业,在2010年以来历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先后强调“减少对外国石油的依赖”、“鼓励本土能源供应”等。2017年更加提出“拥抱能源支配(地位)”和“促进能源出口”。

美国一系列法律、法规、法令、政策性文件中的规定均明确指向以上战略方向。2005年制订的《能源政策法案》,明确将油页岩作为新兴战略资源的地位,指令能源部协调促进油页岩资源商业性开发,对相关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提供税费减免等诸多优惠。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等明确规定支持增加石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2011年,美国联邦政府发布《未来能源安全蓝图》,再次强调能源行业的战略意义,并提出三大战略以确保美国未来能源供应和安全。一是增加国内油气开发和生产,引领全球能源清洁、安全供应;二是向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降低成本支出和能源消费;三是鼓励清洁能源技术创新。美国政府还通过“识别公有土地的开采区域”、“为油气生产提供激励机制”、“制订区域发展战略”、“鼓励负责任的天然气开发行为”等规定鼓励开发、降低企业开采成本、促进资源向能源开发开采和生产领域流动。政府专门设立相应的政府机关来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进行授权认证、兑现鼓励措施等。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还存在很多向高风险勘探的生产者以及小型生产者实施所得税减免等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

调查机关认为,正是由于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行业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战略规划,并实施了一系列具体的激励措施,影响了资源配置,推动了美国石油、天然气产量增长,降低了产品价格。尤其是2005年将页岩油和页岩气明确为新兴战略资源之后,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均大幅增长。根据美国能源署数据,美国国内石油产量已从2009年的19.3亿桶增加至2018年的39.8亿桶,同期天然气产量从26万亿立方英尺增加至37万亿立方英尺,其中,页岩气产量从31亿立方英尺增加至220亿立方英尺,增长明显。而且,在以上产业政策的刺激下,美国国内石油、天然气的生产除满足其国内消费需求外,已经开始向国外市场大量出口。以天然气为例,2018年美国国内总消费量为30万亿立方英尺,供过于求部分则主要面向国外市场。

3.美国政府对能源行业的扶持措施。

(1)关于能源行业的总体扶持措施。

应诉公司答卷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法案对正丙醇生产成本没有影响,但仅提交了相关法案的网址链接,没有按照问卷要求说明具体政府部门执行相关法案的具体举措并提供法案中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等。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为了实现前述能源战略,对能源行业的生产投资提供了大量扶持政策,这些扶持政策激发了投资者对投资相关资源勘探开发的积极性,吸引了投资和生产,对资源配置造成了影响。

①联邦政府扶持措施。

2002年通过了《1974年深水港口法》修正案,使天然气行业得以建设海上液化天然气接收站。2002年12月,为了鼓励天然气开发,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取消了建造新的液化天然气进口再气化码头的监管障碍。2004年颁布的《阿拉斯加天然气管道法》为阿拉斯加天然气管道项目的发起人提供了高达180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并设立了中央协调员以获取必要的联邦机构许可。2004年《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案》设立了对边际油井生产的税收抵免以及阿拉斯加天然气管道和天然气处理设施的税收优惠。2005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案》明确将油页岩列为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资源,指令能源部协调促进油页岩资源开发,并向油页岩开发提供税费减免等诸多优惠。该法案还通过减少公共土地和外大陆架边缘石油和天然气井的特许权使用费,鼓励在联邦土地上的油气生产。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能源部和矿产管理局采取了多项措施来鼓励对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此后,美国又颁布了2007年《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2009 年《复兴与再投资法案》,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等,对能源行业具有指导意义,明确规定支持增加石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

②地方政府扶持措施

除了联邦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外,美国各地方政府也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鼓励石油天然气公司对相关资源进行开发,吸引石化能源生产企业的投资和扩大生产。各州政府就《复兴与再投资法案》、《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等能源政策指导性文件配套了相应的扶持政策。美国能源部网站详细披露了各州政府的能源复兴计划备忘录,如能源扶持基金的分配和一些具体的扶持措施。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还存在向高风险勘探的生产者以及小型生产者实施所得税减免等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

此外,在以往的反补贴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部分州存在大量以吸引投资或扩大投资的补贴项目。包括:《俄亥俄州修正法典》第122.011节授权俄亥俄州发展部在一定范围内管理州内各种激励措施项目;《印地安纳州行政法典》授权为吸引企业投资实施一揽子激励措施项目;《肯塔基州产业振兴法》第12.020节授权肯塔基州政府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项目;《肯塔基州法典》第154.32章授权肯塔基州政府实施商业投资计划,第154.31章授权实施企业激励措施项目,第154.34章授权实施再投资激励措施项目;《伊利诺伊州企业园区法案》授权伊利诺伊州政府实施企业园区税收减免项目;《爱荷华州法案》授权爱荷华州政府实施高质就业补贴项目;阿肯色州《2003年综合经济刺激法案》,阿肯色州政府实施投资和就业创造激励,包括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创业退税鼓励措施、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和退税鼓励措施;北达科他州《世纪法典》授权实施新产业公司税收减免项目;《密歇根州1974年第198号法案》授权密歇根州实施生产商税收优惠政策等。

根据美国能源部的统计,美国在2018年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油生产国。2018年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增长创造了新的记录并领先全球,石油和天然气的出口量也创造了新的记录。在2018年11月的最后一周,美国实现了原油和石油产品的净出口。调查机关认为,美国对能源产业的干预和扶持不但极大地刺激了本国的能源生产,深刻影响了美国国内能源市场的供求关系,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全球的能源供应格局。

(2)美国政府对页岩气产业的扶持措施。

申请人主张,长期以来,美国政府推行鼓励页岩气开发的激励政策,人为刺激了私营部门的开发热情,降低了页岩气的生产成本,从而实现了该产业的快速发展。

①联邦政府层面扶持措施。

申请人主张,根据1980年《能源安全法案》的授权,美国专门设立了一个联邦政府机构——“合成燃料公司”(Synthetic Fuels Corporation, SFC),作为财政通道向包括油页岩在内的非常规化石燃料企业提供补贴。“合成燃料公司”获得了200亿美元的政府拨款,用于和私营油气企业设立合资公司。该公司曾资助了四家合成燃料工厂,资金总额共9.6亿美元,分别为冷水煤气化项目(煤炭气化)、陶氏合成气项目(煤炭气化)、阿丘特河项目(油页岩),森林山重油项目(重油)。

申请人主张,美国扶持页岩气产业的政策手段主要有贷款担保、价格担保和税收优惠3种。1980年代,美国政府向油页岩行业提供了32.7亿美元的贷款担保;向油页岩行业提供的价格担保的价值为36.8亿美元。在税收优惠方面,1980年《原油暴利税法》的第29条规定:从1980年起,美国本土钻探的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和页岩气)可享受每桶油当量3美元的补贴。国会后来又将第29条的执行期续延了两次至1992年。该政策有效地激励了非常规气井的钻探,使美国在1980-1992年间非常规气井数量爆增,达新增矿井总数的78%。1992年,美国国会再次对《原油暴利税法》第29条进行修订,对1979-1999年期间钻探、2003年之前生产的页岩气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减免幅度为0.5美元/千立方英尺,而1989年美国的天然气价格仅为1.75美元/千立方英尺。美国对页岩气的税收减免政策前后共持续了23年。在1997年颁布的《纳税人减负法案》中,美国政府依然延续对非常规能源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直到2006年美国政府出台新的产业政策。新的产业政策规定:在2006年投入运营、用于生产非常规能源的油气井,可在2006-2010年享受每吨油当量22.05美元的补贴。

欧季亚公司在答卷中称,合成燃料公司(SFC)于1980年根据《能源安全法》(ESA)成立,由美国政府资助,最初获得资金200亿美元,用于与私营企业(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该公司向4个合成燃料项目提供资金约9.6亿美元,其中3个项目获得运行。1986年,合成燃料公司被取缔。答卷还称,申请人主张的贷款担保中,能源部和合成燃料公司负责在此期间作出价格保证,合成燃料公司1986年被取缔时,其担保职能已移交财政部长。经初步审查,答卷虽主张目前合成燃料公司所资助的项目都没有运行并提及美国政府监督局(GAO)1984年发布的一份报告以及国会研究服务报告,但仅提供了相关报告的网址链接,而未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陶氏化学公司在答卷中称,合成燃料公司已于1986年由国会正式废除,申请人相关主张没有合理依据。关于申请人证据中提到的油页岩,答卷认为这是一种包含类似油类物质的沉积岩,必须经过热化和精炼才能产生可用的燃料,目前在美国并未被商业化生产。经初步审查,答卷提交了有关报告的网址链接,但未附其他证明文件。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正如应诉公司在答卷中所称,合成燃料公司是由美国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向石油和天然气企业提供资助。即使该公司仅存续至1986年,其所资助的项目在本案调查期内没有运营,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及其资助的项目没有对美国能源行业特别是页岩气行业产生影响。

根据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商务部2018年43号公告),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技术研发和生产投资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实现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工厂化和规模化生产,进而影响和干预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以及下游相关产业的资源配置及生产,对石油和天然气能源市场价格产生了巨大影响,具体包括基础技术研发方面的扶持、生产投资方面的扶持措施。

②地方政府扶持措施

应诉公司答卷称,德克萨斯州对油气生产企业提供了多个与开采税相关的刺激措施,但答卷仅提供了网址链接,未说明措施的具体内容。

经初步审查应诉公司答卷并根据商务部2018年43号公告,除联邦政府的产业政策外,拥有页岩气资源的德克萨斯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的州政府也相继颁布了一些鼓励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克萨斯州。自1992年以来,该州政府对页岩气开发免征生产税,实行每立方米3.5美分的州政府补贴(占州政府全年税收的7.5%)。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石油天然气公司对页岩气资源进行开发,使得美国非常规气探井数量大幅上升,天然气储量和产量也随之大幅增加。

4.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进出口管制。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长期以来禁止原油出口,对天然气出口进行严格管制,这些政府行为严重干扰了石油和天然气的正常贸易,并对其市场价格造成了扭曲。

(1)石油行业进出口管制。

应诉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为确保美国国内市场原油供应,在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之前,从美国出口原油需事前获得美国政府的批准。该日期后的原油出口通常不再需要政府许可,但如果出口对象为受禁运或制裁的国家或个人,根据《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仍需在出口前获得许可。答卷提及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并提供了该部门和相关法案的网址链接,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应诉公司在答卷中还主张,美国政府对包括石油在内的出口商品不征收关税,并提及关于美国石油税收的报告和美国国税局的相关手册,而且引用能源信息署的信息来主张“原油价格根据全球供求关系决定”,但答卷仅提供了报告和手册以及相关信息的网址链接,未附其他证明文件,未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交全部必要信息。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诉公司答卷以及商务部2018年43号公告,美国国会在1975年颁布的《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第103条指示总统颁布对原油的出口禁令。从此美国开始了长达40年的禁止本土生产的原油出口的时代。原油出口禁令严重干扰了美国的石油贸易,导致了美国国内的石油价格扭曲。虽然在2015年12月,《2016年综合拨款法案》取消了出口禁令,但向受禁运或制裁的国家或个人出口石油时仍需事先获得政府许可,仍保留了总统在现行法律授权下采取行动限制原油出口的能力。

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信息显示,美国联邦政府曾经长期直接介入干预美国原油的出口贸易,对石油资源配置进行人为控制。美国政府自1975年颁布《能源政策和保护法》以来,为保障其石油供应的安全以及实现产业政策,对石油的出口贸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美国政府干预石油正常贸易,导致美国正常石油市场受到影响,美国石油行业存在非正常市场状况。虽然,近年来美国政府逐步放松对原油出口的管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美国政府对原油的管制措施仍未完全取消。同时,美国有关利害关系方未能充分证明美国政府原油出口的长期管制对石油行业、石油市场的影响在调查期内已经消除。

(2)天然气行业进出口管制。

欧季亚在答卷中称,根据美国《天然气法案》(Natural Gas Act)相关规定,从事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进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需要获得美国能源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希望与境外买方和卖方进行天然气交易的主体,需依据能源部相关规定(10 CFR Part 590)中的要求和程序,申请获得进口或出口批准。答卷援引了美国政府在反补贴答卷中提到的天然气进出口限制情况,并主张该天然气进出口的限制即便存在,也未对国内天然气市场产生影响,但未提供证明文件。答卷还提及《经济学人》和麦肯锡有关文章,主张出口限制的撤销将结束任何市场扭曲的存在,以及至 2015 年 1 月,美国生产的价格水平与出口欧洲的保持一致,但仅提供了有关网站链接,未附证明文件。此外,答卷还提供了关于美国天然气税收报告、美国国税局天然气手册、美国能源部天然气出口申请和批准记录的网站链接,以及美国天然气产量和进出口数量的网站链接,但未附任何证明文件。

陶氏化学公司在答卷中称,美国能源部化石能源办公室负责根据《天然气法案》第三条,授权国内生产的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出口到外国。答卷称,公司不了解天然气进出口许可制度是否会影响美国天然气市场,同时引用能源信息署的信息,主张天然气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未附证明文件。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关于天然气进出口许可流程、天然气进出口批准决定清单、美国统一关税制度等的网站链接,但未附证明文件。此外,答卷提供了美国能源信息署关于美国石油和天然气进出口总量的数据,天然气在美国国内消费量的数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诉公司答卷以及商务部2018年43号公告,按照美国《天然气法案》相关规定,所有美国液化天然气出口必须获得能源部化石能源办公室和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的双重批准。在出口企业向能源部提交申请后,能源部必须审查出口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如果能源部认为出口天然气的总量不符合公众利益,则可以拒发许可证。如果进口国是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国家,则出口自动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如果进口国与美国未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则能源部必须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并最终确定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的安全审查包括咨询海岸警卫队、满足《2002年海上运输安全法案》和交通部管道安全办公室的要求。对于海上的液化天然气设施,根据《深水港法》的规定,海事管理局和海岸警卫队与其他机构合作进行环境审查,以满足《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的要求。

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信息显示,美国政府自《天然气法案》实施以来,对天然气的进出口贸易进行了限制,对天然气资源配置进行人为控制,导致美国天然气市场受到影响,美国天然气行业存在非正常市场状况。调查期内,美国政府并未减少或解除对天然气进出口的持续管控,美国天然气行业在调查期内仍存在非市场状况。

5.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行业的资金支持

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行业提供了大量补贴,扭曲了美国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生产、供需和价格。申请人援引美国国会研究报告显示,2015-2019年期间,美国对开采化石能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的补贴预计约为215亿美元。另根据美国Stockholm环境研究所2017年研究报告,在所有美国的油田中,补贴将大多数石油项目的内部收益率(IRR)提高了2-6个百分点。当原油价格为每桶50美元时,如果没有政府补贴,美国有237亿桶具备经济开采价值的石油储量。但是由于补贴的存在,会有额外196亿桶原本不具备经济开采价值的石油储量变得值得开采。即美国现有石油资源中有45%依赖于补贴。在美国最主要的石油产区墨西哥湾,由于运营成本较高,对补贴的依赖率上升至73%。如果没有补贴,全美有近200亿桶的石油储量会因不具经济价值而不被开采。申请人援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国际能源署(IEA)的“化石燃料补贴数据库”的统计,2016年,美国各州向石油和天然气产业提供的补贴总额超过22亿美元。

申请人还援引OECD的统计,2017年美国煤炭行业获得的政府财政扶持总额高达23.4亿美元。美国每年在联邦层面为煤炭开采提供超过10亿美元的财政支持,其中包括向煤炭开采企业提供的税收减免和能源部化石能源办公室提供的研发补助。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美国政府对美国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行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这进一步刺激了美国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开采,人为增加了这些产品的市场供给,扭曲了市场供需状况和市场价格。

6.美国政府对石油、天然气、煤炭价格的干预和限制。

欧季亚公司在答卷中称,不了解美国是否有所谓“机构”负责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定价,并主张石油和天然气在全球贸易中的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在美国的上述产业内不存在所谓的“价格形成机制”,但未附证明文件。答卷还提供了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内政部土地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和总务管理局等所拥有的管理权限。

陶氏化学公司在答卷中称,不了解任何政府机构的价格管理规定和能源产品的市场准入流程。答卷主张,原油价格由全球供求关系决定,天然气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发挥作用的一个体现,但仅提供了网站链接,未附证明文件。

经初步审查,根据应诉公司答卷和商务部2018年43号公告,调查机关发现,美国商务部对美国国内石油出口存在长期管控,美国内政部土地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和总务管理局则对归属于美国政府所有的土地上石油和天然气的钻探、采矿、出租等拥有管辖权。通过行使政府权力,这些部门可影响石油市场的正常资源配置,以政府干预供给的方式,对石油价格进行间接干预。同时,美国政府也通过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管道服务和开放,监管管道输送价格,制定费率和价格公示,提出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等方式对石油的运输、销售进行干预,从而直接影响美国石油价格。

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天然气的进出口存在长期的管控,影响天然气市场的正常资源配置,对天然气价格进行间接干预。同时,根据美国《天然气法案》,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从事天然气销售和内陆运输的公司享有市场准入管辖权。根据该法案,就费率和费用的规定,任何天然气公司制定和收受的与天然气运输和销售相关的费率和费用都为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该法案规定天然气公司需要向委员会报备费用和费率,且除满足一定条件外,任何天然气公司不得就费率、费用等做出改变。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通过上述运输和销售费率监管、审批管辖以及提供大量资金支持等方式,对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价格的形成造成干预,导致相关产品价格受到扭曲,不能反映出正常的市场状况。

7.美国电力行业的非市场状况。

申请人主张,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长期向发电行业提供巨额补贴,这扭曲了美国电力部门的发电成本,造成美国的电价无法反映真实成本。电是现代工业生产的重要的生产要素。由于政府补贴的存在,美国企业能够以扭曲的价格获得电力,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市场化的情形。

欧季亚公司在答卷中提交了美国发电、输电和配电领域背景信息和相关机构情况,介绍了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职责和电力监管情况,提供了美国电力行业的相关数据以及美国政府对电力出口管理情况和对电价的监管情况。答卷提及《美国能源部2014-2018年战略计划》等美国政府对电力行业的规划文件,以及《联邦电力法》、《能源政策法案》、《美国能源信息署电力年报2016》等电力行业相关法案,但仅提供相关网站链接,未附证明文件。此外,答卷也没有按照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美国国会对电力行业的拨款情况。

陶氏化学公司在答卷中提交了美国电力行业的相关数据,介绍了美国发电、输电和配电领域情况。答卷提及《联邦电力法》、《联邦电力管理和发展法》等法案以及《能源部电力市场与可靠性工作报告》等文件,以及美国电力价格的影响因素,但仅提供网址链接,且未进行解释说明并附证明文件。

经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应诉公司答卷,并根据商务部2018年43号公告,调查机关发现,电力是被调查产品及上游石化原料的主要燃料动力,美国政府对电力行业存在监管和控制,对电力出口和电力价格进行管制,并向电力行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

(1)美国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和控制。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开始建立对电力产业的管制机制。其在1935年即出台了《公用事业法》。通过对运营程序、价格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美国对电力领域实施全面控制。美国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包括《联邦电力法》、《清洁空气法》、《国家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温室气体报告计划》、《发电厂汞和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力公共事业煤炭燃烧残留物处理法规》、《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现有设施的冷却水进水结构建设要求和第一阶段设施修正要求的最终法规》、《蒸汽发电的排放指南和标准》、《国防生产法》、《联邦电力管理和发展法》、《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公共事业管理政策法》、《发电厂和工业燃料使用法》、《水电监管效率法》等。电力行业的规划文件则有《美国能源部2014-2018年战略计划》、《2011未来能源安全蓝图》、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市场分析报告2016》等。

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和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是涉及美国电力行业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美国能源部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主要负责美国联邦政府能源政策制定、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相关技术研发等。其职责还包括实施协调统一的国家能源政策、确保能源供应等。能源部负责电力管制的部门为电力传输和能源可靠办公室,该办公室主要职能是促进电网的现代化和能源基础设施的弹性,通过调查、合作、便利化、建模和分析、应急准备等手段,确保电力系统的弹性、可靠性和灵活性。该办公室还负责授权电力出口,颁发跨境输电线路建设许可。

能源信息署是能源部的能源信息数据统计和分析机构,为美国政府能源决策提供支持服务。能源信息署定期发布有关能源的生产、储备、需求、进出口和价格的周、月、年度报告以及专题报告,是美国能源数据及其分析预测的主要信息来源。

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州际间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运输的独立机构,其在电力领域的主要职责是监管州际电力的传输和批发交易,其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运营电网和管理批发市场的独立的非盈利组织,即区域输电组织(RTO)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区域输电组织和独立系统运营商对参与公用事业的输电系统进行广泛的业务控制,并可能有权监管输电系统的规划。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各电力公司在发电、输配电、销售、市场准入、设施建设、合同条款以及环境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管和审批,包括审查电力公司的某些并购事务和电力传输设施的选址申请,以及对私人、市政和州的水力发电项目颁发许可证和进行检查。特别在市场准入方面,除非得到该机构许可,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得建设新的电站或扩建老电站,不得新建、扩建、改造电网项目,或者中止现有电网的运行。该机构可通过收取罚金等手段实施管制要求,其目的是通过适当的管制和市场手段,帮助消费者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可靠、有效率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

在州政府层面,各州的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同等机构来监管电力零售服务以及设施规划和选址。州公共事业委员会通常拥有对地方配电、州内一个实体到最终用户的电力零售以及输电设施、发电设施和配电系统的选址和建设的管辖权。

(2)美国政府对电力出口的管制。

应诉公司答卷显示,美国能源部作为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出口的监管事宜。从美国向国外出口电力需要得到美国能源部的事先批准,如需在美国建设出口电力相关设施,也需获得能源部的许可方能建设并运营。能源部的电力办公室负责发放电力出口授权,并代表总统批准在美国国际边境的电力传输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连接。

调查机关获得的初步信息显示,美国联邦政府直接介入干预美国电力的出口贸易,美国的电力出口受到了限制,影响了美国电力资源的市场配置。

(3)美国政府对电力价格的管制。

应诉公司答卷称,目前美国电力市场呈现纵向一体化传统管理模式与竞争机制运营模式并存的情况。主要位于美国东南部和西部大部分地区的28个州仍在实行配电、定价和政府监管一体化模式。另外23个州已启动电力改革,组建了独立的调度机构,负责管理输电系统运行。关于电力定价,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在州际层面通过规则制定程序来管理电价收费和条件。州一级的机构如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通常确定州内配电的价格和条件。各州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州是由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对电价实施全面监管,也有的州对发电商的电价没有监管而只监管输电和配电的价格。

经初步审查应诉公司答卷并根据商务部2018年43号公告,调查机关认为:

美国电力价格须受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或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跨州输电企业输电价格监管,各州公用事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配电价格监管。主要定价程序包括企业提交核价申请,依法核定输电价格,定期和不定期调整输电价格和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等。美国电力公司包括私营电力公司和非私营电力公司,其中,非私营电力公司包括联邦电力公司和地方公用电力公司和电力合作社。联邦电力公司由联邦政府所有,地方公共电力公司归地方政府所有。非私营电力公司的电价由公司管理委员会自行制定,公司管理委员会是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包括电价在内的所有管理事务。委员经政府任命或选举产生,许多委员由政府官员兼职。非私营电力公司制定电价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常见于公司相关法案或章程中,可以概括为:①为公司正常运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②不允许以营利为目标;③制定尽可能低的电价;④反映实际供电成本的同时尽可能保持终端电价的稳定、便于理解和执行;⑤公平对待各类用户;⑥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因此,美国的非私营电力公司实际上不以盈利为目标,制定尽可能低的电价,虽然制订过程中考虑了供电成本,但其最终原则是尽可能的保持电价的稳定。因此,美国的非私营电力公司的电力价格并没有完全真实的反映正常市场价格。

美国政府对私营电力供应商实施一系列的管制和审批。概况起来,主要包括:①能源部严格控制美国电力出口,任何人从事电力出口必须获得政府批准。②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对州际电力的传输和批发交易进行监管,审查电力公司的某些并购和公司事务,在有限情况下审查电力传输设施的选址申请,对私人、市政和州的水力发电项目颁发许可证和进行检查,通过强制性可靠性标准保护高压州际传输系统的可靠性,预警和调查能源市场,监管与电力相关的环境事宜,通过收取罚金等手段实施管制要求等。③州监管委员会的监管内容更多,除了审批电力商品以及输电和配电服务价格外,还对供应企业的融资、债券、环境合规计划、服务地域范围、项目建造、收购新设工厂和装置等进行监管,还可以对所有供应企业的定价和操作发起调查。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对私营电力企业的定价进行审批。一种是基于市场的方法,另一种是传统的基于成本的方法。采用哪种方法取决于电力销售所在地区的竞争环境。如果电力企业明显不具有垄断势力或该企业的市场势力将被减弱,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就采用基于市场的方法。在竞争不充分且电力企业具有市场势力的区域,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采用传统的基于成本的方法防止电力企业运用市场势力收取过高的电价。

由于美国政府对本国电力行业进行监管,对电价进行管理和审批,美国的电力公司在确定电力价格时并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状况来制订,美国的电力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其市场价格。

(4)美国政府对电力行业的资金支持

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长期向发电行业提供巨额资金支持。根据美国国会“政府问责办公室”(GAO)有关报告,从2002到2007财政年度,美国联邦政府以税收形式提供电力补贴182亿美元,此外美国能源部还提供了115亿美元的电力研发补贴。另据美国能源部的报告,美国联邦政府2007财政年度向发电行业提供的补贴总额为67.5亿美元,每千度电的补贴为1.65美元。根据德克萨斯州奥斯丁大学能源研究所的白皮书《联邦政府对发电技术的财政支持》,美国联邦政府2019财政年度向发电行业提供的补贴总额已上升至142亿美元,每千度电的补贴升至3.36美元。在州政府层面,同样根据该白皮书,德克萨斯州政府2019财政年度向电力部门提供的补贴总额为14.7亿美元,每千度电的补贴为3.15美元。同期加利福尼亚州向电力部门提供的补贴总额为70.9亿美元,每千度电的补贴高达26.1美元。

应诉公司在答卷中未按调查问卷要求提供美国政府向电力行业提供资金的情况并附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向电力行业提供了巨额资金支持。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对电力行业进行监管和控制。对电力出口和本国电力价格进行管制,并且向电力行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这影响了美国电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使美国的电力价格受到扭曲,存在非市场状况。

8.美国乙烯、合成气和氢气的价格扭曲状况。

申请人主张,美国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气)等行业受到了能源产业政策的人为干预和刺激,获得了巨额补贴,导致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供需和价格都受到扭曲。作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下游产品的乙烯、合成气和氢气在美国市场的价格都因此而受到扭曲。此外,美国主要的正丙醇生产企业陶氏化学公司和伊士曼化工公司同时也是原料乙烯的主要生产商,这两家公司同时在乙烯和下游产品正丙醇两个市场上占据显著地位,可能导致美国市场的乙烯价格存在扭曲。

欧季亚公司在答卷中称,政府对这些原材料没有进行价格管理,公司购买这些原材料的价格是根据市场条件与卖方自由协商,没有政府干预,上游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行业所谓的“非市场条件”不会对合成气或氢气供应产生任何影响,但答卷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明文件。答卷主张乙烯价格是根据标准的行业公式依市场动态协商而定,合成气和氢气则没有现货市场或现货供应,由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以采购时的市场状况为基础通过自由谈判形成。同样,答卷未就此主张提供任何证明文件。答卷还提供了美国乙烯和正丙醇生产企业清单,主张正丙醇和乙烯的生产商和采购商均在自由和开放的市场中运作并以采购时的市场状况和生产成本为基础与对方谈判确定价格,欧季亚公司和客户之间通过自由谈判确定正丙醇的价格,该价格最终以市场状况为基础,但答卷未就相关主张提供证明文件。

陶氏化学公司在答卷中称,不知悉政府对这些原材料的生产或销售及价格的管理情况,主张定价由供求关系决定,由生产商和消费者在公开市场上直接谈判而定,但未附证明文件。答卷主张,美国商品市场上销售的乙烯和氢气大部分通过管道输送,管道建设的申请由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处理,该机构未对生产进行产能限制,也无权决定商品价格,但答卷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明文件。答卷还提供了美国乙烯和正丙醇生产企业清单,提及陶氏杜邦合并案但仅提供网站链接,未提供任何解释说明并附证明文件,也未回答调查问卷中关于乙烯定价方式等问题。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发现,乙烯是由石油裂解或用天然气制成,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最重要的产品之一。ICIS的报告指出,乙烯价格与石油价格存在96%的相关性。由于乙烯价格与石油和天然气价格之间的紧密联系,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的扭曲直接导致了美国乙烯价格存在扭曲。而且,美国政府对乙烯管道运输的管辖也对其价格造成了影响。调查机关还发现,根据应诉公司答卷提供的数据,虽然美国国内有近20家乙烯生产商,但前五大生产商的产能合计占美国国内乙烯总产能的70%以上,前三大生产商的产能合计也占到总产能的近一半,而且各主要生产商乙烯装置开工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综合考虑美国乙烯产业的产能分布、各企业市场份额以及进入市场的难度等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上述乙烯主要生产商对美国国内乙烯价格的影响力较强。

关于氢气,调查机关经审查发现,美国95%的氢气是以天然气为原料,通过蒸汽重整法来生产,因此,美国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的扭曲也直接导致了美国氢气价格的扭曲。此外,合成气可通过煤和水蒸气反应或通过甲烷制备得来,而甲烷则是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之一。如前所述,美国的天然气和煤炭行业受到包括政府资金支持在内的能源产业政策的人为干预和刺激,导致美国国内天然气和煤炭价格扭曲。因此,美国的合成气价格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扭曲。

因此,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发现,美国的乙烯、合成气和氢气与上游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行业联系密切。在上游产品价格受到扭曲的情况下,美国国内的乙烯、合成气和氢气的价格也同样存在扭曲。

9. 美国政府向本国化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申请人主张,长期以来,美国联邦和地方政府向境内的化工企业提供了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补贴,以刺激其发展。根据公开可获得的信息,2000年以来,陶氏杜邦公司总共获得了662笔补贴,共计23.4亿美元;沙索北美公司获得了68笔补贴,共计18.5亿美元;伊士曼公司获得了32笔补贴,共计1.36亿美元;巴斯夫公司获得了269笔补贴,共计3.39亿美元。美国政府通过长期执行补贴政策,以非市场化的手段系统性地刺激了化工行业的生产和投资,扭曲了产品的成本和价格,使得美国化工产品普遍存在非市场化的情形。

欧季亚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美国政府向美国化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具体情况,同时主张美国的化学品市场拥有丰富且相对廉价的石油和天然气供应,这使得其下游产业保持着竞争优势。答卷提及美国化学委员会有关报告等,但仅提供网站链接,未附证明文件。

陶氏化学公司在答卷中称,除了特定的经济激励措施(例如研发税或财产税减免),公司不知道政府在化工品研发、生产、销售中所发挥的直接作用。答卷主张美国化工品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没有差异并提及部分私人公司发布的化工行业有关报告,但仅提供网站链接,未附证明文件。

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政府的补贴政策对一国化工生产企业的经营和化工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美国部分化工企业接受美国政府资金支持,会导致美国化工产品市场的资源配置受到政府行为的干预,进而对市场供求关系和产品价格水平造成影响。

10.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对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乙烯、合成气、氢气等市场的非市场状况进行了调查。

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由专门的政府或公共部门通过立法和政策制订实施产业规划和战略、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资源进行管理、控制、监管或进出口管制等,并采取提供资金支持、减免税费等激励措施,鼓励和刺激了上述行业的投资与开发,对行业的资源配置造成了干扰,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导致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

乙烯、合成气、氢气均是以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为主要原材料或燃料动力的直接下游产品,其成本与价格同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的价格密切相关,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等生产要素的价格对乙烯、合成气、氢气的成本和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在美国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的价格被扭曲的情况下,乙烯、合成气、氢气的成本和价格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加之美国政府向本国化工企业提供大量资金支持,对美国化工市场资源配置造成影响,调查机关认为,美国乙烯、合成气、氢气等市场存在非市场状况。

美国陶氏化学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该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系单一型号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主张,不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进行型号划分。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销售给美国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关于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首先,答卷表6-1-1没有填写材料采购入账成本,且该表已报告数据与表6-2相矛盾;其次,答卷表6-1-2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公司自产原材料各成本因素对应的会计科目或代码,没有完整提交各成本因素的数量和单价,且没有提供该表格数据的证明文件。现有证据表明,答卷内容无法证明其已准确、合理反映了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原材料成本。

由于美国国内的乙烯、合成气和氢气存在非市场状况,其价格受到扭曲,且陶氏化学公司答卷没有提交完整、准确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原材料成本,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采用公司答卷报告的原材料成本数据,而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经比较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反映市场价格的原材料价格数据对原材料成本进行了调整。关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答卷主张。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调整重新计算美国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和费用,并对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初步审查。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全部低于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关于利润,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中全部产品的净利润率来计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的非关联客户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香港关联贸易商销售至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发票中的折扣、提前付款折扣、其他折扣、回扣、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到客户、信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费用等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就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

此外,为保证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根据香港关联贸易商答卷数据对该关联贸易商间接费用进行了补充调整。

4.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欧季亚公司

(OXEA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该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系单一型号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主张,不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进行型号划分。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全部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该公司销售给美国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关于生产成本,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第一,答卷关于公司是否自产原材料的回答前后矛盾;第二,答卷没有按照问卷要求回答外购原材料是否来自关联方;第三,答卷表6-2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原材料收发明细表;第四,答卷表6-4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被调查产品各生产成本因素的数量和单价,没有按要求提交各原材料项目的对应会计科目或代码;第五,答卷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公司日常保存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计算单,且未解释没有提交的原因。现有证据表明,公司答卷内容无法证明其已准确、合理反映了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原材料成本。

由于美国国内的乙烯、合成气和氢气存在非市场状况,其价格受到扭曲,且欧季亚公司答卷没有提交完整、准确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原材料成本,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采用公司答卷报告的原材料成本数据,而是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经比较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反映市场价格的原材料价格数据及其他美国正丙醇生产企业通常的原材料耗用比例对原材料成本进行了调整。关于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答卷主张。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调整重新计算美国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和费用,并对公司在美国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初步审查。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全部低于成本销售。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确定其正常价值。关于利润,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公司在美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一大类产品所实现的净利润率来计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该公司销售至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提前付款折扣、回扣、信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费用等调整项目。

关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运输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所主张费率的计算依据并附证明文件,未能证明其影响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就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提出的退款及赔偿、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

关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到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出厂装卸费,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所主张费率的计算依据并附证明文件,未能证明其影响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主张的上述费用调整。

关于公司主张的国际运输费和国际运输保险费、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供所主张费率的计算依据并附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依据其他美国公司所报告的费率水平进行相关费用调整。

4.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2019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基础上裁定其倾销幅度。调查机关比较分析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欧季亚公司的倾销幅度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美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根据该信息确定其他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陶氏化学公司                        254.4%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欧季亚公司                         267.4%

(OXEA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267.4%

(All Others)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和化学特性。

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均为无色液体。溶于水和常见有机溶剂。

2.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

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均为乙烯、合成气和氢气等,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均为通过乙烯羰基化生产丙醛,再由丙醛加氢生产正丙醇。

3.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为直接使用或酯化为醋酸正丙酯,正丙醇还应用于红霉素、丙硫胺、丙磺舒等药品的生产,还可用于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为溶剂,正丙醇用于涂料、油漆、胶黏剂、化妆品、塑料和杀菌剂等产品。

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或代理等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二者客户群体交叉,部分贸易商和下游用户既购买、销售、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销售、使用国内生产的产品。二者在中国国内市场竞争。

部分应诉公司、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主张被调查产品杂质含量低于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产品纯度存在差异,因此质量优于国内生产的产品,从质量上不可替代。

申请人主张如果国内产业不能生产无苯级正丙醇将根本无法在国内立足,不可能实现10万吨销售量。部分下游用户反馈国内正丙醇质量稳定;另外应诉的部分下游用户采购国产和进口产口后入库混用,说明两者无差异,没有区分必要。

经审查,正丙醇尚无行业或国家标准,各个企业均执行其自身生产标准,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正丙醇在个别成分指标上存在细微差异,但下游用户存在交叉使用或混用进口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的正丙醇的情况,表明两者无实质性差异。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正丙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本案中,申请人南京诺奥公司、南京荣欣公司和淄博诺奥公司共3家国内正丙醇生产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由于淄博诺奥公司在调查期开始前已停产,国内申请人相关统计数据不包括该公司数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仅为南京诺奥公司和南京荣欣公司两家数据。调查机关经调查核实,申请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产量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大于50%,占国内产业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申请人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显示,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损害调查期内来自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15年为28006吨;2016年为43979吨,比2015年增长57.04%;2017年为28142吨,比2016年下降36.01%;2018年进口数量为51112吨,比2017年增长81.62%;2018年较2015年累计增长82.50%。损害调查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

2.倾销进口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9.80%、25.38%、15.48%和27.97%。2016年比2015年上升5.58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下降9.9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上升12.50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累计上升8.17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部分应诉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没有挤占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适中,对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影响有限;被调查产品数量增长与中国需求增长吻合。

申请人评论称该主张对损害认定中对数量影响的审查标准认识错误,调查机关应当审查倾销进口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市场份额不到30%就不太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断言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的分析做支撑。

经审查,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增长,2018年较2015年累计增长82.50%,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累计上升8.17个百分点,2018年达27.97%。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大幅增加。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调查应当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数量是否大幅增加;调查机关在调查中审查了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应当根据国内产业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而非单纯以市场份额评判;单纯市场份额多少以及是否与国内需求增长同步增长并不能判断是否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应当根据倾销进口数量和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因此,部分应诉企业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大幅增加。

(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1.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倾销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价格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共3家国内进口商提交了答卷,答卷中提供了各公司的清关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以3家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国内进口商的进口港清关费用的依据。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倾销进口价格分别为6424元/吨、6263元/吨、7344元/吨和7827元/吨。2016年比2015年下降2.51%,2017年比2016年上升17.26%,2018年比2017年同上升6.58%。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6652元/吨、7256元/吨、7801元/吨、7865元/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6年比2015年上升9.07%;2017年比2016年上升7.51%;2018年比2017年上升0.8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现总体上升趋势。

2.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影响。

调查显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正丙醇在物化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均由乙烯羰基化生成丙醛并进一步加氢生成,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

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产品价格是重要影响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2015年至2018年两者价差分别约为228元/吨、993元/吨、457元/吨和38元/吨。

调查表明,国内正内醇市场是一个不断扩大的市场,表观消费量由2015年141456吨增长至2018年的182720 吨。被调查产品始终以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竞争,对中国出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均大幅增长。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由2015年28006吨增长至2018年51112吨,累计增长82.50%,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由19.80%上升至27.97%。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巨大,且在中国国内市场具有较大权重和较大的规模,下游用户对被调查产品采购数量大,加之中国生产企业给予的付款期限普遍较短,应诉公司给予的付款期限较中国生产企业更长,进口商资金压力更小,对于大宗采购的化工产品而言,虽然价差较小,但仍可影响进口商的采购行为。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产品的特点、进口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的变化、国内进口商的采购行为等因素,认为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削减作用。

部分应诉公司在评论意见中称被调查产品没有大幅削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申请人没有解释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来源、计算方法、价格构成、贸易条件或是否存在调整等;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和被调查产品价格非常接近,差距还在缩小,申请人直接比较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无视被调查产品价格仅是随原材料价格变动;被调查产品平均进口价格总是等于或高于来自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第三国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视为公平市场价格的基准,进口价格高于该公平市场价格,进口被调查产品不会引发消极价格影响;即使被调查产品平均价格低于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并不意味着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或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销售。

申请人称被调查产品存在大幅削价销售,国内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价格并不是非常接近,削价影响是可见的、显著的,进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较小的价格差距也足以给国内产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申请人提供的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信息充分、清晰明了;规则中不存在“公平市场价格”概念,本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存在削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是因为被调查产品具有成本优势的主张于法无据,判断价格削减不考虑成本比较。

调查机关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和被调查产品价格进行了审查。关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审查了申请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申请人的价格等相关数据,相关数据列示于文后附表。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并未做保密处理。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价格比较时,为确保两者具有可比性,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价格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已经进行了相应地调整。调查机关审查了第三国同类产品的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价格情况。部分应诉公司关于价格来源、可比性等主张不成立。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第三国价格,不会造成影响的主张,这与事实不符。判断被调查产品是否会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应当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分析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之间的价格关系,与第三国价格没有直接关系,也与被调查产品是否具有成本优势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削减。

(三)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调查中,3家申请企业均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由于淄博诺奥公司已停产,答卷中无正丙醇相关数据。对于南京诺奥公司和南京荣欣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进行了实地核查。如前所述,调查机关以2家国内生产者的数据作为国内产业状况分析的基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正丙醇表观消费量2015年为141456吨;2016年为173308吨,比2015年增长22.52%;2017为181827吨,比2016年增长4.92%;2018年为182720吨,比2017年增长0.49%。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为12-15万吨,2015-2018年保持不变。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15年为6.8-8.0万吨;2016年比2015年增长23.54%;2017年比2016年增长12.69%;2018年比2017年下降9.09%。同期,国内产业产能总体保持稳定。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15年为5.6-6.5吨;2016年比2015年增长27.56%;2017年比2016年增长18.02%;2018年比2017年同期下降13.24%。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2015年为40%-46%;2016年比2015年增加1.81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增加5.72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同期减少7.04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5年为6652元/吨;2016年为7256元/吨,比2015年上升9.07%;2017年为7801元/吨,比2016年上升7.51%;2018年为7865元/吨,比2017年上涨0.82%。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15年为3.7-4.3亿元;2016年比2015年增长39.14%;2017年比2016年增长26.88%;2018年为比2017年同期下降12.53%。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15年亏损0.49-0.57万元;除2017年微盈利外,损害调查期内均亏损。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15年为-13.24%;2016年为-7.45%,较2015年收窄5.79个百分点;2017年为0.58%;2018年为-3.44%。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升后降, 2015年为49%-57%;2016年比2015年上升12.76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上升8.5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下降6.86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2015年为238-277人;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4%;2017年比2016年增加1.50%;2018年比2017年减少1.11%。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2015年为288吨/年/人;2016年比2015年增长22.15%;2017年比2016年上升11.03%;2018年比2017年下降8.07%。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员人均工资2015年为11.8-13.7万元/年/人;2016年比2015年下降0.37%;2017年比2016年上升10.40%;2018年比2017年下降4.87%。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15年为1857-2167吨;2016年比2015年增加1.16%;2017年比2016年下降35.13%;2018年比2017年下降53.75%。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15年现金净流出为1.4亿元至1.6亿元;调查期内现金持续净流出。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现有证据尚未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未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内呈现以下状况: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累计增长29.17%,国内正丙醇市场呈现持续扩大趋势,但增速呈放缓趋势。同期,国内产业产能总体保持稳定。受市场增长所带动,国内产业产量呈先增后降趋势,产量累计增长26.55%,同时开工率亦呈现先增后降趋势,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市场份额累计仅增长0.49%。与之对比,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则呈现波动增长态势,调查期内累计大幅增长82.5%,市场份额同样呈波动增长态势,调查期内市场份额累计增长8.17个百分点。数据表明,受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增长和价格削减所影响,国内产业产量呈先增后降趋势,国内产业开工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

国内销售价格呈现上涨态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形成削减影响。受倾销进口产品的量价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长期处于盈亏线边缘。国内产业销售量先增后降,国内销售收入亦呈现先增后降趋势,除2017年实现微利外,长期亏损,投资收益率亦除2017年为正收益率外,始终为负收益率,而经营现金流量则始终为净流出。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同样呈现先增后降的相似趋势。在此形势下,国内产业减少库存,调查期内期末库存呈下降趋势,以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

部分应诉公司主张,调查期间大部分经济指标显示国内正丙醇产业正稳健发展;国内产业产能在调查期外扩张,国内产量和开工率稳定增长,国内生产状况整体向好,产量、开工率、产量占表观消费量的比例数据均无法证明国内产业遭受生产或经营困境;申请人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市场份额等保持增长,盈利状况改善,库存下降;申请人的税前利润总体呈改善趋势,且同期投资额保持健康增长态势;其他反映国内产业状况的数据,均保持稳定,甚至较2015年的状况改善,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均呈增长趋势。淄博诺奥公司并不拥有最大产能,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解释证明进口冲击造成淄博诺奥停产;南京诺奥增加产能的同时停止关联公司淄博诺奥的产能,这改善了申请人的盈利状况,但与被调查产品不存在关联性,两公司的关联关系表明有关国内产业的财务数据可能存在扭曲。

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评论称,国内产业发展良好,各项指标表现积极,不存在实质损害,申请书数据不反映国内产业真实情况。第三方机构证据表明,南京荣欣公司税前利润在2017年为正数,原材料消耗及采购量并无减少且盈利能力强;南京诺奥公司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均为正数,国内产业发展良好,不存在实质损害。

申请人评论称,欧季亚公司所依赖的数据存在根本性、常识性错误,且贯穿于整个论述中,由于数据基础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分析和结论不可信;国内产业长期亏损,处境困难,如亏损局面不能改变,将关停或破产;国内产业的产量和就业数据与困难处境不矛盾,经营困难时减产和裁员不是唯一选择,为自救而提高产量是合理选择。陶氏化学公司对国内产业经济指标的解读避重就轻,追求利润是绝大多数企业的根本目的,企业盈利还是亏损是判断其经营情况的首要标准,国内产业四年中有三年亏损,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持续亏损局面得不到改善,将不可能支撑很长时间;投资收益方面是大多数年份根本没有收益;现金流为负说明公司财务状况严重困难,危及生存;不能仅凭产量和销量提高不必然意味着产业向好,化工企业的规模效应,提高产量可以摊薄成本,就业人数只有个位数变化,工资上涨是因为劳动力市场工资普遍上涨。部分进口商所称的第三方报告,申请人未与该第三方机构打过交道,且第三方机构报告已声明仅供商业决策参考,不得作为法律诉讼之依据,南京两公司不只生产正丙醇一个产品,企业利润和调查所关注的同类产品利润并非同一概念。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关于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如前所述,受倾销进口产品量价影响,国内产业产量先增后降,开工率终始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长期处于盈亏线边缘,国内产业销售量先增后降,国内销售收入现先增后降,国内产业税前利润除2017年实现微利外,长期持续亏损;投资收益率亦除2017年为正收益率外,始终为负收益率,而经营现金流量则始终为净流出;而就业人数和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同样呈现先增后降的相似趋势。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在损害调查期内,遭受到实质损害,部分应诉公司、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关于国内产业不存在损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合。调查机关同时注意到部分应诉企业提交数据的前后矛盾。

第二,关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据,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查,如裁决附表所示,申请人在2017年度国内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为正数,该数值为两家公司合并数据,并非一家公司数据;调查机关对2家国内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并要求2家公司提交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且要求申请人在实地核查后更正了部分答卷数据,调查机关未发现2家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情况。

第三,关于淄博诺奥公司,由于其在调查期内停产,本案损害相关指标均未包含该公司数据。调查机关基于南京诺奥和南京荣欣2家公司提交的答卷,对国内产业的合并数据进行分析。调查机关审查了南京诺奥和南京荣欣公司提交的答卷数据并进行了实地核查,没有证据表明,南京诺奥和南京荣欣2家公司提交的数据是不真实的,没有证据表明南京诺奥和淄博诺奥的关联关系导致财务数据存在扭曲。

综合上述情况,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之外已知的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呈波动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5增长57.04%,2017年比2016下降36.01%;2018年比2017年增长81.62%,累计增长82.50%。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长。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亦呈波动增长趋势,2016年比2015年扩大5.58个百分点,2017年比2016年减少9.90个百分点,2018年比2017年增加12.50个百分点,累计增加8.17个百分点。2015年至2018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的比例分别为55.33%、69.10%、46.68%和67.43%。被调查产品占中国进口的大部分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物化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产品价格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一直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导致国内产业长期低于成本销售,挤压国内产业利润空间,造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难以覆盖成本和费用,国内产业大部分时间处于亏损状态,现金流始终处于净流出状态,国内产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在倾销进口数量、市场份额以及价格削减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部分应诉公司称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国内产业健康发展,经济指标大幅好转;任何生产或经营困难和被调查产品无关,国内产量变化呈主动调整迹象,与其他外界因素(例如进口数量的变化)不存直接因果关系;2018年销售数量下降与同期进口数量变化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16、2018年度数据表明申请人的销量和销售收入趋势与同期进口数量或价格变化趋势不相符,二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提供的削价幅度变化趋势与同期盈利状况不符,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投资额增加,销售状况改善,投资收益率改善,申请人没有说明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比两趋势变化,二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合理解释现金流的流出状况与同期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存在何种因果关系等。

申请人评论称,应诉企业的评论完全忽略了需求增长这一重要因素,刻意回避进口数量的影响,国内产业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倾销通过进口数量和价格合力改变市场供需关系;在需求增长旺盛的年份,需求会抵消进口量价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需求没有大幅增长的年份,进口量价影响,尤其是数量作用更明显,进口量少,国内产业仍然尽可能“扛住”价格,因为低价倾销商品数量有限,在需求增长乏力的年份,进口数量巨大,小幅削价足以对国内产业定价和销售造成巨大压力。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应在客观审查国内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基础上,不仅要考量倾销进口价格的影响,还应同时结合其数量的影响。其次,调查机关注意到部分应诉企业提交数据的准确性,这直接影响到因果关系分析的合理性,如果使用数据准确性存在疑问,因果关系的分析将是不合理的。再次,如前所述,中国国内正丙醇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相互竞争,国内市场由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产品共同构成,而非两个相互隔离的市场,下游客户在交叉采购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时,量价因素共同作用。部分应诉企业所称的,国内产量变化与其他外界因素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与市场客观状况不符。最后,具体到每个年份分析,恰恰反映了每一年份倾销进口数量和价格通过其各自的量价合力影响了当年的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并反映为实质损害。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调查,没有证据表明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技术发展、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与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关于国内产业生产成本因素的影响。

部分应诉公司及部分进口商提出,国内产业的结构性问题是导致损害的原因,申请人自身存在比较劣势,其成本高企,难以和被调查产品竞争;美国正丙醇产业存在比较优势,体现在原料价格低廉,其优势很大程度上由于页岩气革命。

申请人称,上述主张实质上是以“成本优势”否认价格影响,于法无据;国外生产者在成本方面有任何优势,必须同等作用于全部相关产品,不区分产品是内销还是出口,倾销时就区别对待内销和出口产品。内销定价高则享受成本优势,出口定价低则放弃成本优势。此外,证据表明美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受到人为干预和刺激,导致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供需和价格受到扭曲,进而导致美国乙烯价格受到扭曲。

调查机关认为,首先,部分应诉企业在被调查产品原材料方面的成本优势并不必然表明应诉企业不存在倾销,本案调查显示,相关企业均存在倾销。其次,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价格削减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这与其成本是否存在优势并无直接关系,换言之,成本高可以倾销造成削减,成本低亦可倾销造成削减。再次,国内产业比较成本的优劣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倾销造成的损害。最后,调查机关依法评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而非评估国外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与中国的生产成本。

2.关于第三国出口的影响。

部分应诉企业主张第三国/地区对中国出口的正丙醇对国内正丙醇产业的倾销影响程度更大,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不低于第三国产品的进口价格,因此不会引发任何消极的价格影响。

申请人评论称,调查机关应当考察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或者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压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本案被调查产品存在明显的、以大幅削价销售形式施加的价格影响。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倾销已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而且实质损害与倾销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表明第三国/地区同类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倾销。第三国/地区同类产品对中国出口所产生的影响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3.关于国内产业自身经营因素的影响。

部分应诉企业、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称,淄博诺奥实质是无法从同样位于淄博的齐鲁石化稳定采购乙烯而导致正丙醇装置停产;申请人主张的损害是由淄博诺奥自2015年停产所致;南京荣欣和淄博诺奥多次因环境污染事件遭受罚款,这是导致其停产并影响回报利润的另一个原因。

申请人评论称,部分应诉公司及进口商所称的淄博诺奥因齐鲁石化断供乙烯而停产,与事实不符,齐鲁石化从未对淄博诺奥断供乙烯,而且有优先供应的安排;关于淄博诺奥应转产而非停产的主张既没有否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建立淄博诺奥停产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保事件发生的时间点表明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本案调查中所使用的各经济指标未包含淄博诺奥的相关数据,淄博诺奥的停产并未因此而加重本案所列经济指标,进而影响损害程度的分析;第二,证据表明,主张淄博诺奥因齐鲁石化断供乙烯而停产,与事实不符;第三,环保事件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处罚并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调查机关对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相关已知因素均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应诉公司及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提出:第一,国内产业产能不足,市场正丙醇存在供应缺口;第二,高品质无苯级正丙醇产品的进口有助于引领中国生产企业改良生产方式,实现产业结构的整体优化升级,环保、健康的下游产品也更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申请人主张:第一,国内正丙醇产业产能完全可以满足下游需求,因为倾销进口导致国内产业开工不足,淄博诺奥甚至停产,新建产能将会进一步增强国内产业的供应能力。第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使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苯未检出,部分进口商及应诉企业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合。第三,国内进口商存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混合存在的情况,这说明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事实上,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质量可能高于进口被调查产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国内产业不存在产能不足的情况;受倾销进口冲击,目前2家申请人产能利用率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国内产业仍可释放较大的产能。第二,反倾销措施并非禁止进口,随着国内产业开工率有效提升和产能充分释放,再加上被调查产品和第三国(地区)进口产品,能够满足下游需求。第三,部分应诉企业及进口商提出的进口产品品质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且无苯的主张,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苯未检出”。第四,部分进口商将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混合存在,进一步印证了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没有证据显示采取措施将不符合中国公共利益。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倾销,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丙醇反倾销案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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